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解读 关于举证期限应注意的五大要点 【条文梳理】 1、《证据规定》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举证期限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解释和证据规则均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经法院准许,或者由法院指定; 二、对于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证据规定》的规定。按证据规定应≥30天,按民诉司法解释应一审普通程序应≥15天,只有当事人提交反驳证据和补强证据时才可再次酌情确定; 三、需要注意,按照此书的观点,审理前准备阶段应理解为:答辩期届满后至开庭审理前,所以举证期限的起点发生变化,即从受理时开始变为答辩期届满后(见图示)。
四、关于二审指定举证期限解释有了新规定,为≥10天。 五、按照上述理解,对于公告送达副本的,开庭时间应为公告日+60天公告期+15天答辩期+15天举证期+3天。 来源:宿城区法院 知产库编辑 知产库干货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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