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7 樊剑英 樊剑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条款的公告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5-10-15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后续跟踪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自行制定的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部分文件条款予以废止,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71号)第一条和第五条、《关于纳税人取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168号)第一条废止。 二、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5日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新地税函[2008]168号 发文日期:2008-03-3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全区所得税工作会议上各地的讨论意见,现将纳税人取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已按照《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71号)第1条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时,一般不再汇算。 【樊剑英编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条款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5年10月15日起废止】 二、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樊剑英编注:本条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四条有冲突】 我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企业,在自治区境内异地(非机构注册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取得代开发票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作业地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定率或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按规定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2.按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4.异地工程作业收入和费用全部纳入企业财务核算;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新地税发[2006]171号 发文日期:2006-09-0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解决各地代开发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强全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将全区地税系统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自治区境内取得代开发票的,均应依照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按收入额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樊剑英编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条款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5年10月15日起废止】 二、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要求代开发票的,凡账务核算健全、准确,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其个人所得税可回原地缴纳;凡账务核算不健全、不准确,未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或虽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但未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或工程作业中不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承建工程造价的1%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实行定期定额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取得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已按本通知规定缴纳的,不再汇算。【樊剑英编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条款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5年10月15日起废止,第三条也要回机构所在地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更麻烦】 六、本通知自二OO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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