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王某恋爱期间,王某多次以不同理由向我索要现金、黄金首饰等贵重钱物,共计6万元,我为与王某结婚,满足了她的要求。之后,我多次要求与王某办结婚登记手续被拒绝。今年2月,王某提出与我分手,请问:我能否要求王某返还恋爱期间我给予她的钱与物。 读者 刘楠 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雁群解答,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必须归还,取决于财物的价值及性质,是普通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价值很小的财物,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形下,应认定为普通赠与。 恋爱期间,一方赠与的大额财物是出于与另一方结婚或用于日后共同生活而为,可认定这种赠与不是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而对方对这一意图显然是知晓的并接受了财物,应视为其同时接受赠与行为所附加条件,并受该条件的约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如果双方最终没能结婚,赠与方要求受赠方返还财物的,受赠方负有返还财产或返还折价款的义务。 您以结婚为目的与王某交往,是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达成与王某结婚的目的,您按照王某的要求向其给付大额财物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您可要求王某返还您赠予她的大额财物或折价返还相应钱与物。本报记者 庞津昆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写信或发送电子邮件同本版联系(邮箱:lnsbwx@163.com),并留下联系方式,我们将请专业法律人士解答。稿件字数须在6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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