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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问题全景分析报告

 lgzlawyer 2016-01-01


阅读提示:我们都知道,劳动争议案件是近年来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于2001年、2006年、2010年、2013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但相对于劳动关系的高度政策性、各方利益诉求的日益多元性和争议化解的极端专业性,法院裁判依据仍显不足,导致裁判标准难以统一。本文依托互联网信息采集技术,通过对2257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整理,总结出当前劳动争议的基本状况及其原因,并就审判实务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提出相应的司法对策,进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借鉴与参考。

作者:王淑荣

作者单位: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于本公号


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问题全景分析报告

——以吉林省全省法院为样本


引 言

近年来,劳动争议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劳动争议案件则集中体现了这类矛盾纠纷的特点,案件的评判除了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当事人所代表的群体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特别关注外,司法部门、各级党委、政府及一些社会团体和社会大众,也对此类案件非常关注。吉林省作为东北部的一个农业大省,同时也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个省,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如何呢?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布实施《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的全部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其意义除了加强司法公开,增加司法透明度,也有利于形成法院裁判的大数据,便于对某些问题进行数据分析。笔者作为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此次调研即充分利用了这个条件,通过对吉林省2014年在互联网上公布的所有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分类、整理、分析,总结出吉林省的劳动争议的基本状况及其原因,并形成分析报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借鉴和参考。

数据来源和采集方法:本次调研分析的数据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数据库的检索,于2015年8月对其中的2014年吉林省劳动争议案件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共计2257份裁判文书下载,并将所采集的裁判文书与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核对。

本次之所以采集2014年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因为2014年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裁判文书全部公开的一年,数据相对来说具有代表性。另因本次调研的素材来源于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因为调解的案件不需要在互联网公开,而且不排除2014年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文书生效但法院未及时在互联网公开的情况,或者有个别裁判文书的信息不完整,所以本报告中对于数据分析的结果仅具有相对的准确性和借鉴价值。

一、2014年吉林省劳动争议案件整体情况

根据从网上获取的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吉林省各级法院上传民事案件共99574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共计3253件,占民事案件的3.27% 。

1、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程序情况分析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其他程序,根据分析,2014年吉林省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情况,如下图所示。

而2014年吉林省公开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分布和比例如下:

相比较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审程序所占比例为42%,而民事案件一审程序所占比例为69%,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相对较少,而二审、再审、执行程序,都远远超过民事案件中相应程序的比例。民事案件二审、再审程序所占的比例仅为10%,而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再审所占比例高达27%;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程序所占比例为40%,民事案件执行程序比例为19%,两者相差11%。这说明,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率和申请再审率都比其他民事案件要高,劳动争议案件败诉方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比例也比其他民事案件要少。二者之间的比较如下:

2、劳动争议案件地域分布情况分析

2014年吉林省各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及所占比例如下: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长春地区劳动争议案件较多,一方面,说明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与该地区的辖区面积、人口以及经济发展程度相关;另一方面,也说明相对发达的城市和地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较高,当发生纠纷时,会选择通过诉讼解决。长春地区是吉林省的省会,辖区面积较大,企业较多,城市建设发展度高,所以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也相对较多。

3、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分布情况分析

通过数据分析,吉林省劳动案件一审程序中,原告中有81%是劳动者,仅有19%为用工方;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有61%是劳动者,39%是用工方;再审程序中,申请人中有79%是劳动者,21%是用工方。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中,均有劳动者为多人的集团诉讼案件,其中一件案件中劳动者一方更是多达93人。这说明,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者一方所发起,这一方面说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另一方面,也说明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的认可度不高,自己的请求在劳动仲裁裁决中未得到支持或者未得到完全支持。而二审的上诉人和再审案件的再审申请人中,劳动者也占大多比例,说明劳动者对一审裁判结果的认可度也相对较低。

反过来,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的被告中有81%为用工方,在用工方中,主体分布情况如下图:

通过分析可见,被告为用工方的主体组成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占78%,占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占7%;而个人占到了15%。这说明,法院将大多数个人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而这类纠纷,大多案由列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且基本上不经过劳动仲裁,由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4、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结果分析

2014年,吉林省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裁判如果数据分析如下: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中,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所占比例较大,达到了近40%,而撤诉的原因或者是原告认同了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或者是双方自行重新达成协议。部分支持和完全支持劳动请求的比例为44%,说明有近一半的劳动者的请求在一审裁判中得到了支持或部分支持,而完全未支持劳动者请求的裁判仅占17%,说明在一审中,劳动者的请求绝大部分得到了支持或者部分支持,同时也说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仍为弱势的一方,劳动争议的引发多为用工方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侵犯。

2014年,吉林省劳动争议案件二审裁判结果如下图:

从以上几图可以看出,二审裁判结果中,维持一审裁判结果的比例还是较大,占到了64%,加上撤诉(包括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13%,达到了77%;而再审审查结果未改变原审结果的占89%,也说明原审的裁判结果正确率相对较高。而在二审判决中,全部和部分支持劳动者的请求,也占了较大的比例,驳回劳动者请求的判决仅占28%,说明支持或部分支持劳动者请求的裁判相对较多。

5、劳动争议案件代理情况分析

劳动争议案件,也如其他民事案件一样,有的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有的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亲自参加诉讼。2014年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情况如下:

由以上三张图可以看出,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52%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作为用工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有64%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而作为用工方的个体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只有7%。这说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不再只身参加诉讼,而是找到有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代理人帮助其参加诉讼(有个别劳动者是因为不方便亲自参加诉讼而委托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作为用工方的单位,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亲自参加诉讼等原因,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更多一些;而作为用工方的个体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只有7%,绝大多数选择自己参加诉讼或者未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分析,发现他们绝大多数都是案件的被告,而且大多数因为欠薪而被劳动者诉至法院,案件的裁判结果也大多数完全败诉。

在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中,包括律师、法援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代理,在个别的案件中,代理人中还出现了法律志愿者。其中法援律师的比例占到了四分之一,说明对劳动者的法律援助还相对较多。具体情况如下图:

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代理人中,包括律师、法律顾问、法律工作者、单位职员。其中律师的比例占了46%,说明单位对于律师的劳动法方面的法律专业能力相对比较认可,而不仅仅依赖于自己的法律顾问。具体情况如下图:

6、劳动争议案件用工主体分析

在2014年吉林省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用工主体可谓是多种多样,种类繁多。从大的方面大致可以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个体工商户、个人。通过对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用工主体进行分析 ,各类用工主体的具体分布比例如下图:

机关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用工主体,包括了工商局、税务局、人社局、公安局、监狱、广电局、林业局、环境卫生管理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铁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局、镇政府。虽然机关、团体所占的比例很小,虽然涉及每个单位的案件只有一两件,但却说明,机关单位中对于劳动法相关规定的遵守和执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还有村委会 ,也成为了用工主体,并且成为了被告。

而事业单位则包括了电视台、学校、医院、研究所、农业科学院、图书馆、环卫处等,此外还包括了防汛抢险队、公墓、血站、孤儿院等单位。其中,涉及学校、医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相对较多,涉及其他单位的一般也只有一两件。事业单位具体用工主体构成如下图:

企业用工主体中,涉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占比例最大,达到了27%,其中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建设工程装修装饰企业、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等,其中尚不包括有些建筑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劳动争议案件的承担义务的主体成为个人。可见近年来建筑行业企业是劳动争议多发部门。具体情况如下图:

7、劳动争议案件案由分布分析

民事案件的案由,可以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些案由可以直接反映诉讼争议内容。通过对2014年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中案由的整理分析,劳动争议案由分布如下:

通过分析可见,人事争议案件所占的比例非常小,主要仍为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由中的具体案由分布情况如下:

通过上图,可以发现,劳动争议案件中,综合的劳动争议案件仍占一半以上,而劳动合同纠纷也相对较多,社会保险纠纷所占比例很小。因为大部分法院认为,社会保险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强制办理或征缴,故社会保险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而有些劳动者有社会保险的相关请求则一并在综合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提出。

劳动合同纠纷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占了此类案件的绝大多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和其他劳动合同纠纷仅占18%,说明实践中,用工方欠薪现象还比较严重。


劳动合同纠纷中的具体案由分布如下:

社会保险纠纷中的具体案由分布如下:

在社会保险纠纷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占了四分之三以上,其他社会保险纠纷仅占不到四分之一。如前所述,社会保险纠纷大部分法院认为不属民事受案范围,因而不予受理,而在用工方未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而又发生工伤,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则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分析

通过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析,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处理难度大。随着改革化的加大,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劳动争议涉及的主体利益不断变化,矛盾类型日益复杂化,处理难度加大。从企业方面来说,日益出现企业重组、破产、兼并或者等问题,从劳动者方面来说,在工作过程忽视了对其有利证据的收集,致使出现劳动争议时取证难,增加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难度。

2、处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经历调解委员会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再诉讼到法院,而到法院后,从一审到二审,有的还申请再审,裁判结果生效后,还需要进入执行程序,整个周期较其他案件更长,诉讼成本更高。

3、集团诉讼多。有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为近百人的集团诉讼,10人以上劳动者一方的劳动争议案件相比其他案件明显要多。集团诉讼案件相比其他案件裁判难度更大、社会影响更大。

4、单位败诉率高,劳动者完全胜诉的少。一方面,目前用工方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得不够,有的用工方为了单纯的经济利益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院在裁决此种案件时,也倾向于保护处于劳动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劳动者。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的败诉率相对较高。如前面所分析,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中,单位败诉率达72%。而劳动者因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够,或者对请求的预判相对较高,致使劳动者的部分请求未得到支持,使得劳动者一方完全胜诉的较少。如前面分析,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中,除去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经过审理后,只有44%劳动者的请求得到了全部支持,56%的劳动者的请求未得到支持或者未完全得到支持。

5、调解率低,上诉率高,申请再审率高,申请强制执行率高。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认为企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的请求合情合理,而企业考虑到职工众多,怕做出让步后引起连锁反应,故双方均不愿做出让步,调解率很低。一审判决后,主张和请求未得到支持或者未完全得到支持的一方,大部分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合理,因而提起上诉;在二审仍未得到支持或者未完全支持时,继续申请再审。

三、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对吉林省2014年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 中的查明事实和论理部分进行整理分析,发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些问题在认识上处理上还不统一。

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不统一。主要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之间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认识不同,同时,法院与法院之间在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认识不同。如对于社会保险纠纷,有的法院受理并且审理,并作出判决,而有的法院则认为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驳回起诉。

2、劳动关系与普通民事关系划分不统一。尤其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划分,有的法院将劳务关系列入劳动关系中进行审理,而有的法院则将劳务关系作为普通民事关系审理。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相似性,使得区分相对比较困难,或者出现划分不统一的存在,而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认定,直接影响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3、对于时效的认定不统一。对于何时起算仲裁时效,是否构成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目前认定还不统一,经常有在劳动仲裁时被认定为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在诉讼中认为未超过时效,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也有同样的某种事实,在一个法院认为超过仲裁时效,而在另一个法院认为未超过仲裁时效。

4、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统一。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有些案件的认识也不统一,如劳动关系确认上、工资标准的确认上,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会有些不同。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有时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因分析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因,从不同的层面均有所体现,如从国家层面,劳动立法条例多、权责不清,法律覆盖面窄、立法层次低,法律条例增加、企业无所适从,法律监管执行不力;从企业层面上,企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管理意识不强,企业缺乏劳动关系调节机制;从劳动者个人层面,劳动者的就业意识的转变,并且随着信息渠道的拓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觉醒和增强,但还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还不能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完全运用好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在本报告中,笔者尝试分析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些具体成因:

1、用工方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完善,导致相关的劳动合同纠纷的产生,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纠纷。

2、用工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完善,致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或者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劳动关系继续存在,但大部分劳动者选择了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

3、用工方未及时给劳动者办理或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在应该得到保险时而未得到,致使社会保险类的劳动争议案件产生。特别是发生工伤后,因用工方未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致使劳动者大部分损失不能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得到补偿,只有起诉单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4、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劳动者安全意识不强,存在安全隐患。有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而劳动者自身对安全的意识也普遍不高,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造成劳动者工伤。

5、对建筑行业管理不规范,承包建设工程后,随意将工程违法分包、拆解承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大多劳动争议案件的个人被告,都属于建筑行业的分包部分工程的包工头,导致欠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大量发生。

6、个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未完全遵守、执行劳动法方面的相关规定,与聘用人员或者临时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未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致使出现一些机关、团体、事业与聘用人员、临时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案件的风险防控

针对以上具体问题,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风险防控应做好以下几点:

1、企业、劳动者及时、规范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免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便于规范管理;对于劳动者来说,一旦发生争议,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便于主张对于工资、福利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2、及时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要为职工哪怕是短期的劳动合同职工及时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如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工伤,可以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相关的待遇,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虽然目前各法院对于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认定不一,但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可以强制征缴,对于未及时办理缴纳的,除了补办补缴外,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以及不良的社会效果。

3、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对聘用制人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也要象企业一样,及时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为聘用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金。虽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告所占的比例较小,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则影响较大。而且,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机构,更应带头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

4、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劳动者自身安全意识。企业自身要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设施,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劳动者自身安全意识,而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共同防范因安全生产而导致的工伤事故的发生。

5、对建筑行业进行规范管理。要求建筑行业不得随意将工程违法分包、拆解承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就会减少包工头,减少欠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发生,也会相对增加劳动安全。

6、真正发挥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工会作为企业内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本应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现在我国的工会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接受企业的管理,实际上隶属于企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工会在一定程度上不会完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会顾及到企业的利益,更有甚者工会会为企业说话。这种情况必须改变,才能真正发挥工会的作用和价值,也使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限制企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以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7、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要及时申请对争议进行调解或仲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结 语

劳动争议案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用工主体的违法行为,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对有些问题的处理需要各地区法院之间进行统一,也需要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进行统一,同时,还需要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沟通,而这些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仅仅是事后防范、亡羊补牢。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加强劳动争议的事前防范,规范用工主体的劳动管理,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向劳动者普及劳动法相关知识,同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以促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题外话

这是一篇在参加了吉林省法院组织的大数据学习后的作业。因为工作较忙,加之对于数据分析相对还比较陌生,这篇作业断断续续的写了很久,而且形式和内容也非常幼稚和简单。在作业的最后,想说些与这篇选题无关的话,也是自己参加大数据学习以来的感受:

首先,感谢省院组织了这次大数据检索、应用以及可视化的学习,感谢Icourt团队及无讼团队对大数据应用等新技术的传授和分享(两个感谢都是发自内心的),让我们真正开阔了眼界,拓宽了工作思路,增强了法律学习和应用的技能。现在这种新的方法和实用技能已经在律师中推广使用,对于法官来说,更应学习和使用,以更好地作好裁判工作。

其次,学习之后一直感受到的是作业的压力,而让我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完成的这篇作业形式很笨拙,内容很简单,其中的图表,在表达上、色彩上更显单一和幼稚,但是,对于我来说,真正的价值,在于整个作业的过程。在作业的过程中,将所学到的东西尝试应用,使原来学到的内容得到复习,并慢慢理解和消化,真正实现了学有所用的目的。如果每次的业务培训,或者是平时的自学,都能如此,那么学习的效果会好很多很多。

第三,在作业的过程中,也感觉到,做大的数据分析和报告,仅靠一个人是不够的,因为选取的数据少,则没有代表性,选取的数据多,一个人容易疲惫,容易出现失误,而且思路较窄,分析问题也相对片面。如果有一个团队共同进行,会发挥团队的优势,充分挖掘选题的内容和意义。所以对大数据检索和应用,也应象有些律师团队一样,建立我们的法官大数据团队。而且,我们比其他法律人更有优势,我们的内网的法律数据比外网要丰富、全面得多。最高法院近些年的司法统计课题分析,实际上就是法律大数据分析和应用,只是原来分析的数据,只限于内部的数据,而象我们这样一些中基层法院的法官,因为无法得到更多的法律数据,所以分析难免会以偏概全,缺少代表性。

第四,看到了法官之外的其他法律人的创新和努力。象Icourt和无讼以及很多优秀的律师团队,都对法律职业充满着热爱和敬爱,对法律技能充满了思考和创意,他们善于对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和提炼,对法律职业技能进行整理和提炼,充分利用每一种法律资源,这种精神和态度值得我们法官去学习,所谓态度决定一切,我们也要用一种全新的态度对待法官这个职业,用一种崭新的面貌去完成日常的审判任务。

第五,在法律大数据被充分挖掘利用的时候,应该看到,我们法官对于法律大数据的贡献非常之大。法律数据库、大数据检索应用等都是基于法律大数据之上而产生的,而法律大数据的数据之源,大多来源于我们的每一份裁判文书,所以,我们是法律大数据的生产者,是法律大数据应用的基石。作为裁判文书的制作者,我们一方面为此而感到自豪和骄傲,另一方面也应感受到自身责任的重大,这种责任督促和鞭策我们要努力去办好每一件案件,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尽量避免错误和瑕疵,尽量打造出高质量的作品,在为当事人明辨是非的同时,为其他的法律人和社会大众提供法律大数据基础。

(全文完。感谢作者赐稿并授权本公众号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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