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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边际考量

 初心阅读室 2015-12-22

  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载体,监管执法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和主要方式。基于这一判断,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中,市场主体必须承担主体责任,监管执法部门必须承担监管责任。

  市场主体责任和监管执法部门监管责任的博弈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的规律。责任的履行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可以说,主体责任自律和监管责任他律之间的博弈贯穿于市场经济形成、发展、完善的全过程。就市场主体而言,对主体责任本能是避重就轻,围绕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运用正当合法的方式让责任转向更有利于自己;就监管执法部门而言,对监管责任本能是趋利避害,围绕执法效能最优化,通过依法行政让责任发挥公平正义的作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市场主体承担主体责任,选择向善的上限、自利的下限,或是一时一事选择突破自律的底限,存在责任偏好、责任风险。“徒善不足以为政”。监管执法部门承担监管责任,选择依法的上限、执法的下限,或是一时一事选择突破法律的底限,存在责任偏差、责任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两个责任的博弈,从这个角度讲,由于目标定位、价值取向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立、矛盾。

  市场主体责任和监管执法部门监管责任的制衡

  市场主体构成类型、经营业态、活动方式的多元化,形成了主体责任的多变。在理性主体状态下,主体的责任可能体现在对法治精神、诚实守信、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社会道德的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可以得到最大释放和共同认可;监管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处于“休眠”状态,发挥了“隐性”作用。在利益主体状态下,主体的责任可能体现在违法经营、无序竞争、诚信缺失、突破规则的情形,造成责任缺位甚至乱为;监管执法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必须到位有为,发挥市场的“无形之手”的规制作用和监管执法的规范效用。在市场经济中,监管执法部门的单边监管责任,应体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执法本质上,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执法要求上,做到以岗定责、用权履责、失职问责;在执法效果上,体现严于履职尽责、严防失职失责、严惩违法乱责。监管执法部门的单边监管责任主要是:市场主体准入方面,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退出,在条件适用、方法运用、程序使用上一律平等;市场秩序规范方面,在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理、纠错事项上进行的限制、抑制、控制上一律平等;市场权益保护方面,在维护社会个体正当消费诉求、市场主体正当权益、公众群体利益诉求上进行的确权、晰权、维权上一律平等。

  从客观上讲,监管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市场主体的责任,有时会处于一种静态规制、动态反制、常态限制的情形。监管责任到位,主体自律责任就可能归位;监管责任缺失,主体自律责任就可能越位。反之而言,市场主体的法律、自律、公德意识强,市场经济就会更加自由、开放、公正。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管执法部门监管责任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责任失灵或失控进行规制和规范。

  市场主体责任和监管执法部门监管责任的统一

  促进经济发展、市场规范、民生改善、社会和谐是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这两个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从这一维度看,两个责任具有协调性和统一性。任何责任都拥有所适用的主体、客体、时间、空间,都是在一定时期、一定阶段、一定领域需要落实,有一个相对的边界和范畴。责任无限放大,会造成“责任空转”而无法落实;责任无限缩小,就会造成“责任空虚”而无法体现。在一定范围内,两个责任的统筹推进需要内容和形式上的统一协调。这就要求,当主体责任缺失或者失灵,监督责任就应当到位或者干预,解决两个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寻求两个责任的最佳平衡点和最大公约数。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覆盖面广、涉及面多,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内涵、不同体现。全面履行责任、无缝对接责任是理想化的设计、理性化的设置,在现实中难以真正实施。这就要求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在实践中优先承担主要责任和责任的主要方面,以此带动其他责任的履行;坚持发展而不是静止、全面而不是片面、系统而不是零散、普遍联系而不是单一孤立的思考责任、比较责任、履行责任。同时,面对复杂多变的责任,要善于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主要与次要的关系,在权衡利弊中趋利避害,作出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责任选择、责任担当、责任落实。

  监管执法部门作为政府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责任。新形势下,更主要的监管责任应着眼和落脚于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努力构建权责明确的公开体系、公平公正的实施体系、透明高效的监督体系、法治保障的问责体系。市场主体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最主要、最有活力、最具创造力的要素,随之而来的责任也应是最前沿、最多变、最有影响的。在新形势下,更主要的主体责任应着眼和落脚于依法经营的自律、重守信用的自觉、竞争发展的自强;增强崇尚法治的信仰意识、创新发展的信心意识、公平竞争的信用意识、社会公德的信誉意识。

  市场主体和监管执法部门的法律责任、规制责任是各自必须履行的,履行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是本质要求和终极目标。实现两者统一,内在责任的担当、行使是内因,外在监督的联动、协同是外因。这就需要在促进责任的落实中,树立社会共治的理念,形成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部门监管的共治格局,充分发挥法律、舆论、群众的监督作用、行业协会引导、约束、控制的职业道德作用,实现社会协调共治、不断提高市场管理社会化水平。

  

  □李宝玉 乔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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