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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投标样品的作用不明确导致废标

 智慧商城 2015-12-31


  投标样品不仅能够直观反映投标产品的实际情况,还能反映供应商的实际生产水平,有些采购项目需要投标供应商提交样品是可行的。但投标样品的作用不能模糊不清。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结束,中标公告发出后,一投标供应商A公司质疑中标供应商F公司所投录播主机的样机不满足招标文件★号要求,在符合性检查时应作无效投标处理。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录播主机应同时具有SDI输入接口≥4个、VGA输入接口≥4个、HDMI输入接口≥4个、HDMI输出接口≥2个。


  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质疑,核查评审结果后认为, F公司投标文件的应答内容应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打★号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评审委员会是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符合性审查,样机不作符合性审查。最后认定供应商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无效。


  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依法受理。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中对录播主机的接口类型和数量作了★号要求;在第七章《评标办法》的“符合性检查”中规定“投标人投标文件应答内容没有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打★号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的,在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评标办法》的“评分标准”中规定“根据对投标人投标产品样品(外观质量、材质、接口类型及数量)进行综合比较评分:优,得6分;良,得4分;一般,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招标文件对“接口类型及数量”既加★号作为符合性检查条件,又作为评分内容,没有明确约定样机的作用和处理方式,这样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一是导致供应商提供的样机与投标产品不一致;二是样机与履行合同时提供的产品不一致;三是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对不符合★号要求的样机打分。


  财政部门最终认定,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对样机的设置及评分存在一定缺陷,对样机的作用没有明确约定,直接影响本次采购活动和中标结果的公平、公正,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责令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


投标样品的作用不明确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本案例引出的话题是,因招标文件对样品的作用和处理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对样品的评审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从而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致使监管部门对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


  在ISO指南30:1992《标准样品常用术语及定义》中对标准样品是这样定义的:标准样品是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的和很好确定的特性质的材料或物质,可以用来校准仪器、评价测量方法和给材料赋值。笔者认为,投标样品应视同标准样品,能够直观反映供应商的实际生产水平,在采购活动中可以作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依据、履行合同的验收依据,其作用是多方面的,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约定,以免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歧义,影响公正评审。


  如果将投标样品设定为符合性检查条件。在招标文件应详细列明投标样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参数、递交时间地点、评审标准、保存及退还等要求。同时,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的应答内容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打★号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样品与投标产品一致。投标样品不满足的,评标委员会就应直接判定该投标文件无效,初审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封存中标人提供的样品,作为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的验收依据。


  如果将投标样品作为评分标准。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约定对投标样品的外观质量、材质作为评审打分的依据,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对应评审项扣减得分,但不影响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将由采购人封存,并作为采购项目合同履行验收依据的一部分,中标人最终提供的货物必须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打★号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其外观质量、制作工艺等不得低于样品的相关标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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