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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的创新监理作为第三方的代检制探讨

 百战归来 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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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责任定位:政府作为建设单位(业主方)购买的类似项目管理、代建或者技术咨询类服务。

  2.法律依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和《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241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质〔2009〕383号)。

  3.前置条件: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分户验收第三方代检制(住建委出通知)、管理办法(监理协会出文件)。

  4.主要问题:参与分户验收的各方,包括组织者、执行者、参与者、评估者都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参建方、都参与工程项目的过程控制、都对验收结果承担各自的责任,也就是责任相关方,属于自我检查、自我验收、自我评价,不具有独立性,难以保证客观性,对提高工程质量的监督作用有限。

  5.必要性:自从代表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不参与工程项目验收以来,客观上缺乏来自项目外部的不承担项目管理责任的、与项目验收结果没有利害相关性的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到项目验收环节。

  6.可行性(如何实施):

  (1)范围:

  1)按《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质〔2009〕383号),强制执行,作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以及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但是独立开展,不参与几方验收。

  其中: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的分户验收抽检工作已经包含在驻厂监理合同内并且由签订驻厂监理合同的监理单位承担,不需另外单独委托和签订合同,不再另外支付费用,但是在开始工作前,建设单位应付清全部驻厂监理费用。

  竣工验收前的分户验收工作需要由建设单位另外单独委托10家驻厂监理单位之一完成,并另外签订委托合同和支付费用(单独制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抽检比例)。

  2)建设单位如果需要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实体、建筑材料、工程资料以及参建方的质量管理行为进行评估工作时,推荐从10家驻厂监理单位中选择委托,以便衔接和对比。

  (2)内容和程序:

  1)主体结构或二次结构的观感质量、外观尺寸和正常使用功能条件的抽检(10%),主体结构完成(剪力墙结构)或二次结构完成(框架结构)后,分部工程验收前,独立提交建设单位和质监部门。

  2)交工条件具备时应满足的观感质量、外观尺寸和正常使用功能条件的抽检(比例合同约定),单位工程全部完成后,竣工验收前提交建设单位和质监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前置条件。

  3)对工程实体、建筑材料、工程资料以及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的评估的内容、程序及抽检比例由委托合同具体约定。

  7.特点:

  (1)独立性:

  1)定位的独立性:第三方,不是任何参建方。

  2)过程的独立性:不参与项目的过程控制,不参加建设单位主导的分户验收。

  3)结果的独立性:工作成果只是给建设单位和政府部门提供一套独立的数据,不参与项目的资料归档,也不参与建设单位对结果的处理。

  (2)可比性:

  1)定位的可比性:与项目管理、代建有一定可比性。

  2)范围的可比性:抽检范围与建设单位主导的分户验收基本对应,结果可比,便于建设单位对照评价并作出处理。

  3)市场的可比性:与开发商的非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商品房的第三方评估有可比性,便于衔接和推广。

  (3)客观性:

  由于在定位、过程和结果具有的独立性,决定了抽检结果具有客观性,规避了参建方由于自身责任或利益影响造成的分户验收过程的形式化和结果的不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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