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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问题:有发票未支付土地增值税清算能扣除吗?

 刘刘4615 2015-12-18
2015-10-11 樊剑英 樊剑英

今日问题:各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当中,是否遭遇过这样的话题?成本费用已经取得发票但是并未支付,税局允许计入可扣除项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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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对个别企业因暂时困难未支付应扣除项目的工程费用的情形,在清算完成后三年内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企业可申请对该项目重新清算。

吉林地税:《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扣除项目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根据此条规定,实际发生款项的确定应以实际支付为条件,所以实际发生但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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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函[2008]342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足额付款但已取得发票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不超过建设工程款5%的比例计算扣除。其他未付款虽已取得发票的,但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允许扣除。(已失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穗地税函[2010]170号:原《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42号)第二条第六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足额付款但已取得发票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不超过建设工程款5%的比例计算扣除。其他未付款虽已取得发票的,但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允许扣除”规定停止执行。

穗地税函[2012]19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金额支付的截止时间问题

符合187号文第二条清算条件的,原则上以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或者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为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支付的截止时间。

对于在上述期限内有关扣除项目仍未支付完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经清算小组合议确定后可延长扣除项目金额支付的截止时间,但不得以此影响清算审核进度,清算审核结束前仍未支付的,不予扣除。

实际工作中还有其他地方的规定吗?欢迎大家跟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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