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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党纪】学习《准则》《条例》之五:“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

 cheliuheng 2015-12-02
编者按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项党内新法规,总结了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宝贵经验,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释放了从严执纪、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树“高线”。修订后的《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底线”。
现在,请和小编一起共同学习《准则》、《条例》系列知识!

学习《准则》《条例》之五:“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

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编)。

修订后的《条例》“分则”部分,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就是详述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各种违纪行为均可“对号入座”。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部分新增的“负面清单”。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如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部分新增的“负面清单”。如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第六十七条,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第七十六至七十九条,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部分新增的“负面清单”。包括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如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第九十八条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诸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被纳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不仅要处分直接责任者,还要处分领导责任者。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部分新增的“负面清单”。如第一百零五至第一百零八条,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部分新增的“负面清单”。如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第一百一十八至第一百一十九条,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部分新增的“负面清单”。如第一百二十六至第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2003版《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还有引人注目的一大变化,是2003版《条例》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所列条款,在修订后的《条例》中都删除了。不消说,这是实现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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