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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实务】连载三:经济犯罪侦查的方法论

 心雨室 2015-12-13

三、保持法秩序统一性的方法

刑法是保障法,是“第二次法”某种违法行为.如果其他法律能够处理的,不需要刑法出面:需要动用刑法来定罪处刑的行为.一定是违反其他法律.且其他法律的处理难以和行为的危害性相当.难以达到预防效果的情形。

按照这一逻辑.在处理经济犯罪时.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某种行为.如果不违反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不可能构成经济犯罪刑法上关于经济犯罪的认定,以民事上构成违约或者侵权、行政上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为前提。换言之,不能将民事上、行政法上合法的行为,在刑法上作为犯罪处理否则.就违反了法秩序的统一性。

这里.略举几例加以说明:


(一)不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5:甲盗窃某软件公司的《权利证书》并出售,获取经济巨额利益的.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我的回答是不构成,主要是该《权力证书》既不是技术信息.也不是经营信息.因而不是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如软件的源代码等),包括各种产品、化学制品、元件、食品、药品的生产方案,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等。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产品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法、经营决策等。包括未公开的产品摊销计划、顾客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产品价格、供求状况、管理诀窍、招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内容等但是.被害单位的《权利证书》只是权利证明文件.其明确表述是“此Passp0rtAdvantage权利证明与匹配的付款发票或收据一起构成您对以下合格产品的授权使用级别的证明”。因此,作为证明文件存在的《权利证书》显然不包含任何技术秘密和经营上的秘密.其既不是技术信息.也不是经营信息.不是商业秘密的载体。当然.如果能够证明该证书具有财产属性.其可能属于盗窃罪的对象。

(二)事出有因的违约行为.不能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联合开发某房地产项目.期问.甲公司下属的丙公司需要贷款3000万元.甲公司出具书面函件委托乙公司担保.乙公司接受这一提议.为丙公司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后来.甲乙两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对利润分配发生争议。在3000万元贷款到期时.丙公司没有能够还款。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还款.甲公司不予理会。贷款银行就此起诉担保人乙公司.乙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还款后.到公安机关举报甲公司合同诈骗罪。对于本案,某基层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甲公司负责人进行立案侦查。

我认为.本案不宜以合同诈骗罪处理。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长期、复杂的民事纠纷,甲公司只是将不归还乙公司为丙公司担保的3000万元银行贷款作为主张民事权利的手段.不存在诈骗乙公司财物的故意和行为(1)乙公司愿意为日丰公司担保,完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在签订担保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被诈骗的问题。(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公司也不存在被欺骗问题即只要乙公司和银行签订了合同.就应该承担担保义务。(3)甲公司不归还乙公司代偿款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即便不当也不构成犯罪甲公司不归还星源公司代偿款.是因为事出有因.而不是在诈骗故意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双方在合作中彼此产生严重利益冲突.双方手中都握有对方利益.而且将握在自己手中的对方利益作为和对方交涉的砝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说被告人既无诈骗故意.也无诈骗行为,认定甲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4)最为重要的一点是.乙公司认为自己因为提供担保而在财产权利上遭受侵害.其起诉对象并不是甲公司.而是丙公司.其通过民事途径并不能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在利用民事法律主张权利都存在障碍的情况下.说对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欺骗自己.很难讲得通。违反法秩序的统一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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