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 一、小微企业认定条件 (一)法定条件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指标计算 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指标。 此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税收优惠 (一)法定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财税2015第34号文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在20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采用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流程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与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 号)规定: 1、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含3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 万元(含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 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 人以下(含20 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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