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发生8类命案3.1万余起,其中杀人案件2万余起。按每10万人命案发案数 的国际惯例,2005年我国的每10万人命案发案数为2.39起,远低于美国(5.61)、 加拿大(4.00)、法国(3.64)、德国(3.08)等国家的发案水平。” 面对着这些血淋淋的数据,再看看上述的并不完美的破案率,就不难想到在 世界各国、尤其是在标榜注重保障人权的发达国家里,每年都有上万个命丧罪犯 手下的冤魂。显然,在这个议题中,罪犯是强者,受害人是弱者。在这些呈强的 罪犯中,总有20%甚至更多的人是不会受到任何惩罚的。在那些已经破案的“命 案”中,被警方抓获的罪犯的人权立即就成为被关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他们 会受到非常人道的待遇。而对那些已经死去的受害人,是没有任何一个人权组织 或人权卫士去关注的! 呜呼!在当今的人类社会中,“弱肉强食”无处不在,而能让全世界绝大多 数弱势群体受益的真正的“人权”究竟在哪里呢? 第7页共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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