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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丢失该不该全额补票吗

 龙南 2015-12-18
高铁网(Gaotie.cn)12月18日讯:

 

  30岁的罗先生是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年前,他通过12306网站购买一张南京至无锡的车票,乘车到站后发现车票遗失,在出站时尽管出示了订票确认信息和身份证,仍被要求补票并加收手续费。随后,罗某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央广网)

  今年12月14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罗某诉讼请求,罗先生表示不接受和解并将提起上诉。铁路购票实名制之后纸质票丢失被要求补票是不是合理?法院一审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

  过去,没有实行购票实名制时,旅客火车票丢失全额补票,想必所有人不持异议,只能自认倒霉。因为按照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丢失的火车票的旅客无法证明火车票是自己的,而捡到火车票的人自己手中的火车票足以证明是自己的。即使是捡到火车票得人这样的行为不道德,但法律就是法律,不相信眼泪,相信的永远是有力的证据。

  而今,实行购票实名制后,即使是火车票丢失,购票旅客本应该不会像过去那样担忧了。因为真正的买票旅客可以以购票短信回复、网上订票单等等这些作证证明自己是丢失火车票的拥有者,捡到票的人无疑是无法来举证所捡到的火车票是是自己的。法律还是法律,不容你狡辩,同样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

  然而,事情并非事随人愿,这样一件事实清楚的官司,法院却一审宣判驳回罗某诉讼请求,别说是当事人罗某不服,恐怕就连每一位公众也不会服。为啥?原因很明显,法院没有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管9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合同法、91年5月1日起生效的铁路法、97年12月1日起生效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都对旅客丢失车票要补票有明确的条文。但在今天已经实行实名制购票的法律背景下来看,这些法规相关法律条文显然有失公允、亟待完善。

  衡量一个案件是否能处理得正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而这其中,首要的是事实,只有查清事实,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倘若法律条文都与“以事实为根据”相冲突,那么判案谈何做到“以法律为准绳”?旅客丢失火车票全额补票过去不是问题,现在火车票实名制下绝对是个问题,即便是当事法官自己遇到这种事情或许也不会持异议。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如何做到法律法规与时俱进并回应社会现实,公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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