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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公诉人阅卷方法在刑辩中的运用(律师必读)

 昵称29869362 2016-01-01


在检察院五年的时间,制作了数百份案件审查报告,也形成了自己阅卷的模式和风格。辞职做律师后,现阶段主要的工作仍为阅卷。在此过程中,我主要是以公诉人撰写案件审查报告的模式作为基础,从案件辩护人的角度出发制作刑事律师的阅卷笔录。这种方式做出的阅卷笔录,不仅可以用来熟悉案件情况、梳理案件辩护思路,还可以在将来的庭审过程,用于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其实,无论是检察官还是辩护人,都需要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不同的是,作为辩护人,既可立,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也可采取破的方式,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提出质疑。


一、阅卷笔录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名称、性质等信息

第二部分嫌疑人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起诉意见书内容

第四部分起诉书内容

第五部分阅卷审查的证据(最核心部分)

第六部分案件具体分析


二、案件名称性质等信息


阅卷笔录首部为案件基本情况,这一部分帮助我们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进程,需注意两点:到案、拘留、逮捕时间,到案时间以到案说明、抓获说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拘留、逮捕时间以拘留证、逮捕证嫌疑人签字按手印的时间为准。


在这部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需记录明确单位名称,还可记录相关办案人员姓名、电话,如此,阅卷笔录也是工作记录,可随时联系办案人员。


三、嫌疑人基本情况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在起诉书、起诉意见书中很常见,但作为辩护律师阅卷时,不可随意从司法机关的工作记录等文书中直接摘抄,以在程序卷、口供卷最后,附嫌疑人情况的相关登记表等材料为准。


年龄,应当以案发时为准,年龄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之一;


职务,常见于职务犯罪,以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前科劣迹,常见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这些文书也是办案人员对案卷证据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因此,我们需要自己独立的审查,口供卷最后附有前科劣迹情况,判决书、治安处罚决定书,而不是公安机关一个盖章的工作说明。如果曾受过刑事处罚,还需要释放证明书、释放通知书,用于证明是否为累犯。


标准记载:张三曾因犯某罪,与某年月日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于某年月日刑满释放。


四、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意见


二审阶段可在后面增加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理由。在此,我们以一审程序为例,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意见无实质意见,摘录即作为参考,尤其是检察机关变更罪名后,有助于了解检察机关办案思路、办案模式、证据的标准和要求。


五、阅卷审查的证据(核心)


刑事案件,律师复制卷宗采用拍照方式,制作阅卷笔录习惯截图的方式阅卷,节省时间,但逐字敲打的过程是思考的过程,有利于发现证据的细节问题,建议手动录入。


言辞证据


摘录的方式,对于言辞证据,摘录之后在阅卷笔录中应表述为: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于某年月日向某机关民警某某供述/陈述/出具证言,(案卷出处)某卷某页,摘录具体内容。


书证、文书类的摘录方式是某单位于某年月日出具某证据,案卷出处。

比较完整,便于发现问题。


嫌疑人供述多份,先将言词证据全部看完,找出一份相对完整的口供摘录,在出现反复,即翻供的情况下,也须摘录。


需注意:


1.言辞证据完全忠于案件原本事实,对供述等原封不动的摘录,不可按照自己的想法理解进行总结提炼。


2.证据摘录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若从一小部分证据总结提炼不利于查明事实。案件摘录在法庭举证质证中也可以使用,举证时通读原来的相关材料,而非提炼的结果。


3.摘录多份供述时,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完全体现出来。


4.完整的供述部分,如遇到其他供述进行补充更改,不可在上面直接更改,而应单独举例。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于某年月日向某机关民警某某供述/陈述/出具证言,应另起一行,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于某年月日向某机关民警某某供述/陈述/出具证言,将补充部分摘录进去。


5.摘录供述时,无罪、罪轻部分需摘录,有罪部分也需摘录。便于法庭举证质证时,对公诉人所举的证据进行审查。


6.摘录完供述后,需总结上述供述的证明内容及质证意见,即该份证言存在的问题。可包含多种角度,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证明事项是否为指控事项。


如,该证言取证程序非法,并非单独取证;内容并未证实其亲眼见识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只是听说被告人有某犯罪行为……


勘验检查笔录


字数多,辩护切入点少。对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记录,会详细记录勘验顺序、方法,只需将相关内容填入即可。


需注意:


勘验检查过程中提取的物证、痕迹等相关情况需完整填入,对于鉴定意见和物证的摘录益处很大,逐字录入可加深印象。


如鉴定意见的痕迹在勘验、检查笔录里并没有摘抄过相同的,马上可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摘录言辞证据,对于案发经过有了一定了解,在逐字录入现场,和之前形成的大概的事实对照,很容易发现其中存在不一致或疑问之处。


鉴定意见、物证


逐字逐句录入,和勘验检查笔录对比,有助于发现辩护思路。


勘验,鉴定意见,提取的物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放在一起便于发现证据锁链中是否环环相扣,若其中某环存在问题,则作为辩护点。


书证


案件相关照片、证明(单位出具的职务证明等)


书证的调取单位、出具单位、出具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原件是否有关联;


公章,是否加盖与名称完全一致的公章;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相关内容,将相关内容和证明事项摘录进来。


其他证明材料


并非法定证据种类,却很常见,如抓获经过、到案证明,情况说明,工作记录,身份情况证明,对案件进行辅助证明。


该部分证据用于证明罪与非罪等关键事实时,辩护律师可提出:对于如此重要的事实应采用法定形式证明,对于工作记录等非法定证据种类用于证明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欠缺严谨,建议法庭谨慎采纳。


证据审查部分的关键


保持一致性与完整性:


1.公诉人所举的证据是否真实、完整,我们的质证意见又是什么。


2.由于摘录时完整,辩护人举证时,可马上举出相关证据及证明内容。


3.阅卷笔录罪根本的目的是可以让我们拿着笔录出庭,而无需看具体案件材料。


4.顺序与公诉人举证的顺序一致,及时不一致,可以马上找到并发表质证意见。


六、对案件的具体分析


此部分是辩护词的雏形。


对案件证据情况进行整体分析。采用破的方式辩护,将之前的质证意见进行总结、提炼、概括、梳理,形成辩护意见;若采用立的方式辩护,将之前所有证据中的证明事项总结、梳理提炼出我们要证明事实及证据情况。


有罪辩护,可着重提出量刑辩护,利用摘录的各种证据说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开庭之前,通过会见了解情况,还可在阅卷笔录最后附一页当庭发问提纲,拿着阅卷笔录和发文提纲即可开完整个刑事案件的庭审。


阅卷笔录是为办理案件、开庭服务的笔录,并不按照模板要求的条条框,对于多起案件事实,第四大部分,可按照每起事实罗列相关嫌疑人供述等证据,个人习惯不一样,按照习惯对模板进行微调,便于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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