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系列的优势(配置美元资产、储蓄分红高、重大疾病保费便宜保额高、财富传承、避税避债......),香港保险越来越受到内陆居民的热捧。但即便如此,在许多内陆居民心中,对香港保险仍然“心存芥蒂”。比如一些很现实的问题,发生了理赔纠纷怎么办?是不是也得像内陆一样那么麻烦? 下面,为大家解读一下,关于香港保险理赔纠纷的问题: 首先必须清楚的认识到,香港保险的理赔纠纷率并不高,可以说远远低于内陆。香港保险公司一贯的原则是“严审核,宽理赔”。也就是说,香港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的时候,对一系列投保指标会做严格的考核评估。这样,客户在理赔的时候,一般不会遭遇各种“变数”,发生理赔纠纷。而内陆保险公司“宽审核,严理赔”的原则,往往就会导致许多理赔纠纷的发生。
但是,谁也不能保证一定不会有理赔纠纷发生,香港保险的理赔纠纷率虽然低,但还是存在。万一遇到了呢,又该怎么办呢?这里,要为大家介绍一下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正因为这个机构的存在,购买香港保险的客户的利益,才能受到更进一步的保护。 香港的保险索偿投诉局成立于1990年,宗旨是为香港保险客户提供免费渠道协调及排解他们与保险公司就个人保单引致的索偿纠纷,达至解决、平息纠纷或撤回投诉的目的。很多人会问,这个保险索偿投诉局的服务对象会不会不包括香港境外的保险客户?关于这一点,内陆居民大可放心。由于近年来内陆保险客户激增,为更好的保护客户利益,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由2013年5月1日起,將擴大服務範圍至所有保單持有人,不論是否香港居民(包括中国内陆居民)。 也就是说,内陆居民购买香港保险,也可以受到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的保护,并且还是免费的,不用任何费用。此外,该机构则出面受理纠纷审判,审判结果直接产生法律效力,能有效的约束保险公司的行为。有了索偿投诉局的帮助,内陆居民赴港投保万一发生理赔纠纷,也不至于投诉无门,利益得不到保障。 香港保险索偿局有24小时热线,提供中英文服务, 为广大保单持有人提供免费服务。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提供给深圳商报的资料显示, 2014年至今只有17宗投诉,投诉量与2011年及2012年相若。这个数字远远低于内陆各保险公司的投诉和退保的数量。 反观,国内保险公司一旦与客户发生纠纷,对簿公堂打官司,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很多客户被逼打官司,不打官司很难获得理赔。 不可争议条款:香港保险客户的护身符,为客户撑腰! 案例分析 一位香港保险客户赵某,曾在香港买了一份人寿险。在保单生效3年后,赵某死于鼻咽癌。案情透露,赵某在投保前的几个月,出现过右颈腺肿和后中鼻膈出血的症状,并于签署投保申请书当天去到了私家医生求诊,但是赵某没有在投保申请书上披露该情况。为此,赵某身故后,保险公司拒绝发放死亡赔偿,依据是赵某没有披露重要事实。 理赔纠纷 而赵某的妻子表示,当时赵某只是出现流鼻涕等一些症状,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当时他们以为只是伤风感冒。对于此案纠纷,投诉委员会表示,投保申请书上没有警告字句,规定被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申报在签署投保申请书后、保险合约生效前健康状况出现的变化,而在这个个案中,被保人的健康状况很快便恶化。 更重要的是,为期两年的可争议期适用于人寿保单,除非证实被保人欺诈,否则两年后保险公司便不能撤销保险合约。被保人于保单生效后三年才辞世,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涉及欺诈,故此投诉委员会裁定应该引用「不可争议条款」。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委员会裁定索偿人胜诉,获发死亡赔偿。 关于「不可争议条款」 「不可争议条款」是人寿保单中常见的条款,通常指定只要保单生效一段时期(通常为期两年),即使保险公司其后发现保单持有人及/或被保人没有披露所知范围内任何对签发保单的重要事实,如果并无欺诈成份,则保险公司不可以就保单提出争议或抗辩。 我们知道,人寿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如果没有「不可争议条款」,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保险公司仍有可能以投保人违背最高诚信原则,请求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那对客户会有不可弥补的后果。制定「不可争议条款」条款的最终目的便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的保障权益。 「不可争议条款」 目前,「不可争议条款」已广泛应用在保险发达的地区和国家,如香港、加拿大、美国等。而在中国内陆,对不可争议条款的引入在争议多年之后终于尘埃落定,在新保险法中采用了这一条款。但与国外人寿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较为具体的规定相比,国内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不可抗辩条款与如实告知原则的冲突问题没有做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国内,不可抗辩条款还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没有规定只适用于人身保险、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等。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不可争议条款」这一国际惯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但更多的案件是被法院判决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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