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见附表13); 2、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具体地点、树种名称、采集部位和数量、采伐株数和恢复措施; 3、个人申请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用途证明; 4、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证明; 5、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采集数量或采伐株数以不影响该群体遗传完整性为准。 六、程序 (一)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邮编:100714 咨询电话:010-842386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点击查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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