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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射工作人员退休问题

 panyunbo 2015-12-13



编辑:小伟

来源:网络


1.国务院1978年6月2日以国发【1978】104号通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下简称《干部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下简称《工人办法》)。其中《工人办法》第一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2.劳动部《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可否把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工作问题的复函》(【65】中劳薪字第248号)文中规定,“可以暂时把从事X射线的工作列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3.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作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执行国发【1978】104号通知下达的《工人办法》第一条规定,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从事放射工作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具体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如何执行,应按当地相关规定办理。比如,湖北省人事厅在2004年8月25日鄂人薪函〔2004〕9号文《关于把X射线列为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复函》中,答复武汉市人事局:“经研究,同意你市在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中,按照【(65)中劳薪字第248号】中有关的规定,办理医疗卫生单位专职从事X射线工作的人员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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