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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轨被索精神赔偿并不可怕

 乡下老太 2015-12-10


夫妻一方出轨被索精神赔偿并不可怕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其中,夫妻离婚时一方有出轨行为,另一方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获法院支持。

 

案例显示,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相互不再追究。而2013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而这则新闻的标题为“最高法: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咋一看,挺唬人的,是不是一有出轨的行为对方就可以精神索赔呢?但细细分析,却并不可怕。

 

一、符合法律规定内的出轨行为才会被受理。

 

婚姻法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出轨,如果想要获得精神赔偿,要有“重婚”或“同居”的证据,如果丈夫或妻子偶有或经常有出轨行为,但构不成上述条件的而且证据不充分的,法院不会支持。

 

二、一方出轨另一方获精神赔偿是有先决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虽然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三条又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想要获得精神赔偿,一般是以离婚为先决条件的。如果是婚内出轨,双方没有离婚的意图,是无法获得精神赔偿支持而且因为有共同财产的制约,法院肯定不会受理。

 

换言之,感情没有破裂或者想要婚姻持续下去的,不管什么程度的出轨行为或同居现象,都是夫妻俩的个人感情私事,应由夫妻两人协商解决。

 

三、通奸行为已经被列为道德制约的范畴。

 

另外新闻中有一处描述不太准确,即法院认为,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其中,法院认为出轨或通奸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太准确,如果达到了一定程度或有案件依据来这样描述是可以的,但一般情况下,并不通用。

 

因为,虽然通奸行为让很多人深恶痛绝,历史上也曾对此有很多法律上的惩治,但中国新《刑法》颁布后,已经明确废除了“通奸罪”,而把它归为了道德制约的范畴。也就是说,除非你有证据表明通奸或出轨行为造成了“重婚”“同居”或者家族成员受到了“暴力”并被遗弃等符合法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行为时,法律才会有权干涉,否则,出轨行为就属于道德范畴。

 

所以,不要单纯的以为“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很简单,也没有这么绝对,正因如此,所以社会中的夫妻一方的出轨行为很难禁止,这不仅仅是中国的现象,世界各国兼而有之。

 

但一夫一妻制是大部分国家所达成的共识,在这样的法律体制下,出轨行为是一直受到法律谴责的,中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虽然对出轨行为获得精神赔偿有具体要求的规定,但请注意,只要有出轨行为并且证据确凿的,在离婚过程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都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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