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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共计有25类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其中确定的案由之一。
对于公司证照保管及返还问题,《公司法》并无直接法律规束。《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该条款仅从侧面规定了公司对于证照等法人财产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大多是从《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出发,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来处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我们尝试通过梳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及裁定,对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提出以下诉讼指引。
通过梳理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书,我们发现除极个别系“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外,大多数裁定均是处理管辖问题。
对于一审管辖问题,无非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告起诉至公司所在地,而被告提出“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一类则是原告起诉至被告住所地,而被告提出“应由公司所在地管辖”。
【案例索引】
案号:(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910号 裁判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证照返还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85号 裁判观点: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23号 裁判观点: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被上诉人上海沃讯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该址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我们认为:公司证照返还之诉,因原告认为被告不当持有公司证照,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提起本案诉讼,其实质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此处的“侵权行为地”在实践中一般即认定为公司所在地;而被告住所地,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之规定予以确认。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的被告在实践中一般并无争议,一般界定为证照不当持有者,既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也包括被撤换的前任法定代表人,还有可能是公司财务人员等。
对于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原告,按照前述内容,公司证照属公司财产,由公司依法享有所有权。对于公司证照的不当持有,应当由证照所有权人即公司依法提起诉讼。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对于由谁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则根据具体案情不同有所区别:
1、如果公司在起诉时持有公司印章,则公司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2、如果公司印章被被告持有,则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由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上签名;
【案例索引】
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19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公章本身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本案中,视臻公司起诉目的就在于要求其财务潘艺娟返还公司公章,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胡娟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诉讼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原审法院认定视臻公司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参加本案诉讼,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潘艺娟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07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作为莎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在公司印章失去控制时,可以代表公司起诉印章的实际控制人予以返还,该行为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
3、如果公司印章被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需通过法定程序更换法定代表人,再由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由新任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上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第2、3种情形中,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的原告仍然是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即便是上述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诉状的情形,提起诉讼的主体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只不过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罢了。
【案例索引】
案号:(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8号 裁判观点:争议焦点三、杰伦维特是否有权以菲尔德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如争议焦点二所分析的,2008年12月23日特别董事会会议相关决议内容已生效,该决议第3条为“任命维特为菲尔德公司董事长”,鉴于菲尔德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故现杰伦维特以其系菲尔德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菲尔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1166号 裁判观点: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A公司已于2014年5月8日做出了《董事会决议》,免去了林高坤担任的上海医霖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并任命杨喜星为上海医霖公司新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上述《董事会决议》符合有关法律和A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杨喜星受A公司委派担任上海医霖公司新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能够合法代表上海医霖公司的公司意志,有权代表上海医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司通过有效决议方式更换法定代表人,无论新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均不影响新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案例索引】
案号:(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2039号 裁判观点:本案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应由公司的权力机构即股东会所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意志代表人,新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已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不影响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变化的效力,故上诉人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否定被上诉人主体资格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案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96号 裁判观点:目前,新凤城宾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虽仍为陈宝虎,但是新凤城宾馆已经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方式改选了该宾馆的法定代表人,尽管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依法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应认定新凤城宾馆的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3月4日起变更为沈印龙。沈印龙作为新凤城宾馆的法定代表人,其有权代表新凤城宾馆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对于陈宝虎的该节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还需要特别研究的是:对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我们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一般情况下,股东不能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且符合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公司股东方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案例索引】
案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543号 裁判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二即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根据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司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二是公司本身怠于行使诉权。具体至本案中,首先,公司的公章、经营证照及财务账册资料属公司所有的财产,公司对其合法财产享有排他的支配权,除公司及其授权机关和人员外,其他民事主体均无权持有或控制上述财产,否则即侵害了公司对该些财产的所有权权益。因此,公司在其物权权利遭受侵害的前提下,依法有权主张相对人返还财产。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目的及原理,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一旦诉请得到支持,侵害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既包括赔偿损失,也包括停止侵害行为、利益返还等形式。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包括对股东持股比例的要求及向监事会或者监事请求遭拒绝的事实前提。本案中,华源公司未设监事会或监事机构,其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李毓宁已离职,且表示不愿意代表公司提出诉讼;华源公司的另外两名股东无锡公司、柏克布朗公司已分别被破产清算及自动清盘,且华源公司本身也处于吊销未注销、停止营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再次指定授权机关主张权利客观上存在障碍,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因此,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在现有情况下,健康方案公司作为华源公司持股25%且唯一现存的股东,在公司利益受损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时,其作为原告提出本案诉讼,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要求无权占有人向公司返还财产亦于法无悖。
此外,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负责人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海燕诉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现新中期公司处于依法清算阶段,清算组的职责包括接管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故由清算组负责人吴茂康作为诉讼代表人以新中期公司名义要求杜海燕返还公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既然要讨论证照返还,那么势必需要讨论证照的合法持有权问题,即公司证照应由谁合法持有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印章、证照、财物财册、人事档案、业务合同等经营管理文件均属公司财产。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公司证照属于公司的财产,由公司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等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占有,应由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交由公司相关人员掌管。人民法院一般在审判过程中,更多侧重于审查被告是否享有合法持有权;一旦认定被告不当持有,则人民法院会判决其返还。
【案例索引】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1166号 裁判观点:公司证照一般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的表象,系公司经营之必须,其所有权属于公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发生变化后,原实际占有、控制证照的人员有义务将其返还给公司。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6号 裁判观点:公司对于其公章、营业执照副本拥有所有权。公司公章、营业执照一般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指定的公司机关或个人管理、控制。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4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公司证照一般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的表象,系公司经营之必须,其所有权属于公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发生变化后,原实际占有、控制证照的人员有义务将其返还给公司。
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51号 裁判观点:不当持有公司财产的民事主体,无论是公司内部的高管、股东还是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返还之责。本案诉讼请求的标的物为公司的财务资料,并非普通意义上的公司财产,而是特殊财产,此类财产通常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持有、使用,若公司有相应规章制度的,一般按照对应内容予以实施。
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151号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公司公章不仅是公司的财产,其更是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营管理者保管。
案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92号 裁判观点:本案系争的印章、证照等物品均属于慕赫公司的财物,均应由公司控制。除非公司内部有特别约定,否则,从同一性及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角度而论,理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持有或安排持有相关的公司物品。
作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标的物的“公司证照”,一般除包括公司相关证件、执照外,还包括财务帐册、凭证、相关印鉴甚至是银行密钥等。
唯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已声明或挂失作废的证照,公司仍有权要求不当持有人依法返还。
【案例索引】
案号:(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83号 裁判观点:三、关于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倪某某返还已作废公司公章的问题。公章在我国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无论公章是否声明作废,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公章作为公司的表征仍是不能改变的,公司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要求持有已作废的公司公章的相关人员返还的诉请,应予支持。根据现有的证据表明,A公司已作废的公章由倪某某掌控,故原审法院判决倪某某向A公司返还已作废的公司公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81号 裁判观点:以上材料(即公司证照)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其文件本身即具有明确C公司主体资格合法、行为有效的效力,而无需进一步查询其是否发生变更。因此,本院无需对于原证照是否因为新领取了证照而发生效力的改变进行判断。而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管理的角度,即使C公司已经领取了新的证照,仍然不改变原文件作为证照的属性。故上诉人A公司认为原证照已经不具有证照效力而不予返还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处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常用法律依据:《物权法》第34条,《民法通则》第117条,《公司法》第3条、第147条、第149条。
1、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侵权行为地一般定义为公司所在地;而被告住所地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之规定予以确认。
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原告一般为公司,可由公司自行提起诉讼;在“人章分离”时,也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特殊情形之下,方可由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负责人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被告一般为公司证照的不当持有者。
3、公司证照属公司财产,由公司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由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交由公司相关人员掌管,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等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占有。
4、对于已经公司声明或挂失作废的证照,公司仍有权要求不当持有人依法予以返还。
1、原告要求不当持有人赔偿经济损失虽然有相应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举证原因,特别是在经济损失与不当持有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存有较大难度,因此很难获得支持。
2、公司在原法定代表人拒不交还证照印章的情况下,可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更换法定代表人,由新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诉原法定代表人返还证照;但须特别注意相关决议作出的有效性问题。
3、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之前,也可以通过挂失补办或依法变更等方式变通处理,但往往会陷入互为条件的尴尬境地(因为挂失、变更等均须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建议可尝试与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有效沟通,毕竟一旦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变更登记。
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中,部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主要的原因在于原告未能有效举证被告实际持有相关证照。因此,作为原告需特别注意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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