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指在一定时期内物质生产部门、非物质生产部门和居民生活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数量的总和净值。综合能源消费量统计不仅包括实际消费量,还包括加工转换、输送、分配、储存过程中以及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各种损失量;不仅包括自己生产并使用的一次能源和外部输入的一次能源,还包括二次能源。 由于能源品种、计量单位以及所含热值均不同,为便于比较分析,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各种能源品种需要统一折合成标准燃料。我国采用“标准煤”为标准燃料的度量单位。 指标解读:该指标是反映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是研究一定时期内能源消费规模和水平、能源的使用效益以及资源与消费、资源与生产、消费与储存之间关系必不可少的基础数据。 计算公式: 1、从全社会和行业角度,综合能源消费量=终端能源消费量(标准量)+加工转换损失量(标准量)+输配损失量(标准量) 2、从企业角度,综合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量合计(标准量)-能源加工转换产出合计(标准量)-回收利用合计(标准量) 上式中的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主要包括火力发电、供热、洗煤、炼焦、炼油、制气和煤制品加工产出的能源。不包括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电以及自产自用的热力。 统计及发布人:上海市统计局 统计频率:月度、年度 发布时间:年度数据在《上海能源统计年鉴》上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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