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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孩子上下学受伤咋办?江西今后处理学生事故都靠它!

 林如老师图书馆 2015-12-09


导读

孩子上下学途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该不该担责?孩子溺亡、留守儿童发生意外怎么处理?明年起,江西这些问题都将有法律保障!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1月20日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今日正式公布,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今后都靠它了!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今日公布,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江西首部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的地方性法规

我省现有各级各类学校2万多所,在校学生超过1千万人,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几乎牵涉到每个家庭。让学生远离伤害,还校园一方净土,是广大人民群众和教育工作者的强烈呼声和热切期盼。

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妥善解决伤害事故纠纷、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省人大常委会切实回应群众关切,把《条例》立法作为2015年重点立法项目

《条例》的颁布和施行,为各地各校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是我省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和平安校园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这也是我省首部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设6章60条,保护学生的干货都在这

《条例》共设6章60条,它的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上位法,参照了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省市的类似条例,总结了我省近年来在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一些经验做法。

《条例》在内容设置上,坚持了事故的预防与事故的处理两者并重的原则,既明确规定了各方的预防职责,又合理界定了事故责任的区分,规定了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内容,突出了“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立法目的


《条例》有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1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方面力求做到内容全面、主体突出

《条例》将事故的预防放在重要位置,总则第二条就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适用本条例。事故预防的时空设置的非常广,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条例》强调了事故的预防是社会各方的共同责任,既详细规定了学校、政府及相关部门、学生及学生监护人或抚养人等责任主体的责任,也兼顾了保险机构、新闻媒体以及为学校、学生提供设备、场地、服务等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内容设置尽可能做到全覆盖。《条例》尤其突出了学校、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比如,学校作为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重要一环,《条例》花了大量篇幅,对学校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同时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不同特点,分别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上的职责作了特别规定。《条例》同时还针对我省留守儿童较多、中小学生溺亡事故易发等实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下列安全教育:

(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开展防溺水教育,帮助学生掌握游泳安全知识;

(五)开展心理、生理健康知识,传染病预防知识,防性侵、防拐卖知识和毒品危害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六)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抵制网络不良信息诱惑的能力;

(七)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学生避险、逃生、自救和互救能力。

如,第十六条中规定:(六)重视学校留守儿童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与留守儿童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


2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方面力求做到程序清晰、公正有序

为使伤害事故得到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条例》界定了处理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明确了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医疗机构、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各方面应该采取的行动或措施;规定了事故纠纷可以选择自行协商、申请行政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元解决途径。《条例》设计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处理的第三方调解制度,对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人民调解员的聘任、事故纠纷调解的方式方法、经费保障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危害公共利益的6种禁止行为,并对6种行为的依法处置进行了规定,对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如:第四十条 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二)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聚众闹事的;

(三)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处理遗体的;

(五)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六)制造、散布谣言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


3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上力求做到明确合法、有利预防

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学生家长和学校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防止产生和妥善解决事故纠纷的关键。各方的责任越清晰具体,越有利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解和处理,也越利于事故的预防。《条例》规定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11种情形,能够倒逼学校落实在安全教育、管理方面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如:第四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学校教职工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九)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发生伤害的;

(十)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

(十一)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条例》对学校免除责任5种情形的设置,既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考虑到了学校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尽量少上体育课、不开运动会、不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等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条例》同时还对学生及其监护人、以及第三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如:第四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

(三)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

(四)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4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上力求做到机制完善、赔偿依法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赔偿是一个焦点问题。受伤害学生或其监护人得到依法、及时的赔偿,能够较好地安抚受伤的心灵,解决事故纠纷。为此,《条例》建立健全了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把学校的办学风险纳入到保险责任范围。这有助于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或抚养人及时得到赔付,也减轻了学校的办学负担和风险,有利于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条例》明确保险人应当将其所参与签订的自行和解协议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协议书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这有助于赔偿的及时到位。《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事故的赔偿责任制度。


新闻链接:

【争议】学生上下学出事故学校要担责?江西立法听证会如是说


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不受到威胁需要法律保障,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为依法治教点z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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