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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别忘索要证明

 lgzlawyer 2015-12-03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20日,英语专业毕业的李艳被一家全国连锁酒店录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向李艳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鉴于公司业务遍布全国,一旦入职,李艳需要根据公司的要求,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服务岗位工作,工作地域上的变动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对这项要求无法接受,则不要办理入职手续。李艳当时正值单身,便痛快地表示同意。协商一致后,双方当场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李艳的工作期限为2012年9与3日至2017年9月2日,岗位为酒店服务人员,工资为每月4000元底薪加提成和奖金。劳动合同中载明:公司则根据需要,结合杨某的能力或工作表现,可以变更杨某的工作岗位或职务并相应变更其劳动报酬。此后,李艳被派驻到北京市区某酒店任职。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李艳就做到了店长的职位,期间,李艳还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

  2013年11月初,因为李艳工作上的失误,导致酒店遭到了严重的损失,酒店加盟人为此十分不满,将李艳投诉至总公司。11月8日,李艳被公司通知停职并被调离店长岗位。经过协商,公司为加盟店委派了另一名经验丰富的店长,同时通知李艳去齐齐哈尔筹备新店。

  齐齐哈尔太远了,李艳随后以“腿有旧伤,无法适应齐齐哈尔的气候”为由,拒绝去齐齐哈尔任职,并就此给公司打了报告,希望公司能够顾及其家庭的情况,将其安排在北京就职。

  因李艳拒绝到齐齐哈尔任职,两天后,李艳再次收到公司的通知,要求其去上海一家加盟酒店工作,同时,鉴于李艳之前拒绝公司调任的行为,此次通知颇为强硬,公司人事部门还给李艳发去了邮件,要求李艳在收到调岗通知后三日内到上海报到,否则将按照公司规定对李艳予以“辞退”。 考虑再三,李艳再次拒绝了到上海的调任通知。12月9日,李艳以“个人原因,寻求其他发展”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了李艳的辞职请求。

  很快,李艳就找到了一份在杂志社的工作机会。2015年3月15日,李艳收到杂志社的录用通知,通知上要求李艳于三日后携带学位证、简历等多项材料到杂志社人事处办理自谋入职手续,其中,李艳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了原公司的离职证明。这让李艳犯了难。

  因离职一事,李艳几乎和上一家就职的连锁酒店闹僵,但为了这份心宜的工作,李艳硬着头皮再次拨通了原单位相关负责人的电话,果然不出所料,对方的回复是“需要请示”。在耐心等了一天仍旧没有回复后,李艳给原酒店负责人宋强发去了短信,说明了事情的原委,并表示希望公司能够配合自己开出离职证明,宋强很快给了李艳回复,但却完全没有答应的意思。2015年3月25日下午,没能顺利拿到离职证明的李艳带齐了其他材料,按照约定时间来到杂志社。但因没有离职证明,杂志社担心李艳会与原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为了避免可能会引发的纠纷,杂志社拒绝录用李艳,并录用了一名后备应聘人员。

  2015年8月,李艳将原就职的连锁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因其不予出具离职证明遭受的损失11万余元。

  庭审中,李艳向法庭提交了杂志社向自己发出的录用通知,以及杂志社为自己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证明中显示李艳已被该公司录用为“中英文文案策划,基本工资为8000元/月,因李艳无法提供离职证明,为了避免劳动合同争议”,该公司未能录用李艳。同时,李艳出具了其与原单位领导宋强索要离职证明遭拒的短信记录。连锁酒店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李艳后被杂志社录用一事为虚假的,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

  最终,法院认为连锁酒店未及时应李艳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对其失去工作机会,产生经济损失的后果负有责任,应当予以赔偿,故判决连锁酒店为李艳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李艳经济损失2.5万。

法官说法

  离职证明作用几何?

  李艳因为没有离职证明,在离职后续接社会保险遇到了阻碍,之后,又因为没有离职证明,丢掉了本已经确定的待遇优厚的工作,那么离职证明究竟是什么?到底有什么用呢?

  对于换过工作的人来说,离职证明应该并不陌生,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出,离职证明就是能够证明职工已经自原单位离职,与原单位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离职证明的证明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二是证明离职员工的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其与原单位对此没有纠纷;三是证明离职员工已经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岗位;四是可以凭此证明转移离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五是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

  目前,国家已经制定相关政策,让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样,一旦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随劳动者转移到新工作单位和新的地区,养老保险利益不受损失。但是,离职员工要转出人事关系或是续接社会保险等,离职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职时,离职证明也是许多单位在录用新员工时要求其必须出具的证明,因为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很多单位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及赔偿责任,对没有离职证明的员工在录用时会十分慎重,本案中,李艳就是因为没有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被杂志社拒之门外。

  离职证明该怎么开?

  既然离职证明这么重要,那么离职证明应该怎么开呢?首先,这个证明是需要由职工离职的单位开具的,上面应当应当写明离职员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 这些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注明的信息,同样也是离职证明的必备信息。其次,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上开具证明的日期。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一般都有很多公章,如公司的财物章、人力资源章、合同专用章等多种公章,这些公章虽然都有法律效力但是用途并不一样,向离职证明这种以公司名义发出的证明,离职人员最好申请加盖原单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称的公章,这样证明效力要更大,离职证明也更规范。此外,离职证明只适用与合同期满或主动申请离职得到公司同意的员工,如果是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公司可以为其出具开除证明书,而不是离职证明书。

  如果在离职时,单位并没有主动开具离职证明书,那么离职员工最好主动向其人力资源部门索要,对这项要求单位是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的,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这一条款不仅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负有出具证明、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的义务,而且设定了期限的要求,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妥善保管有关劳动合同文本,接受检查监督的义务。

  本案中,李艳在离职后向其原单位索要离职证明,遭到了恶意拖延,而且还因此丢掉了待遇优厚的工作,对于李艳的损失,其原单位连锁酒店显然不能脱责,连锁酒店因其没有遵守法定的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的义务,导致离职员工李艳受到损失,故其对李艳进行适当赔偿,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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