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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公司的股权设置路径

 淺xio樣 2015-12-02
“众筹”公司的股权设置路径

自2009年众筹模式(Crowd funding)被发明以来,位于纽约的KICKSTARTER网站至今已经募集超过10亿美元、“众筹”项目逼近6万个;2013年2月,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推出中国版“众筹网”( ZHONGCHOU.CN)上线,其界面设计乃至运营模式与KICKSTARTER 十分相近,也迅速推出了765个项目、累计支持人达7万多、筹资突破了2000万元,特别是它推出的520元/5年后领结婚证就翻番重奖的“爱情保险”(保单)众筹项目、《催眠大师》电影票的众筹(团购)项目,一时间获得了舆论青睐。

初看起来,美国KICKSTARTER网站与中国的ZHONGCHOU.CN 网站作为“众筹”平台,其法律性质,均类似于“市场”、接近于“团购”、常常被模糊地称之为互联网金融。究其法律关系,该“众筹”的发起人通过该网站平台与资金支持人建立的是一种“有条件(特定回报)的资金赞助”关系,很接近于民法原则下的买卖关系或者附条件的赞助关系——如果把此类法律关系归结为“一锤子”买卖式的交易,则可称之为“众筹模式”的1.0时代。

2013年10月开始营业的北大“1898咖啡馆”,则采取了另一种旨在帮助校友交流创业的“众筹”模式,即:设立文化传媒公司运营、设置200位“联合创始人”平等地“入股”,其中特意选择了120位来自“创业者集中的行业”、50位来自“为创业者服务的行业”、30位属于“成功企业家所在行业”,如此就进行了以创业为中心的“行业配对”。被要求等额出资的这200位“联合创始人”,均等地被授予三大“特权”:平等的“股东”地位、可消费的“入股”资金、资源就近的创业氛围。如此一来,此模式立即风靡京城,引起了央视的关注、金融界的重视,《中国青年报》也专访推介。

《中国青年报》的专访中谈及:杨勇是咖啡馆的董事长,为了给这些校友一个合适的身份,杨勇琢磨了很久:“股东”太耗费精力, “会员”又失去了人情味,最后定为会员与股东结合的模式,为了聚拢人气,把会费变成等值消费卡;他说:咖啡馆就是为了“帮忙赚钱”,在这里就是为把商业活动中的“潜规则变成显规则”。从此报道可以看出,这些联合创始人拥有三大特权的北大“众筹”咖啡馆,实际上突破了——入股资金不能自主消费、股东有大有小会缺失平等地位、创意隔绝无法坦率交流这三大既往的企业机制瓶颈,简单说,“入股”者既是“股东”、又是“会员”,店客一家,就弥合了过往常常浮现的股东与客户之间不睦的博弈局面。此例“众筹”,开启了“众筹模式”的2.0 时代。

然而,公司股权设置的固有机制,却对此类2.0 版“众筹”模式发生机制束缚,例如,股东不能“消费”自己的出资、公司也不能无偿地向股东提供产品服务(消费卡)、200 名“股东”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少数“股东”受益于公司时多数“股东”却无法分红均享等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各国公司法都秉承同股同权、竞业禁止、摈弃“坐支”、两权分离(股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现代公司治理原则,这些原则已是千锤百炼。且培育出了无数大公司成功案例的企业模式,所以“众筹”2.0版的“联合创始人”,要想持久地保持“股东”平等、“入股”消费、资源入围这三大优势,就必须在公司股权结构上进行创新,在公司框架层面探寻路径突破,而急促形成的股权“代持”,往往难以保持长久的稳定效力。

第一,关于股东入资,如果不是合法入资,就面临事后被要求返还资金的风险。在大家创业和培育创业的热情高涨时,往往会无人计较、也无人提出资金返还,但在创业不利或其他个人因素发生作用下,非入股的资金,由于无法得到《公司法》关于不能撤资的保护,就容易破坏当时大家“众筹”前期的共识、发生有人“撤资”的不谐局面。为解决此类问题,恐怕还是要回到《公司法》框架,可以采用多设公司的办法,因为《公司法》并不禁止目的同质化的多个企业注册。

第二,关于股东消费,如果变“消费”自己公司(A 公司)的产品服务、为“消费”别人公司(B 公司)的产品服务,即A公司股东和B 公司股东彼此互相在对方公司消费的话,那么,在事先签署债务额度冲抵协议、做好税务筹划的前提下,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掉股东侵占本公司利益的法律嫌疑,仍然可以达到股东的“会员”待遇水准,特别是在此类2.0 版的“众筹”公司自身做大做强之际,仍然会保持着合法合规的营业记录。

第三,关于同股同权、红利均享,此类2.0 版的“众筹”机制在解决了不能撤资、“会员”消费等问题之际,且出现了创业成功的孵化成果,“甘蔗没有两头甜”,比如当初以两万元“入股”的“会员”受益于此地的创业氛围和机遇,此时获得了两亿元的创业收益,那么,是否应当事先设定机制、要求此类创业成功的反哺比例?在这样的反哺机制中就应严格设定何为“受益”、何时“反哺”、如何惩治违约等机制约束。特别是在前期“联合创始人”正忙于孵化创业项目、而后期拟加入的“联合创始人”入资门槛升高的情形下,制定此类机制就非常必要,另一方面,同时还要强化此类“众筹”公司的“人和”文化。

北大1898 咖啡馆的成功表明,股东不论贫富、出资消费保底、机遇赢在互动,是此类“众筹”模式吻合我国传统儒商文明价值诉求之所在。它明显优于交易型、赞助式的1.0 版本网络“众筹”,它更契合于儒商“谦和互助”的行为楷范;它是我国传统商会文明的现代写真,它是网络创业时代的人文和谐。在关注到了股权设置的机制创新和路径突破之后,此类“众筹”模式,必将真实地步入股权“众筹”的升级阶段。

(作者分别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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