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棋规则讨论稿》第二章 棋例 第5条 待判局面与棋例 5.1 对局中,因双方着法循环造成的局面重复达两次,称为“待判局面”。 重复局面出现后是否变着,由双方棋手各自决定,局外人不得干预。待判局面形成之后则是对局的结束,其胜、负、和棋等由裁判员依例判定。 5.2 处理待判局面的相关规定称作“棋例”。 第6条 行棋着法的定义 6.1 将军、应将、将死与送将 6.1.1 将军、应将及将死 行棋后,下一着就能吃掉对方将帅称作“将军”,简称“将”。 被将军方行棋化解,称作“应将”;无法应将即为被“将死”。 6.1.2 送将 行棋后造成已方帅将被吃状态,称为“送将”。 帅将“对脸儿”、不应将等,均为送将。 6.2 做杀、伏杀与送杀 6.2.1 做杀 行棋后,下一着能够将军,若对方不以适当着法化解(或无法化解)就能立即将死对方者,称为“做杀”,简称“杀”。 6.2.2 伏杀 行棋后,隔一着有杀、或通过连续将军方可将死对方者,称为“伏杀”。 6.2.3 送杀 行棋造成已方被将死的局面,称为“送杀”。 6.3 捉子、抽吃子、伏捉与弃子 6.3.1 捉子与抽吃子 行棋造成下一回合就能“得子”的局面,称作“捉子”,简称“捉”; 行棋后,下一着即可“将军”并随即“得子”,称为“抽吃子”。“抽吃子”等同“捉子”。 6.3.1.1 “得子”,是指行棋后在子力价值方面沾了便宜。 白吃对方无根子、或能以价值低的棋子换取对方子力价值高的有根子,均是“得子”。 6.3.1.2 有根子与无根子 当棋子甲被吃时,己方有棋子乙可反吃对方吃子的子,棋子甲即为“有根子”。棋子乙,则是棋子甲的“根子”。 “无根子”,是指沒有已方它子保护的棋子。 6.3,2 伏捉 行棋造成隔一着有捉,称作“伏捉”。 通过子力交換后再吃子才能得子、或通过连续将军的手段才能吃子并得子(“暗抽”),均为“伏捉”。 6.3.3 弃子 行棋送子让对方吃,称作“弃子”,简称为“弃”。 已方棋子被捉时,听任对方吃子亦为“弃子”。 6.4 兑子与献子 行棋造成与对方同兵种的棋子能够互吃:已方棋子有根时,称为“兑子”,简称“兑”;无根,则为“献子”,简称“献”。 6.5 拦与跟 行棋有限制对方某棋子或其根的某些活动自甴作用者,称作“拦”或“跟”。
6.6 闲着
不属于上述着法的其它着法,统称为“闲着”。 第7条 着法性质的判断 着法性质分“打着”与“非打着”两种。将军、做杀、捉子等三种着法为“打着”,其它均为“非打着”。
“非打着”,习惯上俗称为“闲着”。 7.1 捉车、马、炮等“大子”为“打着”;捉士、象、兵卒等“小子”,一般按“闲着”处理;捉已过河的兵卒,按“打着”论处。 7.2 帅将为应将而走动,所造成的杀、捉等按“闲着”处理。 7.3 帅将、兵卒走动造成自身捉子按“闲着”处理。 7.4 兵、卒与其它子互换,对双方子力价值的得失均不予计算。 7.5 根子与受牵制子捉子时,得大于失、或得失相当为“打着”,若得不偿失则按“闲着”处理。 7.6 不可离线棋子的“捉”,按“闲着”处理。 “不可离线”,是指本身受到牵制,离线后将会造成送将、送杀者。 7.7 原已捉子的棋子,走动后仍存有原来的“捉”,即"从捉到捉",按“闲着”处理。 7.8 走子避捉、避兑、不受献、或摆脱对方相关子的阻拦、牵制等,以维持己方原有的“捉”或“杀”,按“闲着”处理。 7.9 一着棋兼具多种作用时,其属性从重判处。如将兼捉,依将论,捉兼献,依捉论等。 第8条 犯例与判则 8.1 禁止着法与触犯禁例
长将、长捉、长打等属“禁止着法”。棋手行棋若走出上述禁止着法,即为“触犯禁例”,简称“犯例”。
行棋着法循环,每着皆是将、杀、捉等打着,称为“长打”;其中每着均为将军,称为“长将”;每着均捉将帅外的任何同一棋子,称为“长捉”。若每着皆为作杀,即为“长杀”。
此种解释同样适用于“长兑”、“长献”、“长拦”等。
8.2 判则: 单方长将者作负,单方犯例者作负,其余均为和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