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规范税收执法和财经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对下级地方税务局实施内部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地方税务局税费收征收管理事项和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审查、鉴证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实施内部审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内部审计按行政管理体制下管一级,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审计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专职人员,设立专项经费,保障审计职责的履行。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刁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内部审计包括税费收管理的审计、财务管理的审计、基本建设的审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 第九条 税费收管理审计包括:税费收收入管理,税费收政策执行,税务登记管理,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入库及核算管理,票证管理,欠税管理,税收减免管理,税务稽查管理,税费款待解账户管理和征管档案管理等。 第十条 财务管理审计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经费收入来源、经费支出、债权债务、经费收支结余及其核算管理,票证工本费及其核算管理,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大宗物品的采购及管理等。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本建设收入来源、支出及其核算管理; (二)基本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算及其执行; (三)基本建设项目有关权限、程序、手续的履行; (四)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合同、协议的签订及执行; (五)工程款的支付及其审批、执行; (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的审核管理; (七)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 第十二条 其他重要事项,根据领导的要求及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全省地税系统内部审计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督察内审处、监察考评科(以下统称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以内部审计职能部门的专职人员为主组成审计组,必要时或抽调本机关职能部门和本系统符合审计要求的人员,或选择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知识和检查技能,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审计措施: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的审计事项进行询问; (二)召开工作会议,要求被审计单位汇报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情况,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征求对审计结论的意见; (三)收集、提取、审核与审计内容相关的资料; (四)对有关事项进行延伸审计;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或采取临时性的应急措施。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省局每3年对市、州、直管市、林区局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市、州局每2年对直属单位和县、市、区局进行一次内部审计,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局每年对局机关税费收管理及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和所辖单位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内部计职能部门应当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方案,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工作计划主要包括被审计的单位、审计的依据等内容;审计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的内容、时期、方式、要求,审计实施时间及审计组组成等事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方案的要求,组织审计组,指定审计组负责人,明确审计事项、责任和要求,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 审计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的事项、时期、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应当进行内部审计公示,告知审计的事项、时间,反映情况的联系人及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 召开审计工作会议,审计组说明审计的具体安排,提出工作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汇报审计事项的执行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按审计通知和审计组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资料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审计发现问题应当详尽记录审计证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取证的,审计组可以复制提取有关资料,注明“与原件相同,原件存xx地方税务局”,并由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盖章和签字。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事项需要核实的,审计组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审计询问。 第二十六条 审查核实完毕后,审计组汇集整理审计情况,运用审计资料和证据,形成初步的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说明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说明的情况和意见,事实清楚、意见合理的,审计组应当采纳;对需要核实的可以进行复审,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复审情况。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仍有异议的,应当向审计组提交书面说明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向实施审计的地税机关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提交了书面说明和意见的,一并提交。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关于审计事项执行和管理的基本情况、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审计评价、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核证审计发现的问题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评价是否客观适当,整改意见是否切实可行,责任追究意见是合规合理,并对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或必须由局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审核完毕后,将审计报告和审核意见报局党组。 第三十条 对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根据局党组的决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整改通知》,告知被审计单位整改的问题、意见、要求和时限等。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整改通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组织进行整改,向实施审计的地税机关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被审计单位在税费收征收管理和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税系统行政管理有关制度的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在审计中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抗拒、阻碍审计监督的; (二)拒绝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三)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五)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施行,属实施审计地税机关管理的干部,由实施审计地税机关根据本级局党组的决定进行责任追究;属被审计地税机关管理的干部,本级局党组应当按照实施审计地税机关的意见作出决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向实施审计的地税机关报告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督察内审部门将相关资料移交监察、人事部门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重视审计成果的运用,针对审计反映的问题,研究采取措施,加强和完善管理。对于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制定之前的地税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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