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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家必读:文物收藏的喜悦与尴尬

 天宇楼33 2015-12-19



随着文物市场的大热,除了收藏家们因“爱”而藏,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投资古董当做一种新型理财方式。很多人有这样的不解,为什么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出土的文物都属于国家,但是文物市场却可以明目张胆地交易?究竟哪些文物是可以自己收藏的?文物又该如何分级?那些流失海外的宝贝如何回家?




一级文物也能归个人

传家宝受法律保护

  事实上,文物也分“三六九等”,而且国家对此早就有明文规定。根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一级文物的归属权可以是国有、集体所有和个人私有。国有的一级文物当然不能自由交易,个人合法收藏的一级文物是可以交易的。家中的一些“传家宝”,无论瓷器、玉石,或者是近代名家的画作,即使是被评为一级文物的,也不影响名家后人拿出来拍卖。若来自“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予”“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等合法途径,则是受法律保护的。




曾有“泥头换人头”说法

震慑出土文物买卖

  如此可以看到这与《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这也给广大藏家提了一个醒,凡是“出土”的绝对不能买。


  在陕西省民间,流传着“泥头换人头”的故事,警示“圈儿里人”。1974年,在陕西西安发现了世上罕见的秦兵马俑群,然而,在发掘的过程中却发生了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当地的农民,在发掘的过程中私自窃取了一个陶俑头,因为盗取破坏文物情节特别严重,最终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判处了死刑。现在看来,村民由于“无知”与“贪图利益”造成悲剧的可能性大过“预谋犯罪”。此案在很大程度上对猖獗一时的盗掘古墓和盗窃文物起到了震慑和遏制作用。




博物馆藏品一般不出售

注意市场上来路不正文物

  实际上,不少藏家都喜欢到市场上去淘“带土”的古董,从法律角度上说,如果明知是出土文物而购买的,同样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陕西省文物专家师小群介绍说, 出土的地下文物与民间流传的文物不同,没有可以买卖与不可买卖之分,只要出土,就归国家,据为己有就属于盗抢国家财物。


  其次,博物馆藏的文物和属于国家所有的一、二级文物不能买卖。博物馆收藏的物品属于国家,一般不会对外出售,所以博物馆的藏品如果出现在市场上,一定是来路不明的物件,肯定是通过盗窃等非法渠道流出来的。最后,古遗址是研究我国文化的一笔宝贵财富,所以也不能碰。




祖产不入土归自己

是否够“级别”定去留

  虽然说祖上流传的文物也能交易,但是流传方式也很重要。 2011年,河南郑氏兄弟曾祖父墓葬被盗,盗墓贼共盗掘出翠镯等32件清代文物。盗墓贼被抓后,缴获的32件陪葬品,经鉴定为清代文物。墓主后代郑氏兄弟认为,被盗墓穴为其曾祖父墓葬,陪葬品应该归他家人所有,遂要求公安局和文物局返还扣押的32件随葬品,在协商未果后,郑氏兄弟将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2014年7月7日,法院最终判决32件文物归国家所有。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表示:地下文物属于国家,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目前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例外。“打个比方,那么多名人墓葬,难道其后人能去要这些文物,皇亲贵族的后代能去要博物馆的文物吗?”专家解释:“对于已经明确了的,确实是自己家的祖坟,在迁移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有陪葬的物品,可以请文物部门进行鉴定、考证,看是否属于文物。如果属于文物,就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是属于一般的陪葬物品,就归其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


  可以与此例证的是不久前陕西的一家人在“迁坟”过程当中发现白磁盘等日用器物,这些器物虽然“入土”但是没有达到文物级别,则可以归后代所有。




“三盗”文物在市场上无法统计

真假难辨无法“破案”

  实际交易中显示情况却十分严峻,《谁在拍卖中国》作者吴树表示,“可以负责任地下一个结论:我所到过的国内古玩市场,不管他们挂什么样的招牌,古玩城也好,旧货市场也罢,没有一处不是以真假出土文物为主卖点的;我所见过的收藏者,没有一个人家里没收藏出土文物的。”这恐怕也道出了真实“圈子”里的行规,由于“三盗”(盗掘、盗捞、盗窃)而来的文物,生于非法,流通于黑市,或者混迹于古玩摊店,在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无户籍登记,数量大到难以估计。明或暗的每一个古玩市场与每一场交易中,这样的“货”都是买家争相取得的真品。

  在执法上,却有着极大的难度。“出土不久的文物容易辨别,一旦出土时间较长,依目前的鉴定技术,还是比较难区分出是出土文物还是家传文物。”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古陶瓷检测专家冯松林曾向媒体透露,“某些收藏人士就是利用当前的鉴定瓶颈,编故事,把出土文物说成家传文物,占为己有。”




  拍卖市场曾给文物分级

  今年起文物资质企业增多

  除了民间交易,另一方面,在出售等级更高,甚至“重器”的合法的拍卖市场也正应市场的变化做出调整。在过去,国家制定“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以打击倒卖出土文物,故而将出土器物较多的陶瓷、玉、石、金属器划归为第一类;第二类是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第三类是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据此确立了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按此规定,取得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可以拍卖第一、二、三类文物,由此类推,这一规定从2003 年一直执行至今年,有效地起到了保护文物资源的作用。


  今年4月2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通过,拍卖企业经营文物许可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管理。5月,北京市文物局率先给在京拍卖企业‘松绑’,这样一来,从长远上看,对正规的文物买卖将有刺激作用。




  文物赠予外国人也属走私

  流失情况不容乐观

  实事上,不少无论源头是否合法的文物都有通过非法途径流到海外市场的可能。“尤其是改革开放后,走私日趋严重。”吴树称,曾有文物贩子说过,自己在长达10年的走私中从未失手,方式大致有3种:一是自己携带,比如频繁往来于广东、香港两地,趁机与边检人员混熟,使检查沦为“走过场”;二是雇佣边境附近的“文物带工”,这些人不仅熟悉地形,而且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关系。此外,将文物交给经常往来内陆与港澳的菜农,藏在菜筐中,成功率也非常高。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25条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第31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而我国《刑法》第325条第1款则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文物回流渠道多

  市场瞄准中国藏家

  面对海外文物的回流,仅国内机构购买如北大以18亿日元购进“大仓文库”2.8万册明版书,应该是划算的。又比如“北京保利拍卖”斥资10亿美元竞拍底特律艺术馆中的文物,以及王健林、刘益谦等“大鳄”私人回购等单一路径,在文物价格已经高于海外拍卖的市场刺激下,很多国外的拍卖公司也在瞄准中国市场,将海外文物跟着市场“流”回国内。


  不过,据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在文物交易领域,目前不允许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拍卖企业从事拍卖工作,文物回流也面临着较高的“增值税”的市场。




文章来自:每日新报

原标题为:文物的去与留学问大

文章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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