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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藏快乐 2015-12-08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公开日期:2015-10-23 [ ] 浏览次数:18

  厦门市司法局文件 

  厦司〔2015〕129号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厦门市司法局信访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司法局 

  2015年10月20日 

  厦门市司法局信访工作制度 

  一、来访接待制度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规定,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依法做好群众来访的接待工作。 

  2、接待群众态度热情,举止文明,用语礼貌,服务周到,要心系群众,方便群众。 

  3、认真做好群众来访接待记录,及时上报信息,做好群众来访的接待工作、宣传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4、严格执行廉洁规定,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徇私舞弊,不假公济私,压制报复,不准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6、及时处理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二、信访事项受理、转送、交办制度 

  1、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的,直接登记按程序处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2、相关处室(单位)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来访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领导交办、上级转交办有期限的,严格按期限办理。 

  3、上级部门、信访维稳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来访案件,由局办公室机要室统一收文登记、转办。信访人直接向各处室(单位)反映信访事项的,各处室(单位)在受理后应第一时间报局办公室统一登记。 

  三、信访事项分类办理制度 

  1、政策咨询来访件。接待人员登记、接谈、解答,可视情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室、12348法律咨询专线等渠道开展咨询。 

  2、举报违法和要求解决问题来访件。接待人员登记,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呈报分管领导阅批后,交由相关责任处室(单位)承办,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成后报上级信访机构并答复信访人。 

  3、领导交办、上级转交办件。接待人员登记、呈报主要领导阅批后,交由相关处室(单位)承办,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和答复信访人意见书。 

  四、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制度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3、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不予重复受理。 

  4、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不予受理。 

  5、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予受理。 

  6、已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 

  对于上述6种信访事项,各处室(单位)可不予受理,但应向信访人告知、说明和引导。 

  五、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 

  1、申请和受理。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相应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复查(复核)。接受复查(复核)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审核信访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件,并进行登记。对材料、证件不齐全,申请理由和事实不清楚的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补齐。 

  2、复查、复核的办理、决定和送达。复查(复核)承办机关承办的复查(复核)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告知信访人,同时报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抄原处理(复查)单位备案。复查(复核)意见书的送达可采用邮寄、直接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3、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接待人员可不再受理。 

  六、信访事项听证制度 

  1、听证范围:原办理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上级机关经过复查后,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但又未提出复核请求,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重大群体性上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听证的;上级政府信访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2、信访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听证有利害关系并影响听证结果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等。 

  3、实施主体:听证由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上级机关及职能部门受理实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学者专家、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等社会人士参加。听证结论作为组织听证的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终结意见,信访处理结果与听证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将遵从听证终结意见执行,且必须在30个日内书面送达申请听证的信访人。 

  七、信访事项办结、归档制度 

  1、领导交办、上级转交办件,责任单位要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和答复信访人意见书。 

  2、答复信访人意见书要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要在答复信访人意见书上写明救济渠道与期限的告知等。 

  3、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归档整理,将信访原件材料、拟办意见、领导批示、调查材料、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意见书等经过整理后立卷归档。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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