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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容易忽略的一些问题(上)

 九思问道 2015-12-25

当事人协商和协商离婚协议时,往往关注的都是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问题,其实婚姻生活涉及到方方面面,要考虑周全,否则在登记离婚后还可能发生纠纷甚至诉讼,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撕破脸皮、身心疲惫。结合法律的规定(尤其是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及日常的操作实践,本文浅谈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应该包含的一些事项,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户口处理

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户主或户口本持有方的配合,在协议中应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比如说,女方的户口在婚后迁入男方家,男方要求女方在离婚后将户口迁走,或者抚养权归女方,孩子的户口要从男方处迁到女方处,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因为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所以救济途径只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以此来约束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第二、姓氏处理

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对代表传宗接代的姓氏看得至高无上的。离婚后若一方更改了孩子的姓氏(一般是女方将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很容易引起对方的强烈不满。法律对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做法也持否定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的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了。

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较高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

第三、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

1、婚内借款(司法解释三第16条)或婚前借款;2、补偿(婚姻法第40条);3、困难帮助(婚姻法第42条);4、过错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5、擅自处分房产(司法解释三第11条)。

第四、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是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本律师认为,笼统地约定抚养费多少,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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