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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取出自己名下的他人存款该当何罪

 lgzlawyer 2015-12-01

案情

某日在外务工的王某欲把4万元现金存入银行,但到了银行后发现自己的身份证没有带,于是借用同行的工友吴某的身份证存款。钱存好后,王某自己保存银行卡和存折。半个月后,王某准备取钱时发现存折和银行卡找不到了,于是要求吴某和自己前去银行挂失。吴某表面上以没有时间为由推脱,却在暗地里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并在挂失期满后把4万元偷偷取出。因担心被王某发现,吴某辞职回了老家,并更换了联系方式。

评析

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重点,因为故意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肯定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那么,吴某构成何种犯罪呢?弄清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王某用吴某的身份证存钱能不能视为将钱交给吴某保管。如果能,吴某的行为就构成侵占罪。此时只有在王某自己的要求下,司法机关才追究吴某的责任;如果不能,吴某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不论王某是否要求,司法机关都应当追究吴某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王某主观上没有把钱交给吴某保管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相关的行为,吴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4万元是王某个人财产,其具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王某以吴某名义存款,是王某在没有带身份证的情况下采取的便利措施,只是其请求吴某为自己存款提供一定的帮助行为,主观上并没有将钱委托给吴某保管的意思。同时,有效管理存款的凭证——银行卡和存折由王某亲自保存。由此可以看出,实际控制、支配4万元存款的是王某,而不是吴某,亦即王某是4万元的实际占有人。作为所有权人,王某对4万元的占有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因此吴某也不可能与王某形成共同占有关系。

其次,在银行卡和存折遗失后,王某要求吴某一同前去银行挂失,其目的是为了重新申领银行卡和存折,或者是取出存款,以排除自己对4万元占有的障碍。此时4万元仍属于王某所有,并且没有脱离王某的控制范围,更没有委托给吴某保管。否则,王某就不需要去银行挂失,直接主张吴某返还其4万元就行了。

最后,吴某在得知王某银行卡和存折丢失的信息后,不愿配合王某前往银行挂失,而是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了挂失手续并将4万元取出,从而完成了对王某财物的非法占有,属于秘密窃取。因此,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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