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1 樊剑英 樊剑英
今日问题:各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当中,是否遭遇过这样的话题?成本费用已经取得发票但是并未支付,税局允许计入可扣除项目吗?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对个别企业因暂时困难未支付应扣除项目的工程费用的情形,在清算完成后三年内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企业可申请对该项目重新清算。 吉林地税:《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扣除项目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根据此条规定,实际发生款项的确定应以实际支付为条件,所以实际发生但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允许扣除。 穗地税函[2008]342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足额付款但已取得发票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不超过建设工程款5%的比例计算扣除。其他未付款虽已取得发票的,但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允许扣除。(已失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穗地税函[2010]170号:原《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42号)第二条第六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足额付款但已取得发票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不超过建设工程款5%的比例计算扣除。其他未付款虽已取得发票的,但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允许扣除”规定停止执行。
实际工作中还有其他地方的规定吗?欢迎大家跟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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