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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附相关裁判规则(上)

 lgzlawyer 2015-12-10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在经济与社会变革大潮的冲击下呈现出增幅快、日益复杂的特点,如夫妻财产形态的变化带来的分割难题,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再婚后的离婚纠纷等日渐增多,且对抗性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公布了49个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旨在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视,对家庭伦理的重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引导全社会自觉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关系。本期分上、下两篇整理相关案例,提炼裁判要旨,供读者参阅。




婚约财产纠纷



1.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的,应当返还彩礼——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本案要旨: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的总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离婚的,应当返还彩礼——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

本案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离婚纠纷



1. 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担当,有可能重归于好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判决离婚——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近年来,老年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判离婚。但老年夫妻相识、相守实属不易,在年轻的感情逐渐淡去之时,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担当,有可能重归于好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判决离婚。


2.再婚家庭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应准许离婚——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再婚家庭,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均有自己的各自的家庭,均没有很好地融入家庭中,矛盾时常发生,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应准许离婚。


3. 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男女双方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4.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以准许离婚——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离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应返还彩礼。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对于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欠缺法律知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提供最后的救济途径。


5. 亲子鉴定证明男方与子女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应当准予离婚,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返还抚养费——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男方得知子女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其精神受到伤害,应当准予离婚,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该子女因与其并无血缘关系,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已承担的抚养费的主张是合理的。


6. 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虽一方提出双方常发生口角,但双方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换位思考,多沟通交流,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加之,双方婚生女在起诉离婚时尚不满一周岁,双方的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可能对其生长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7. 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对方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吕某芳诉被告许某坤离婚案

本案要旨:离婚诉讼中,很多当事人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8. 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继承、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赵某花与杨某良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根据离婚纠纷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应当从婚姻继承、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9. 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后,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应准予其离婚——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后,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应准予其离婚。依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的仅限于一方受胁迫结婚,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在可撤销登记的范围之列。


10.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本案要旨:家庭暴力问题是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后财产纠纷



1.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无权予以撤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否则将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2. 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的一方,可以少分或多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 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姻期间出轨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因一方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的婚姻存续期间出轨行为,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纠纷



1.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陈某某与梁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 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其法律权利和义务比照婚生子女的规——马某文诉魏某红子女抚养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其法律权利和义务比照婚生子女的规定。子女一直由女方抚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男方下落不明,故子女由女方抚养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便于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案

本案要旨: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探望权纠纷



1.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因为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影响到探望权的行使和子女的健康成长。


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能以不正当理由进行干涉、阻挠——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的权利,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养费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离婚后的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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