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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预结算人员需'熟悉'

 juheng007 2015-12-30





摘要

本文从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化的视角,对“营改增”施行后对施工企业成本与效益的影响进行分析。论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主要是介绍了“营改增”的背景及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征税本质、征税标准、税率、征税主体的区别;第二部分是“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造价工作的影响及应对建议,主要论述了对工程造价体系、建筑施工企业投标工作、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结算工作四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和建议。

通过案例分析,部分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挤占企业的利润空间,主要原因是:人工费不能抵扣、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甲供材料、设备的原因、机械设备租赁增加税负等。提出的对策和建议主要有几点:开展“营改增”相关知识的培训,摸底“营改增”对本企业的影响,细化合同条款,积极推行采购专业化,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业务合作,由劳动密集型企业向技术装备密集型企业发展,重新设计经营流程,提高企业的成本管控能力,适时更新固定资产,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等建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试行后,必然会对建筑业产业结构及工程造价产生重大的影响。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次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指导思想:一是要有利于减轻企业负税;二是要有利于企业及行业的发展。

作为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人员,本人认为“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发展是一个良好的契机,施工企业可以适时开展以具体施工项目为基础单元的测算,分析施工企业是增负还是减负,分析“营改增”对本企业成本与效益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从而进一步实施内部管理的创新改革,规范企业的经营方式,适时更新固定资产,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的成本管控能力,从“营改增”政策中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这也是本人研究这个方向的初衷,撰写此文的目的。



一、建筑业“营改增”概述


1

背景


2011年,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电信业陆续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的要求,今年两会提出“营改增”扩围至生活性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四大行业的任务。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是营业税中体量最大的两个税目,两个行业所缴纳的税额占到营业税总额的一半以上。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表明“营改增”试点的力度确实在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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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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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2

征税本质不同

营业税是营业额包括应纳税额的价内税。全额征税为本质,差额纳税为例外。有重复征税特征,如:直接按收入纳税,材料、设备购买时已交纳增值税,也要再交营业税,属于重复纳税,税金属于价格的组成部分。

增值税是价外税,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差额纳税为本质,全额纳税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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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标准不同

营业税在征收中的参照标准是商家在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实际营业额与其对应的税率相乘所得的数字,就是要征收的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

增值税的征收标准是征收对象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增值额以及产品进口金额。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增值税计算的方法是使用间接的计税法。

一般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销售额不含应纳税额)

  • 简易计税方法:销项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销售额不含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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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不同

营业税:按不同行业设置税目和税率,其中建筑业3%,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增值税: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明确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征收增值税。


5

征税主体不同

营业税:通常来讲,有权征收营业税的主体是工程所在地的当地政府(地税),在地方税收这一整体中,营业税占到相当一大部分比例,个别情况下甚至能达到地方税收的三分之一乃至更多。

增值税:有权进行增值税征收的主体为公司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国税),在所征收的增值税中四分之三的资金被归纳到中央的财政收入中,剩余四分之一的资金则被纳入到地方财政收入中。



二、“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造价工作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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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体系的影响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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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计价体系

我国建筑业长期以来实行营业税税制,现行工程计价规则中税金的计算与营业税税制相适应。


税金在营业税下:

  • 应纳税额=工程造价X税率

  • 工程造价-工程造价X税率=税前造价

  • 工程造价=税前造价÷(1-税率)

  • 应纳税额=税前造价X税率÷(1-税率)

  • 税金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进项税无法确定,此时的销项税额≠税前造价X税率


2

“营改增”后计价体系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规则税金的计算要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建筑业所有环节都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层层抵消,材料和机械等全部实现价税分离,将工程造价调整为不含税造价。


此时的销项税额=税前造价X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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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企业投标工作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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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工作的影响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投标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投标工作变化得更加复杂化。投标时所报价为项目总价,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是包含增值税的总价,标书的编制时就需要提前分析成本,哪些成本项目可以取得进项抵扣,哪些受政策影响不能取得进项抵扣。在工程成本分析中要分析进项税率各是多少(3%、6%、11%、13%、17%)和进项税抵扣金额各是多少,销项税额能达到多少,最终的增值税是多少。这些如果没有经过考虑就投标,会对投标报价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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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企业投标工作的建议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要熟悉这种变化,并选取一定数量的具体工程项目开展不同项目类型的测算工作,通过数据积累,使得投标人员估计本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充分考虑增值税因素,从而制定出较为合理的投标报价。


3

对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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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成本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影响:税负的变化。以某建筑施工企业的一项工程为例: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人工成本约占25%,机械使用成本10%,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营业成本900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税额为:10000X3%=300万

“营改增”后,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9000 X(55%+10%)÷(1+17%) X 17%=850万

销项税额为:10000÷(1+11%)X11%=991万

应缴纳税额为:991-850=141万

根据以上理论算法,建筑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但实际情况如何呢,2013年1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函送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研测算情况和建议”,提出按照11%税率和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进行营改增,建筑业虽然理论模拟测算可以减轻税负,但主要由于进项税扣除不足,建筑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将增加85.6%。

(1)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

部分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会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2)甲供材料、设备的原因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就会多一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会少一些,实际税负明显偏高。

( 3 )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主要材料,如: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利用废矿渣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等,如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 4 )人工费不能抵扣

人工费是工程总造价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大约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5)机械设备租赁增加建筑业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租赁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2

对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建议

(1)开展“营改增”相关知识的培训。企业要从建筑施工企业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对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招投标、造价人员进行增值税专业知识的培训,树立增值税意识。财务、采购人员要开始注意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收集发票抵扣凭证,规范发票管理,重视并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风险。

(2)积极组织企业相关人员摸底“营改增”对本企业的影响,形成研究报告,供决策层研究决策。重点做好税负的测算,如果税负增加,一定要找到税负增加的原因,这是关系到企业能否发展的关键因素。如果是进项税额不足,就要摸清有多少成本费用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又有哪些是通过努力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要细化条款。如:要尽量避免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要求,如果甲方必须要甲供,可采取相应措施。比如:在合同签订时可约定,凡“甲供材”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并一律以乙方为受票方。甲供材不能提供进项税抵扣的,需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乙方按扣除后的造价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还需要对合同条款中价格标准、发票取得、付款方式等涉税重要事项进行修订,特别是垫资模式下的工程管理,明确分包业务付款和发票开具的条件和时间。总之,建筑施工企业要充分考虑进项税缺失的后果,积极签订补偿条款约定相关事宜。

(4)积极推行采购专业化,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业务合作。适时对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进行清理,进入合作名录的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必须是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尽最大努力提高可以抵扣的比例,降低实际纳税税额。

(5)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装备密集型企业发展。由于企业购进的机械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利于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减少作业人员的人工费用,为企业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机械作业水平的提高能够减少重大施工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6)重新设计经营流程,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化,提高企业的成本管控能力。

一方面,部分建筑企业的管理模式并不符合行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大方向,“以包代管”的弊端弱化了企业的管理能力,制约着企业在做强的前提下做大。所谓“内部承包”、挂靠等现象使施工企业不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公司本部管不了项目的资金、成本,一旦征收增值税后,就会对这类施工企业现行的管理体系产生冲击,施工企业要实现从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向精细化管理方式的转变。

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所需要的建筑材料、物流等都是依托外界公司包办的,并不注意加强组建属于自身子公司的建设,“营改增”后,企业因无法全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的抵扣,从而增加了交税的负担。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下,企业最需要做的事情便是加大对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改革,确保企业能够在“营改增”后平稳的过渡。

(7)适时更新固定资产,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实行“营改增”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能够一次性得到抵扣,可以通过加大科技和高端技术设备的投入,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推动产业升级。


4

对建筑施工企业结算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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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算工作的影响

建筑业的营业税一般由建设单位代扣代交,营业税不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现金流。“营改增”后,税金将无法由建设单位直接代扣代交,而必须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当期验工计价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可抵扣凭证计算缴纳。实际的情况是,建设单位往往只计价不付款,拖欠工程款严重,而建筑施工企业当期验工计价的收入则必须缴纳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因工程收入而缴纳11%的销项税额,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即使建设单位在验工计价后及时付款,一般也要直接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而这部分收入不会因为实际没有现金收入就不用交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在建设单位及时付款的情况下,也会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现金流。


2

对施工企业结算工作的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应尽量减轻“营改增”后对企业现金流的不利影响。可与建设单位谈判,降低质量保证金的扣除比例,推迟或延长扣除时间。已结算的工程款,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收到时,可先争取建设单位把应交的增值税税款支付到位。在企业资金紧张,进项税额不足的情况下,跟供应商协商提前开票,及时抵扣。加强应收款项回收,降低资金流出压力。



二、结论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利益,同时,对建筑业上游产业包括向建筑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交通运输、工程专用设备及零部件、管材、钢材制造、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提供方也要进行同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营改增”将给建筑企业工程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模式、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带来重大影响和挑战。这项改革由于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企业领导、相关人员超前谋划,全面考虑,积极应对,将其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内,使企业能够充分享受到税务改革的红利,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本文摘自《北京工程造价》总第107期 作者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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