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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2015-12-16 | 阅:  转:  |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1999.05.01立法宗旨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最终为保护人民健康。
适用范围为依法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专业医务人员,此亦称为“医师”的定义。按此定义
,提示未取得相应资格,或未经注册的人员不适用本法,也不能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活动。医师的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医师考试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目的在于评价医师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医师注册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可以注册,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
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执业医师的权
利医师的义务执业规则医师的权利(一)(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医师的权利(
二)(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医师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
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
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执业规则(一)医学处置规则:亲自诊查、调查医学出证规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不一致的医学证明文件医疗急救规则
:紧急诊治,不得拒绝临床用药规则:使用批准,不得滥用病情告知规则:如实告知,避免产生不利后果执业规则(二)试验医疗规则:须
经批准,征得病人本人或其家属同意职业道德规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服从调遣规则:卫生行政部门调遣报告规则:按规定及时报告助理医
师执业规则: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医师行为规范1、首诊医师负责,不得推诿2、对病人的诊治认真、及时、准确、合理3、廉洁行医、
不得以医谋私4、认真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尊重上级医师,虚心学习5、实事求是,不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6、严守秘密,严格执行保
护性医疗措施7、认真及时、准确书写病历、不准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和各种原始资料8、严格遵守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有关规章制
度9、积极预防差错事故,一旦发生,及时处置和报告罚则警告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告知告知不到位是导致纠纷重要因素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
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医疗活动中,自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可以理解为医师应当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并应当诚实地将涉及医疗服务并关涉
到患者切身利益的有关内容向患者说明、告知,征得患者同意。案例吴某某,女,20岁。2003年3月3日因右手复膜机压伤就诊余某医
院手外科,当时查体:右手除大拇指外近端指间关节水平皮肤套状撕脱伤,肌腱外露,右手活动尚存,食指、小指血运差、感觉减退,手关节像,未
见骨折。当即行右手清创缝合术,怎样规范告知(一)、告知主体(二)、告知对象(三)、告知内容(四)、告知方式(五)、告知
要求(六)、免除告知的情形(七)、注意事项告知主体1、医疗机构(1)、通过院内公示向前来就诊的患者告知医院的一些基本情况
,医院简介、名医介绍、就医指南、收费查询等,包含了医疗机构的功能、能力水平、医疗设备及条件。(2)、通过医务人员履行向特定患者的
具体告知义务,诸如医院目前可以开展的项目、因设备故障暂不能进行的检查、因药品缺乏不能实施的治疗等。告知对象1、患者本人2、监
护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
态的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不包括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
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且已成年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告知内容(一)1、机构(1)、功能;(2)、水平;(3)
、医疗设施及条件。2、医务人员(1)、病情(2)、医疗措施及理由(3)、医疗风险告知内容(二)(4)、有无其他可替代
的医疗措施(5)、相关医疗费用(6)、其他:会诊、转诊转院、尸体解剖、胎盘处理、终止妊娠、服药、喷雾剂等的服用或使用方法、病人
或家属应予配合及注意的事项等告知方式1、书面告知2、口头告知3、公示告知告知要求1、全面告知(充分告知)2、真实告
知(注意保护)3、明确告知,不含糊其词,不误导患者。4、通俗告知5、实施前告知(及时告知)6、尽量书面告知免除告知1、
紧急医疗行为2、法律赋予医师强制权利,如非典病人的强制管理。3、依照生活经验无需告知(风险几乎无),如肌肉注射或成年人静脉穿刺
4、保护性医疗措施5、患者要求不告知注意事项(一)1、告知本人原则(监护人、委托人),实施保护性措施不告知患者,最好让病人
授权给家属,并要有相关记录。2、利益一致性:多名家属意见不统一,要告知与患者利益一致的家属;3、确实告知:只注重签字,病人什么
都不知道,尽管有法律证据,但仍然潜在很多纠纷风险;4、法定代理人履行知情同意原则,应遵循(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依
法确定的法定代理人的次序。告知注意事项(二)5、术中更改手术方式:应再次告知并签字,抢救手术在抢救同时,另安排医师与家属
沟通,及时签署知情同意书6、不得擅自更改知情同意书7、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
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8、注意语言艺术医务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疗机构的聘用人员和医疗
辅助人员。3、代理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的授权行为,必须有授权委托书。4、近亲属或关系人:因病不能行使知情同意权,且又未授
权他人,或者因实施保护性措施而不宜告知的情形。(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
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
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
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
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
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
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
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4、《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
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
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得批准后实施。第六十二条医疗机
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
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
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
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
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
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十四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
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第二十五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
、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3月9日,因右手背皮肤,食指、小指发黑住院,查体:右手肿胀明显,手背部及食指、小
指颜色发黑,无感觉,伤口少许黄色渗液,环指、中指指端血运尚好,活动基本正常,拇指活动正常。诊断:右手机器压伤(1)右手食指、小指坏
死(2)右手背皮肤坏死。每日予以伤口换药,经治疗伤口干燥、无渗出,但皮肤坏死界限不清楚,不能手术。建议门诊换药,待皮肤界限清晰后再行截指手术,3月22日出院。以后门诊换药,5月2日,坏死皮肤界限清晰,食指、小指发黑、发瘪。5月9日在背从麻醉下行清创截指术,术前未签署手术同意书(患者对手术内容不知情,认为是清创缝合术)。书中将患者右手食指、小指从掌指关节处截指缝合创面。经专家鉴定:诊断明确,手术指征掌握恰当,挤压伤后发生的食指、小指坏死是导致截指后果的直接原因,不是医疗事故,但是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26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2条之规定和外科诊疗常规,法院判赔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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