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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处罚裁量基准创建初探

 璞琳说法 2020-10-22

商标侵权处罚裁量基准创建初探

作者‖黄璞琳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对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设定的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本文试图创建相关裁量基准,以此抛砖引玉,希望能吸引更多的行家参与处罚裁量基准创建工作。

本文处罚裁量基准创建思路是

1)将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处罚幅度,拆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三个级别,每一处罚级别内再适量拆分为34个处罚档次。其中,可并处罚款而未处罚款的,属从轻处罚;法定罚款幅度中较低端的30%,属从轻处罚;法定罚款幅度中较高端的30%,属从重处罚。

2)结合商标侵权案件执法实务,分类整理出应列入处罚裁量因素的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情节,组合对应列入相关处罚档级。执法实务中同一案件可能既存在严重违法情节,也存在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充分综合考量此类情形,合理确定其处罚档级。

3)商标侵权处罚应予考量的裁量因素,主要包括:被侵权注册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是否易导致混淆,侵权商品是否均未售出、侵权服务是否提供,侵权商品和服务有无缺陷隐患,是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社会危害,损害是否严重,是否退赔,对侵权商品或侵权标志是否无害化处理,是否配合调查、有无抗拒妨碍执法,是否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程度,立功大小,是否累犯,是否恶意侵权。

4)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法定罚款幅度为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此情形下不再重复以“违法经营数额”作为确定处罚档级的裁量因素;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法定罚款幅度为25万元以下,此情形下按“违法经营数额”结合累犯等其他裁量因素确定处罚档级时,参考对应“累犯”等因素在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情形下的裁量倍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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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文试创的商标侵权处罚裁量基准体系: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不作行政处罚,但应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导致也不易导致混淆,且被警示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主动消除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已售商品、库存商品及营业活动中的侵权标志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不作罚款处罚: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导致也不易导致混淆,虽未主动消除或承诺消除侵权标志但系初犯的;

(二)商标注册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当事人是首次侵犯该注册商标且非恶意的;

(三)主动消除侵权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侵权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立功成绩大于未能弥补的危害后果,且不属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受处罚的商标侵权行为(以下简称“五年内累犯”);

(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侵权行为,且不存在严重违法情节的;

(七)当事人因残疾、疾病或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属初犯,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或者销售金额未超过1万元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其中,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从轻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从轻并处违法经营额0.5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导致也不易导致混淆,但被警示或处罚后未停止侵权行为的;

(二)商标注册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但当事人被警示或处罚后未停止侵权行为的;

(三)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无其他严重违法情节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四)侵权商品服务虽未发现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但属不合格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以下简称“有严重质量问题但无缺陷”),均未售出且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五)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经营资料,侵权商品无严重质量问题且均未售出,违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立功成绩大于未能弥补的危害后果,但属五年内累犯的;

(七)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立功成绩虽未超过未能弥补的危害后果但达到70%以上的;

(八)及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标志,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与商标注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对已售出的侵权商品追回率达50%以上,或者向交易相对方退赔、和解率达50%以上的;

(九)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侵权行为,存在五年内累犯等严重违法情节的;

(十)当事人因残疾、疾病或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但属五年内累犯或者销售金额超过1万元,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十一)确非恶意仿冒、恶意使用,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或对商品类似、商标近似、是否混淆、是否合理使用判断错误且有一定根据,从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其他严重违法或减轻、免予处罚情节的。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其中,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从轻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从轻并处违法经营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一)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无其他严重违法情节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但属五年内累犯,或者被责令改正后未停止其易导致混淆的侵权行为,或者恶意侵权,或者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三)侵权商品服务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尚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

(四)侵权商品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但无缺陷,均未售出且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明知有此问题仍售出商品、提供服务且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五)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经营资料,侵权商品无严重质量问题且均未售出,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六)属五年内累犯,但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立功成绩虽未超过未能弥补的危害后果但达到70%以上的;

(七)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立功成绩达到未能弥补的危害后果50%以上不足70%的;

(八)及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标志,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与商标注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对已售出的侵权商品追回率不足50%,或者向交易相对方退赔、和解率不足50%的;

(九)及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标志,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与商标注册人虽未达成和解协议,但对已售出的侵权商品追回率达70%以上,或者向交易相对方退赔、和解率达70%以上的。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其中,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从轻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从轻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一)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无其他严重违法情节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二)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属五年内累犯,或者恶意侵权,或者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三)侵权商品服务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但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经营资料,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尚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

(四)侵权商品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但无缺陷,均未售出且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或者明知有此问题仍售出商品、提供服务且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五)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经营资料,侵权商品无严重质量问题且均未售出,违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的;

(六)属五年内累犯,但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立功成绩达到未能弥补的危害后果50%以上不足70%的;

(七)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立功成绩小于未能弥补的危害后果50%的;

(八)及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标志,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已售出的侵权商品追回率不足50%,或者向交易相对方退赔、和解率不足50%的,或者仅与商标注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未向交易相对方退赔、和解的;

(九)经综合裁量后应予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六、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其中,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一)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无其他严重违法情节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二)被责令改正或处罚后,仍未停止其易导致混淆的侵权行为,且继续侵权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三)侵权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但均未售出,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四)侵权商品服务无严重质量问题,违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但销售金额占比不足30%的。

七、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其中,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一)违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无其他严重违法情节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二)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属五年内累犯,或者被责令改正后未停止其易导致混淆的侵权行为,或者恶意侵权,或者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三)侵权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已全部或部分售出或提供,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尚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

(四)侵权商品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但无缺陷,均未售出且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明知有此问题仍售出商品、提供服务且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八、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其中,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属五年内累犯,或者恶意侵权,或者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侵权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但均未售出,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三)侵权商品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但无缺陷,均未售出,违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的。

九、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其中,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一)被责令改正或处罚后,仍未停止其易导致混淆的侵权行为,且继续侵权的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二)侵权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但均未售出,违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的;

(三)侵权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已全部或部分售出或提供,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尚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

(四)侵权商品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但无缺陷,违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其中销售金额占比不足40%),或者明知有此问题仍售出商品、提供服务且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

十、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其中,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从重并处17.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从重并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一)违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属五年内累犯,或者恶意侵权,或者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

(二)侵权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已全部或部分售出或提供,虽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但知道存在问题而拒不追回已售侵权商品、拒绝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违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的;

(三)侵权商品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但无缺陷,违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其中销售金额占比40%以上),或者明知有此问题仍售出商品、提供服务且违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的;

(四)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地,妨碍执法人员调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拒不提供进销货等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作虚假陈述,隐匿销毁或篡改伪造有关证据材料,打击报复证人、举报人、投诉人的;

(五)经综合裁量后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其中,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从重并处20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从重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

(一)被责令改正或处罚后,仍未停止其易导致混淆的侵权行为,且继续侵权的违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的;

(二)明知侵权商品服务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仍然售出或提供,违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尚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

(三)侵权商品服务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

十二、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其中,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从重并处22.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从重并处违法经营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侵权商品服务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且属五年内累犯同类问题的;

(二)侵权商品服务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等特殊时期、特殊区域,恶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生态安全、严重危害农业生产,或者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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