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大学生“掏鸟”被判10年半,重了?(事件最全梳理)

 Purefact 2015-12-08



导读

“大学生掏鸟获刑十年半”的新闻近几日在网络流传。社会评论不一,有网友质疑:处罚是否过重?虽然各家媒体早已纷纷出手分析此事,但撇捺君还是要提示你,往下看,你将看到全网最完整的有关此事的梳理。


你值得拥有↓

1
事件经过
关键词:非法获利

据河南省辉县市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去年7月,1994年12月出生的闫某和1988年7月出生的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捕获12只幼小燕隼,经一段时间喂养后(其间一只死亡,一只逃跑),将10只燕隼售出,共获利1230元,其中一只以150元卖于当地,7只共800元卖到郑州,2只共280元卖到洛阳。

关键词:数罪并罚

约一周后,闫某又与王某在同一地点,以同样方式捕获4只幼小燕隼。除此之外,闫某还以QQ网名“兔子”的名义,从平顶山市张某手中购买一只凤头鹰。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林司鉴定,燕隼、凤头鹰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2
法院判决
关键词:量刑依据

今年5月,辉县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此事做出刑事判决。

关键词:所受刑罚

闫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王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

碰撞
观点

十年到底有没有判重?
正方
反方
VS
正方:10年不算重判

1、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负责此案的检察官:10年不算重判。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注明信息为“阿穆尔隼”,还曾在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并欲转手出售。可见闫某知道,他捕获的小鸟为隼类,并非普通鸟类。同时,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在捕获12只出售后,又继续捕获4只燕隼,形成了捕猎、收购、倒卖的“一条龙”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2、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刘勇:法院判决量刑没有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隼类(所有种),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认定标准分别为6只和10只。本案中涉案隼类已超过10只,毫无疑问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有人主张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处罚太重,那是未来应该争辩的话题,但就当下这个个案,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必须坚持有法必依这个基本原则,以先行法律为依据来裁判。

反方:目前量刑偏重

1、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张少春:从法律角度来说,闫某二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符合涉案罪名的各项构成要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无不妥。但是本案的争议在于,作为一名大学生,由于其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无知,不慎犯罪,那么,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其作案动机、主观认识、非法获利数额等各项因素,以教育为目的,惩戒为手段,对其作出相对较轻的量刑,这样更加合适一些。

2、三门峡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长张明云:燕隼和阿穆尔隼都属于隼类,均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属于猛禽类,在河南境内是非常少见的。二者在雏鹰阶段和一般小鸟并无明显区别。对于20岁刚出头的闫某而言,能够认识到这类雏鹰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是非常不容易的,判10年半有点重。从此案中,我们更应该认识到普及野生动物知识和法律知识的重要性,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3、郑州市金融学校老师黄贞: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为什么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却只判处有期徒刑1年?闫某作为在校大学生,法律应该从轻处罚。一旦入刑,不仅毁了该学生,也给社会人为增加负担。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恶扬善,给大学生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结合司法改革的目的,以对社会、对他个人有利于成长的方式予以妥善处理,他不但会珍惜,也会将所学的知识回馈社会。


短评:谁给了你“法律苛责弱者”的想象空间?

文/撇捺君


很多人也许对宁浩的电影《无人区》记忆犹新,影片中盗捕集团的“主营业务”便是走私贩卖一种珍贵禽鸟——阿拉泰隼。如今,现实版的盗鸟贼也出现了。他没有电影中的“老大”那般穷凶极恶,他,只是一名大学生。但他的目标与阿拉泰隼同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种鸟叫做燕隼。


曝出这条新闻的《郑州晚报》拟了个标题:《大学生暑假在家掏鸟窝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可传到了网上,某些“标题党”又有的发挥了,直接改成了《农村大学生在家闲着没事干,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这下可好了,什么“法律故意苛责弱者”啊,“无知者应无罪”啊都冒了出来。更有好事者拟了个标题《被重判的鸟事和被轻放的贪官》, 把受贿千万被判十二年的贪官和本案主角做对比,暗讽法律之不公。


且不论率先爆料的媒体在报道内容上的混乱与片面,单就标题来讲,就足以令人警惕。“大学生”“暑假”“掏鸟”,看到这些“标签”时,你是不是都能想到童年的纯真与美好?当你被魅惑的标题扰乱了定力,其实早已无法逃离他们预设的纷争。“掏鸟”“受贿”皆违法,岂可标签以化之?“法律苛责弱者”的想象空间,来自网民长久对特殊群体刻板印象的积弊,而“标题党”所要做的,只是周而复始消费着人们的情绪。


撇捺君与标题党结下的梁子你们都知道(不知道的后台留言回复“标题党”就知道了),所以对于他们,撇捺君早已累觉不爱。惟愿媒体同仁与网民:一个能平心静气做标题,一个要平心静气看内容。



本期统筹:刘莉莉 唐露薇 智春丽 李家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