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表记住事故征候和南航差错标准(201512版) (灰色背景部分表示关联事件,红色字体表示新增或修订条款; “受损”或“轻伤”属事故征候标准,“损坏”或“受伤”属差错标准) |
| 严重事故征候 (18条) | 一般事故征候 (27条) | 严重差错 (35条) | 一般差错 (40条) |
安 全 间 隔 | 1、A类跑道侵入。 | 1、B 类跑道侵入。 | 1、C类跑道侵入。 | 1、D类跑道侵入。 |
2、几近发生的可控飞行撞地。 | 2、有发生可控飞行撞地风险,但未达到3.4 的情况。 | 2、未按程序飞行,触发EGPWS地形拉升警告,但未达到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的情况。 | 2、未按程序飞行,触发EGPWS地形警告。 |
3、为避免航空器相撞或其他不安全情况,应做出规避动作的危险接近。在非雷达管制区域 (程序管制区域或雷达监控下的程序管制区域),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同时小于 1/3 规定间隔;在雷达管制区域,发生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同时小于规定间隔事件,且危险指数大于90(含)的飞行冲突,见附录A。 | 3、为避免航空器相撞或其他不安全情况,应做出规避动作的危险接近。在非雷达管制区域 (程序管制区域或雷达监控下的程序管制区域),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同时大于等于 1/3 小于 1/2 规定间隔;在雷达管制区域,发生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同时小于规定间隔事件,且危险指数介于75(含)至90之间,见附录A。 4、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时,航空器进入非侵入区(NTZ),导致其他航空器避让。 5、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时,机组没有正确执行离场或者复飞程序导致其他航空器避让,或者管制员错误的离场或复飞指令导致其他航空器避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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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飞行中,未被定性为事故的相撞。 |
| 3、航空器滑行中与航空器或障碍物发生刮蹭、重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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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超限 | 5、未被列为事故的航空器结构受损或发动机解体,包括非包容性涡轮发动机失效。 | 6、飞行中航空器超过该机型的使用最大过载。 | 4、人为原因超出机型操作手册规定的使用限制值,造成航空器损坏。 | 3、监控参数以接地前2秒至接地后5 秒内的垂直过载值≥2.0 G。 |
| 7、航空器超过最大允许起飞重量起飞;航空器超过最大允许着陆重量着陆并造成航空器受损。 |
| 4、超出机型操作手册规定的使用限制值(瞬间和特殊情况除外)。 |
| 8、航空器部件脱落,或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造成航空器受损。 | 5、起飞或着陆过程中,发生不影响放行的尾撬擦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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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飞行中遭雷击、电击、鸟击或其他外来物撞击,造成航空器受损。 | 6、未按规定操作,航空器被雷击、电击或雹击,造成航空器或部件损坏。 | 5、因雷击、电击或雹击造成航空器损坏 |
| 10、飞行中遇有颠簸或其他原因造成人员轻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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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道 | 6、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滑行道或未指定的跑道上中断起飞(经批准的直升机运行除外)。 7、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滑行道或未指定的跑道上起飞(经批准的直升机运行除外)。 8、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滑行道或未指定的跑道上着陆或尝试着陆(经批准的直升机运行除外)。 | 11、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滑行道或未指定的跑道上,仪表进近时从机场标高 300 m 至决断高度(高)或最低下降高度(高)复飞;目视进近时从机场标高 150 m 至机场标高 60 m 复飞(不包括经批准的直升机运行)。 | 7、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并建立着陆形态。 | 6、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并建立航道或五边向台飞行。 |
9、起飞或着陆过程中,冲出、偏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 |
| 8、航空器滑行中偏出或滑出跑道、滑行道和停机坪道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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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人为原因造成机场、跑道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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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于短跑道,自跑道入口至航空器接地点的距离大于跑道可用着陆距离的一半;对于其它跑道,自跑道入口至航空器接地点的距离大于1400米。(参考《飞行运行手册》各机型的短跑道定义)。 |
飞机性能 | 10、在起飞或初始爬升过程中明显未达到预定性能。 | 12、轮胎爆破或脱层,造成航空器其他部位受损或影响航空器正常操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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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飞行中出现任意一台发动机停车或需要停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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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造成航空器操纵困难的系统故障、天气现象、飞行超出批准的飞行包线或其他情况。 | 14、飞行中出现失速警告 3 s(含)以上(假信号除外)。 15、货物、邮件、行李重量或重心计算或输入与实际不符,影响航空器正常操纵。 16、由于货舱的货物、邮件、行李、集装器等的装载与固定等原因,导致航空器重心改变影响航空器正常操纵或航空器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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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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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未按规定执行航空器地面除/防冰程序。 11、飞行中违反除/防冰使用程序,造成航空器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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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航空器着陆前起落架未放到位,高度下降到机场标高 100 m 以下。 |
| 8、执行仪表和目视进近程序,完成着陆形态高度在场面高度1000英尺以下继续进近着陆(特殊机场除外,进近方式以公布的为准)。 9、执行终端区目视飞行规则的进近或盘旋进近阶段的程序,完成着陆形态高度在场面高度500 英尺或最低下降高度(高)继续进近着陆(特殊机场除外,进近方式以公布的为准)。 |
| 18、飞错进离场航路(线)并导致其他航空器避让,或错误的偏离指定航线(迹)超过 25 km 或偏离指定 航路中心线超过 25 km。 | 12、飞错或偏离指定的进离场程序或航线/路,造成影响。 | 10、飞错或偏离指定的进离场程序或航线/路。 |
19、误入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炮射区或误出国境。 20、迷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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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未取下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静压孔塞或尾撑杆等而起飞。 | 13、各种舱门、盖板等未关好或锁好,航空器起飞。 14、起落架安全锁销(装置)未取下,航空器起飞。 | 11、各种舱门、盖板等未关好或锁好,航空器滑出。 12、未按程序确认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静压孔塞或尾撑杆等已取下,航空器滑出。 |
| 22、危险品破损、溢出、渗漏或包装未能保持完整等情况,造成航空器受损或人员轻伤。 23、飞行时间内,餐车、储物柜等客舱内设备、行李或其他物品滑出或跌落,造成航空器受损或人员轻伤。 | 15、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处置造成航空器及部件、设施、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名词解释:留院治疗)。 | 13、操作不当造成航空器及部件、设施、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14、未按程序操作,造成滑梯、救生筏充放或散包,飞机减载或调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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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航空器未按指令路线滑行,造成避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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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未获得指令航空器起飞或着陆,造成影响。 | 16、未获得指令航空器开车、滑行、起飞或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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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飞错或擅自改变飞行高度,忘调或错调高度表气压刻度,造成后果。 | 17、飞错或擅自改变飞行高度,忘调或错调高度表气压刻度。 |
| 24、航空器未在规定起飞构型而继续起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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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造成调整其他航空器避让等后果,或者区域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 断 15 min(含)以上,进近或塔台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 3 min(含)以上。 | 18、人为原因造成区域范围内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超过10分钟,进近或塔台范围内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超过2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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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人为原因造成航班取消、返航、加降、备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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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未按规定处置风切变(WINDSHEAR)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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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在无线电通话中发生争吵,影响工作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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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未按规定监听 121.5MHZ 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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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未按程序操作刹爆轮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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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进近阶段,场面高度500 英尺以下,下降率大于1500 英尺/分钟(持续时间≥3秒)或坡度大于25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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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无线电高度50英尺至接地时间≤2.5秒,或飞机坡度≥10 度(持续超过1秒)。 |
飞行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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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未满足运行资质要求实施飞行。 21、未获得航医批准或违规服用药物实施飞行。 | 24、未满足(公司)运行规范或(特殊)限制要求实施飞行。 25、未满足运行限制(如:英语等级、医学限制等)要求实施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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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违反公司规定饮酒、酒精测试≥0.02克/210升或服用精神类药物。 | 26、酒精测试值在0至0.02克/210升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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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未按规定携带飞行必须的资料、文件、证照,航空器起飞。 | 27、未按规定携带飞行必须的资料、文件、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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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机组必需成员与任务书、申报单不符,航空器起飞。 | 28、机组必需成员与任务书、申报单不符,航空器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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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未按规定锁闭驾驶舱门或违反进出驾驶舱程序,造成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 | 29、违反规定允许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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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同意手续、证件不全人员加入机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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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未按MEL保留项目完成“O”项工作程序,造成影响。 | 31、未按MEL保留项目完成“O”项工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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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未按无过站放行程序完成相关工作,造成影响。 | 32、未按无过站放行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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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有关专机、重要包机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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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未按规定进行机组协作,造成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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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未按规定对驾驶舱清舱,航空器起飞。 |
地面活动 紧急状态 |
| 26、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或其他物体相撞,造成航空器受损(仅轮胎损坏除外)或人员轻伤。 |
| 35、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非正常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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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致使他人进入机场控制区或航空器。 | 36、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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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加注被污染或错误型号的燃油或其它必要液/气体。 | 37、人为原因偏离计划加油,造成航空器抽油、滑回补油或造成其他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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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配合局方、公司的安全运行监察人员正常监察、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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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抹除舱音记录器(CVR)、飞行数据记录器(FDR)或快速存取记录器(QAR)等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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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伪造任务书、公务乘机通行证明试图登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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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违反公司运行规定,将危险物品、违禁品送上航空器。 | 39、将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送上航空器。 |
12、燃油量或燃油分布需要飞行员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况。 |
| 34、人为原因导致航空器进入最低油量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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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飞行中, 严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一个或多个系统出现的多重故障。 14、飞行中,必需的飞行引导与导航冗余系统中一个以上的系统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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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驾驶舱(内)、客舱(内)和货舱(内)起火或冒烟,或发动机起火,即使这些火被扑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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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飞行机组成员需要紧急使用氧气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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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飞行中,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丧失工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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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类似上述条款的其他事件。 | 27、类似上述的其他事件。 | 35、其他同类性质的事件。 | 40、其他同类性质的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