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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刑案之一:肇事司机自己重伤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蜀地渔人 2015-12-26

编者按: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既然是不特定也当然包含了肇事者本人。本案肇事者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自己重伤,法院判决肇事者犯交通肇事罪。以下是判决书全文。

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依安县人民法院一审(2015)依刑初字第41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6026日出生。20145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15115日被依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51514时许,被告人李××酒后驾驶黑B6644E号江南牌小型轿车,沿依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被害人金××驾驶的黑BST583号思迪牌小轿车相撞,造成李××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李××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经依安县交警部门认定,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判处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证据无异议,不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号牌为黑B6644E的江南牌小型轿车,沿依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依明公路14公里加145米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金××驾驶的号牌为黑BST583思迪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二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1mg100ml。经法医鉴定,李××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经依安县交警部门认定,李××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515日,李××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号牌为黑B6644E的江南牌小型轿车和号牌为黑BST583的思迪牌小型轿车各一辆(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与被害人金××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二)书证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2.依安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金××不承担事故责任。

3.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李××已协议赔偿被害人金××车辆损坏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的自然身份。

(三)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金××的陈述证实,201451514时许被告人李××在依明公路驾车行驶过程中与其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经过。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五)鉴定意见

1.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化)字(20141474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李××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1mg100ml;在金××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

2.依安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黑安)公(刑技)鉴(法临)字(201453号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李××在事故中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六)勘验、检查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及现场情况等。

(七)其他证据

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自己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自己重伤,依法应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红臣

审判员任玉来

人民陪审员杨文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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