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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电动车是否构成犯罪?

 lgzlawyer 2015-12-10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实践中,涉嫌醉驾的车辆里,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呈下降趋势,但驾驶电动车、助力车这些“非”机动车造成事故的却屡禁不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人力或者蓄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见,汽车理应属于机动车范畴,除此之外,通常使用的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

另外,并非所有电动车都属于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5.1.3也对电动自行车予以明确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即只有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才属于非机动车,除此以外的,都属机动车。

因此,驾驶超标电动车、助力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涉嫌酒驾、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时,就会依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严格标准来鉴定是否符合机动车标准,从而确定上述车辆的驾驶人员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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