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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附裁判规则

 lgzlawyer 2015-12-17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种植、养殖回收合同是一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或者种苗产品(种子、动物家禽幼苗),甚至种植、养殖饲料,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喂养、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方保价回收的合同。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这类合同,但在农村,存在大量的种植、养殖回收合同。为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本文以最高法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养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为契机,汇集梳理了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的相关裁判规则,为处理该纠纷提供借鉴。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养殖回收合同一方在回收肉鸭时将合同原件收回后不按照原合同价款结算回收款,并以没有合同原件,双方未曾签订过合同为由抗辩的,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常理等能推定双方签订过养殖合同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推定持有证据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回收肉鸭,构成违约。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一方以合同履行中的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的案件,益客盛源公司在回收肉鸭的时候将合同原件收回,尔后否认所签合同的存在,导致养殖户在肉鸭款被克扣的情况下,无法提供合同原件来举证,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裁判结果对规范该类养殖合同的履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二审法院依法及时判决,对益客盛源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批评,严格追究违法失信者的法律责任,保障诚实守信方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判决,有利于明晰责任、确立规则、维护诚信,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案号:(2014)临商终字第15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完备或有瑕疵,当事人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双方合同关系存在的,该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王志东与天津市方大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再审案

本案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订意向性合同时在空白合同上按手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向特定人发出的内容具体明确的要约行为,对方对此作出了承诺的,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诉争的合同虽只有手印未签字,但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完备或有瑕疵,当事人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双方合同关系存在的,该合同依法成立。

案号:(2009)二中监民再字第3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全国法院优秀再审裁判文书精选》,江必新编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2.提供技术方未按约提供保质的养殖饲料,应承担违约责任——赵学友等39户养鸡户诉辽宁省农垦畜牧饲料公司肉鸡保价回收合同案

本案要旨:提供技术方未按保价回收合同的约定提供保质的养殖饲料,且没有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也没有按保价回收成品,是违约行为,对此负有全部过错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00)铁法经初字第19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铁法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3.养殖回收合同格式条款的无效以及成品交付率不足部分的损失承担——谭秀英诉开平市玉林参皇养殖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等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一、养殖回收合同中鸡只死亡的风险负担条款为作为专业的养殖公司的合同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加区分地将鸡只死亡的风险约定由养殖户承担,明显加重了养殖户的责任,是对所产成品鸡数量及质量风险责任的转嫁,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二、依照养殖回收合同的法律特征,就养殖公司来说,其应保质保量向农户提供鸡苗、饲料、药品并给予技术支持;就养殖户来说,其应尽力避免因自身管理失误、人为意外事故以及成本控制不当而达不到结算标准而造成的损失,二者未尽前述义务,均可能成为成品死亡的原因。本案中合同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适当完成了应尽的合同义务,成品交付率不足部分系对方原因所致,因此,本案应当推定损失为双方共同原因所致,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以及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1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9-30


4.养殖回收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王志永与郝福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养殖回收合同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原告向被告提供鸡雏、饲料、兽药并回收毛鸡后,应当与被告进行合同结算,原告未给被告结算构成违约,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兽药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14)静民初字第5235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中对于作物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刘某某诉辽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同一方未按照农作物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对农作物及时收购且未达到约定的亩产量,构成违约;根据农作物评估报告,农作物存在被水淹的现象,说明种植户在种植农作物过程中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因此,合同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2014)开老民一初字第0014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1-13


6.合同收购方迟延收购的违约责任——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与徐春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同收购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通知养殖户交付成鸡,养殖户饲养成鸡的数量、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只涉及养殖户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收购方在约定期间内收购符合标准的成鸡,因此,合同收购方应因其迟延收购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125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1-06


7.养殖回收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非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养殖户未全额支付保证金,不影响收购方合同的履行——济南沂河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邵光勇养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养殖回收合同约定养殖户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需向收购方交纳保证金,但双方并未约定该保证金是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养殖户未全额交纳保证金的,不影响收购方回收成品义务的履行。收购方拒不回收成品,养殖户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将成品变卖,并无不当,技术提供方对收取的保证金应予返还,返还的数额应当扣除变卖成品的价款。

案号:(2014)济商终字第8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4-24


8.种植户擅自委托第三人种植成品的,收购方对该第三人种植的成品没有收购义务——阳华明与潘琼、林珊珊种植、养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要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须征得债权人同意。涉案种植回收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种植方只能出售自已种植的数量,未约定种植户可委托第三人种植。而且种植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经过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因此,种植户变更合同履行主体的行为对合同相对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相对方对未收购种植户之外的第三人的狗尾草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对种植户自己种植的成品未履行收购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号:(2014)桂市民申字第2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2-30


9.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中收购方提供技术服务义务不应以养殖户掌握养殖技术为限——海南大学农学院实习农场与胡亚娟等全蝎养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养殖回收合同只约定由收购方提供技术服务,未约定养殖户掌握养殖技术后不再提供技术服务的,收购方提供技术服务的义务全部履行与否的判断,不应以养殖户掌握养殖技术为限,在合同期限内收购方均有提供技术服务的义务。

案号:(2003)海南民三终字第142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110判裁案例网200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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