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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學

 退休工程师 2015-12-06
   假設
    本書所討論之定理、定義,係根據一項假設而得。此假設為:
     ---------------------------------------
     存在於「客觀宇宙與主觀認知」中的人類,欲認清真實,必須先明瞭一件事實、一個常識:
     ---------------------------------------
     事實:人所運用之語言文字,係供生存、生活之工具,若欲以之理解一切,必需加以定義。
     常識:人之認知是由無到有、由少而多、由淺而深的過程,永無止境。
  
        例:諸如時間上,香蕉始於何時?花開時?花蕊受粉時?果實生時?
          成蕉綠時、黃時、黑時?即令已知為香蕉,又至何時為止?長在
          蕉樹上算不算?沒吃進肚裡就爛了算不算?
           再追究下去,從哪部份到哪部份叫「香蕉」?樹體不算?從何
          而分?香蕉的柄算樹不算?香蕉的皮不算?皮上附著的果肉呢?
          吃進肚子呢?香蕉內也有子,算不算香蕉?
           不僅時空難計,性質亦然,香蕉去了皮還算嗎?被咬了一口呢?
          切了一半呢?如果切成一半仍是「一根香蕉」,那麼一個豈不等
          於兩個?如是,數學破產、是非蕩然!
  
           總之,所有概念都經不住追根究底!因為自然界本屬一體,緣
          因人為了「生活的方便」,便以「感覺得到的感知」定義為「體」
          (人感官有限,對大自然所能認識的極其有限),體有「數」,
          數可以計、據之以為生存生活之需,如此而已。
           待人智漸興,進一步為了體用因果之認知,故從「某一觀點出
          發,有系統地將相關因素整合為一,是稱系統」。於是,再談「
          一根香蕉」,便知道其非「一」,而係下列四個系統(或更多)
          之概念代稱:數目、單位、物體、性質。
  
  
  前言
    人類之「理解能力」,受限於機能結構,僅有「感覺、辨識、認知」三個步驟。感覺來自刺激與感官之相互作用;辨識則是神經訊息之比較;認知為人對前二者綜和之利害判斷。此三者有一虛擬之交集中心,是稱「意識」,人類根據主觀意識之認知,印證於客觀環境,是稱「理解」。
    千百萬年來,由理解獲得之信息,通過語言、文字之傳衍,匯為知識,是稱為「有」,因有而迄無數。近世紀以降,社會發達、人口劇增,知識爆炸,人們各執一端,謀己循私。今省思之,知識已如秋毫之末,人類存在之價值,是否有一更高層次之功能,不僅能主宰物質、精神,抑且能與宇宙溝通?
    為此,本文有系統地由「理解出發」,期望能明確且清晰地定義一應人們所習知之「概念」。本書將討論之對象,一律定為「系統?」(詳見拙著《智慧學九論》)。文中係根據客觀?事實,以及個體主觀?認知,經分析歸納而得之概念。于以定義說明之。
    主觀認知屬於客觀現實之局部,且主觀認知不可能認知全部客觀事實。因此,本文僅討論指定系統內之子系統,其餘恕不置喙。
  
  
  公理?
    宇宙乃一系統,係由全同而相對之兩系統所組成。一為由核心為主之個體,其用由內向外,因應變化,是稱「主觀系統」;另一由所有之個體組成,可謂為各主觀系統之總交集,是為「客觀系統」。本書所討論之內容,恒以主觀為認知之本、假設客觀為理解之用。
  
    理解之三大公理:
      一、人的感官只能辨識刺激之性質,辨識若有分別、是有;無即無。
      二、人只能認知與一己存續有關之主觀刺激;客觀理解須推己及人。
      三、在人類的經驗中,主觀受限於一己之生死;而客觀則無窮無盡。
  
    由前述公理,推衍出「八大系統定理」,茲陳述如下:(註:此非定論。)
  
    八大系統定理:
      從理解之觀點出發,有系統地將相關因素整合為一,是稱系統。在任一系統中,下系統各自獨立,上系統包含下(子)系統。
  
    一、前題:〔公理一〕感官只能辨識刺激之性質,辨識若有分別、是有;無即無。
      假設:A=感官辨識刺激之性質1
         B=感官辨識刺激之性質2
      推論:A-B=0  是稱「無分別」,稱為「無」。
         A-B≠0  是稱「有分別」,稱為「有」。
     定理一、理解只能認知系統之「有」。系統之無,可視為一剛體?。
         定義一:任何辨識之對象,凡有分別,皆稱之為「系統」。
         定義二:根據〔公理二〕,系統之有若與人之存續無關,可視為「無」。
  
    二、前題:〔定理一〕:A-B≠0,表示該兩系統(含性質)有分別。
      假設:A=感官辨識刺激之基本性質1,B=感官辨識刺激之基本性質2。
         A為「靜」(或稱陰)。
         B為「動」(或稱陽)。
      推論:動、靜是任一系統兩種不同之基本性質。
     定理二、任一系統分辨之基本性質為「動、靜」;動靜之分辨來自系統。
         定義三:任一系統之動靜可藉感覺加以分辨者,是稱「具象、物質」。
         定義四:任一系統之動靜不能經感覺、須經理解分辨者,是稱「抽象、精神」。
  
    三、前題:〔公理一、二〕:感官能辨識系統刺激之性質,客觀可以推理。
      假設:A=感官辨識刺激之性質1,B=感官辨識刺激之性質2。
         此系統之性質不因辨識而改變,其不變之性質稱為「慣性」。
         A-B=E  E為系統慣性差,稱之為「能量」。
         A=B+E B=A+E  A、B之慣性不變。
      推論:系統慣性差雖可能有變化,但系統慣性不變。
     定理三、系統本具慣性,系統慣性差稱之為「能量」,任何系統慣性能量不變。
         定義五:能量於靜態是稱「質量」;動態是稱「功」。
         定義六:能量作用於系統,是稱「作用力」或「反作用力」。
  
    四、前題:〔公理二、三〕:主觀受限於生死;客觀無盡。
      已知:系統之「生、死」有別:
          1,生有生命,生命能感知;死後則無。
          2,生命有體、有現象、一定之範圍;死後生命終止。
      假設:T=系統生命現象,T1=生命之始,T2=生命之終。
         T2-T1=dT 乃始、終之間,稱之為「時間」。
         S=系統生命體,具有三維範圍;稱之為「空間」。
      推論:根據〔定理三〕,時間、空間是系統慣性變化,具有能量。
     定理四、時間與空間為兩種能量之性質,皆係無間斷延續。
         定義七:某段過程變化之初,是稱「因」;因又為前果之果。
         定義八:某段過程變化之終,是稱「果」;果又為後因之因。
  
    五、前題:〔定理四〕:時間與空間皆無間斷延續。
      假設:A=感官辨識之刺激性質,稱之為「體」
         a=此性質之慣性可作用於其他系統,稱之為「用」
         「因」「體」有「用」而有「果」,若利於延續是稱為「利」,反之為「害」。
      推論:系統時空能量無間斷延續之互換機制,係體用因果之利害所致。
     定理五、因果體用是系統最基本之功能,利害則決定該系統之延續與否。
        定義九:生命系統具有辨識利害之功能。
        定義十:生命系統之生存延續係認知趨利避害之因果。
  
    六、前題:〔定理三〕:任何系統慣性能量不變。
         〔定理五〕:利害決定該系統之延續與否。
      假設:生命體趨利避害以保障生存,稱之為「自私」。
         「自私」程度不能超過〔定理三〕之極限。
      推論:生命體若不自私,生命不能延續;若超過系統慣性能量,則系統不成立。
     定理六、任一系統之持續存在,有賴於各系統之相互存在。
        定義十一:宇宙為一系統,其子系統不得破壞上系統之均衡。
        定義十二:人類對智慧之認知,即為理解各系統均衡之重要。
  
    七、前題:〔公理三〕:主觀受限於一己之生死;而客觀則無窮無盡。
         〔定理二〕:任何系統慣性能量不變。
         〔定理六〕:任一系統之持續存在,有賴於各系統之相互存在。
      假設:A=宇宙系統。 B=持續變化。 C=系統之序列進化
         A-B=C  宇宙系統之序列變化並未改變宇宙系統。
         A=B+C  宇宙系統不變。
      推論:宇宙系統進化只是一種有規律過程,如除去過程,宇宙系統不變。
     定理七、宇宙系統不斷進化,進化為有規律之過程。
        定義十三:個人為獨立之人類系統,為理解認知之基礎。
        定義十四:群體為個人集合之系統,為進化發展之程。
  
    八、前題:〔公理一、二、三〕:人類社會中,認知理解分別極大。
      假設:1,「天」=上、規律、宇宙、整體、觀念、環境、策略、命運
         2,「地」=中、基礎、地球、實體、技術、資源、方法、機會
         3,「人」=下、變化、人類、自我、應用、條件、立場、得失
           註:前述假設因立場而定,若指空間位置,上中下可為上下中。
      推論:欲理解宇宙之整體及系統關係,應有層次結構,是稱「天地人」三才。
     定理八、「天、地、人」三才結構乃理解宇宙真實之法門。
         定義十五:天、地、人分別代表系統、各方面理解之象徵認知,是稱三數系。
         定義十六:人欲理解系統真相,必須理解該系統三才結構之細節。
  
  ?事實=已發生之事件、不可改變者。
  ?公理=已經公認成立、無需再加證明之原理。
  ?系=以繩繫之;統=以絲總束之。系統=一繩相繫、且相互關聯之一種機體。
     系統=某一討論的對象之全部為系統。
  ?客觀=從客方所採之觀察立場,所觀者多為整體。
  ?主觀=從主方所採之觀察立場,所觀者皆為一己之見。
  ?剛體=無其他系統相關之系統。   假設
    本書所討論之定理、定義,係根據一項假設而得。此假設為:
     ---------------------------------------
     存在於「客觀宇宙與主觀認知」中的人類,欲認清真實,必須先明瞭一件事實、一個常識:
     ---------------------------------------
     事實:人所運用之語言文字,係供生存、生活之工具,若欲以之理解一切,必需加以定義。
     常識:人之認知是由無到有、由少而多、由淺而深的過程,永無止境。
  
        例:諸如時間上,香蕉始於何時?花開時?花蕊受粉時?果實生時?
          成蕉綠時、黃時、黑時?即令已知為香蕉,又至何時為止?長在
          蕉樹上算不算?沒吃進肚裡就爛了算不算?
           再追究下去,從哪部份到哪部份叫「香蕉」?樹體不算?從何
          而分?香蕉的柄算樹不算?香蕉的皮不算?皮上附著的果肉呢?
          吃進肚子呢?香蕉內也有子,算不算香蕉?
           不僅時空難計,性質亦然,香蕉去了皮還算嗎?被咬了一口呢?
          切了一半呢?如果切成一半仍是「一根香蕉」,那麼一個豈不等
          於兩個?如是,數學破產、是非蕩然!
  
           總之,所有概念都經不住追根究底!因為自然界本屬一體,緣
          因人為了「生活的方便」,便以「感覺得到的感知」定義為「體」
          (人感官有限,對大自然所能認識的極其有限),體有「數」,
          數可以計、據之以為生存生活之需,如此而已。
           待人智漸興,進一步為了體用因果之認知,故從「某一觀點出
          發,有系統地將相關因素整合為一,是稱系統」。於是,再談「
          一根香蕉」,便知道其非「一」,而係下列四個系統(或更多)
          之概念代稱:數目、單位、物體、性質。
  
  
  前言
    人類之「理解能力」,受限於機能結構,僅有「感覺、辨識、認知」三個步驟。感覺來自刺激與感官之相互作用;辨識則是神經訊息之比較;認知為人對前二者綜和之利害判斷。此三者有一虛擬之交集中心,是稱「意識」,人類根據主觀意識之認知,印證於客觀環境,是稱「理解」。
    千百萬年來,由理解獲得之信息,通過語言、文字之傳衍,匯為知識,是稱為「有」,因有而迄無數。近世紀以降,社會發達、人口劇增,知識爆炸,人們各執一端,謀己循私。今省思之,知識已如秋毫之末,人類存在之價值,是否有一更高層次之功能,不僅能主宰物質、精神,抑且能與宇宙溝通?
    為此,本文有系統地由「理解出發」,期望能明確且清晰地定義一應人們所習知之「概念」。本書將討論之對象,一律定為「系統?」(詳見拙著《智慧學九論》)。文中係根據客觀?事實,以及個體主觀?認知,經分析歸納而得之概念。于以定義說明之。
    主觀認知屬於客觀現實之局部,且主觀認知不可能認知全部客觀事實。因此,本文僅討論指定系統內之子系統,其餘恕不置喙。
  
  
  公理?
    宇宙乃一系統,係由全同而相對之兩系統所組成。一為由核心為主之個體,其用由內向外,因應變化,是稱「主觀系統」;另一由所有之個體組成,可謂為各主觀系統之總交集,是為「客觀系統」。本書所討論之內容,恒以主觀為認知之本、假設客觀為理解之用。
  
    理解之三大公理:
      一、人的感官只能辨識刺激之性質,辨識若有分別、是有;無即無。
      二、人只能認知與一己存續有關之主觀刺激;客觀理解須推己及人。
      三、在人類的經驗中,主觀受限於一己之生死;而客觀則無窮無盡。
  
    由前述公理,推衍出「八大系統定理」,茲陳述如下:(註:此非定論。)
  
    八大系統定理:
      從理解之觀點出發,有系統地將相關因素整合為一,是稱系統。在任一系統中,下系統各自獨立,上系統包含下(子)系統。
  
    一、前題:〔公理一〕感官只能辨識刺激之性質,辨識若有分別、是有;無即無。
      假設:A=感官辨識刺激之性質1
         B=感官辨識刺激之性質2
      推論:A-B=0  是稱「無分別」,稱為「無」。
         A-B≠0  是稱「有分別」,稱為「有」。
     定理一、理解只能認知系統之「有」。系統之無,可視為一剛體?。
         定義一:任何辨識之對象,凡有分別,皆稱之為「系統」。
         定義二:根據〔公理二〕,系統之有若與人之存續無關,可視為「無」。
  
    二、前題:〔定理一〕:A-B≠0,表示該兩系統(含性質)有分別。
      假設:A=感官辨識刺激之基本性質1,B=感官辨識刺激之基本性質2。
         A為「靜」(或稱陰)。
         B為「動」(或稱陽)。
      推論:動、靜是任一系統兩種不同之基本性質。
     定理二、任一系統分辨之基本性質為「動、靜」;動靜之分辨來自系統。
         定義三:任一系統之動靜可藉感覺加以分辨者,是稱「具象、物質」。
         定義四:任一系統之動靜不能經感覺、須經理解分辨者,是稱「抽象、精神」。
  
    三、前題:〔公理一、二〕:感官能辨識系統刺激之性質,客觀可以推理。
      假設:A=感官辨識刺激之性質1,B=感官辨識刺激之性質2。
         此系統之性質不因辨識而改變,其不變之性質稱為「慣性」。
         A-B=E  E為系統慣性差,稱之為「能量」。
         A=B+E B=A+E  A、B之慣性不變。
      推論:系統慣性差雖可能有變化,但系統慣性不變。
     定理三、系統本具慣性,系統慣性差稱之為「能量」,任何系統慣性能量不變。
         定義五:能量於靜態是稱「質量」;動態是稱「功」。
         定義六:能量作用於系統,是稱「作用力」或「反作用力」。
  
    四、前題:〔公理二、三〕:主觀受限於生死;客觀無盡。
      已知:系統之「生、死」有別:
          1,生有生命,生命能感知;死後則無。
          2,生命有體、有現象、一定之範圍;死後生命終止。
      假設:T=系統生命現象,T1=生命之始,T2=生命之終。
         T2-T1=dT 乃始、終之間,稱之為「時間」。
         S=系統生命體,具有三維範圍;稱之為「空間」。
      推論:根據〔定理三〕,時間、空間是系統慣性變化,具有能量。
     定理四、時間與空間為兩種能量之性質,皆係無間斷延續。
         定義七:某段過程變化之初,是稱「因」;因又為前果之果。
         定義八:某段過程變化之終,是稱「果」;果又為後因之因。
  
    五、前題:〔定理四〕:時間與空間皆無間斷延續。
      假設:A=感官辨識之刺激性質,稱之為「體」
         a=此性質之慣性可作用於其他系統,稱之為「用」
         「因」「體」有「用」而有「果」,若利於延續是稱為「利」,反之為「害」。
      推論:系統時空能量無間斷延續之互換機制,係體用因果之利害所致。
     定理五、因果體用是系統最基本之功能,利害則決定該系統之延續與否。
        定義九:生命系統具有辨識利害之功能。
        定義十:生命系統之生存延續係認知趨利避害之因果。
  
    六、前題:〔定理三〕:任何系統慣性能量不變。
         〔定理五〕:利害決定該系統之延續與否。
      假設:生命體趨利避害以保障生存,稱之為「自私」。
         「自私」程度不能超過〔定理三〕之極限。
      推論:生命體若不自私,生命不能延續;若超過系統慣性能量,則系統不成立。
     定理六、任一系統之持續存在,有賴於各系統之相互存在。
        定義十一:宇宙為一系統,其子系統不得破壞上系統之均衡。
        定義十二:人類對智慧之認知,即為理解各系統均衡之重要。
  
    七、前題:〔公理三〕:主觀受限於一己之生死;而客觀則無窮無盡。
         〔定理二〕:任何系統慣性能量不變。
         〔定理六〕:任一系統之持續存在,有賴於各系統之相互存在。
      假設:A=宇宙系統。 B=持續變化。 C=系統之序列進化
         A-B=C  宇宙系統之序列變化並未改變宇宙系統。
         A=B+C  宇宙系統不變。
      推論:宇宙系統進化只是一種有規律過程,如除去過程,宇宙系統不變。
     定理七、宇宙系統不斷進化,進化為有規律之過程。
        定義十三:個人為獨立之人類系統,為理解認知之基礎。
        定義十四:群體為個人集合之系統,為進化發展之程。
  
    八、前題:〔公理一、二、三〕:人類社會中,認知理解分別極大。
      假設:1,「天」=上、規律、宇宙、整體、觀念、環境、策略、命運
         2,「地」=中、基礎、地球、實體、技術、資源、方法、機會
         3,「人」=下、變化、人類、自我、應用、條件、立場、得失
           註:前述假設因立場而定,若指空間位置,上中下可為上下中。
      推論:欲理解宇宙之整體及系統關係,應有層次結構,是稱「天地人」三才。
     定理八、「天、地、人」三才結構乃理解宇宙真實之法門。
         定義十五:天、地、人分別代表系統、各方面理解之象徵認知,是稱三數系。
         定義十六:人欲理解系統真相,必須理解該系統三才結構之細節。
  
  ?事實=已發生之事件、不可改變者。
  ?公理=已經公認成立、無需再加證明之原理。
  ?系=以繩繫之;統=以絲總束之。系統=一繩相繫、且相互關聯之一種機體。
     系統=某一討論的對象之全部為系統。
  ?客觀=從客方所採之觀察立場,所觀者多為整體。
  ?主觀=從主方所採之觀察立場,所觀者皆為一己之見。
  ?剛體=無其他系統相關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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