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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能是无罪的人(好文)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01-03


作者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苗勇

来源:人民检察

刑事诉讼是一个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与否、被告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当给以何种处罚的过程,稍有不慎,就会背离诉讼宗旨,出入人罪,不是放纵犯罪,就是冤枉无辜之人;或者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权威。所以,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法、谨慎缜密。而要做到这点,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被追诉者秉持一个观念——他可能是无罪的人。

我国有着悠久的诉讼历史,其中也不乏至今对我们公正司法具有启迪意义的观点和做法。早在《尚书》中就记载着舜帝的慎刑思想:“惟刑之恤哉。”周公则主张:“对于囚禁的犯人,要仔细审查五六天,甚至十来天,直到确定没有冤屈,再去量定刑罚。”[1]刘宋时期谢庄在《改定刑狱奏》中说道:“罪疑从轻,既前王之格范;‘宁失弗经’,亦列圣之恒训。”他还谈到自己的办案体会:“臣近兼讯,见重囚八人,初观其初,死有余罪,详察其理,实并无辜。恐此等不少,诚可怵惕。”面对这么多的冤假错案,不能不恐惧警惕,小心办理。[2]贞观元年,唐太宗对侍从的大臣说:“人死了不可能再复活,所以执法务必要宽大简约。古人说卖棺木的人希望年年发生瘟疫,并不是对人仇恨,而是利于棺木出售的缘故。如今执法部门审理每件狱案,总是追求苛严,想用来博得好的考核成绩。”所以规定,“从今以后,遇有死刑,都叫中书、门下两省四品以上高官以及尚书、九卿来议论,这样做才有可能避免冤狱滥刑。”如此严格把关,到了贞观四年,全国只有29人被判处死刑,[3]根据《宋史·欧阳修传》记载,欧阳修的父亲做官时,常在夜间处理官府公务,他会多次停下来叹息,原因是想寻求保全犯人生命的可能,却没有找到。于是,他就宽慰自己说,去寻求生路而得不到,那么被判处死刑的人和我就没有什么遗憾了。他还感叹道,自己经常为死囚寻求生路,仍然还有失误造成不该杀的人被处死,更何况世间的官吏却时常为犯人寻找处死的理由呀。言下之意,在这样的司法状况中,被冤杀的人,不知道还有多少。[4]宋朝周敦颐告诫:“主刑者,民之司命也,任用可不慎乎?”[5]关乎人命和人身自由的天大之事,当然需要有一种严肃认真的高度负责精神来处理,做到不枉不纵,岂能以定罪为最大追求?

诚然,刑事诉讼的任务就是要查明犯罪事实,将作案人绳之以法。但是,要做到这点,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无误,犯罪分子咎由自取,并且罪有应得、罚当其罪。不然,就会造成冤假错案,不仅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而要制造新的社会矛盾。这就是将司法权比作是一把双刃剑的理由所在。

为了减少刑事诉讼的失误,办案人员很有必要学习欧阳修之父办案的做法,善于从另外一个角度,即带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是无罪或者罪轻的怀疑态度,来谨慎处理每一件案子。相反,假如疑点难除,证据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唯一结论不能形成,就应当坚决及时地为他们解脱沉重的讼累。自然,在完全有证据证明他们是无罪的时候,我们就更没有理由继续诉讼。否则,便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就侦查工作来说,只有侦查意识而缺少“他可能无罪”的无罪推定意识,常常会酿成冤假错案。1954年8月13日晚,日本熊本县松尾独自一人去镇上看电影,10时许,在回家路上,他听到河滩上有女人喊“救命”,吃了一惊,转而一想,一定是村子里的青年男女在一起嬉闹,就顾自赶路。过了两分钟,松尾看到有一个穿着与自己差不多的男子骑上自行车,从身边经过。后来,松尾才知道发生了强奸案,并且他被被害人村田美佐子指认为作案者。警察片面听信这个陈述,采取只要交代了当晚就可以回家的诱供办法,迫使松尾作了虚假供述。尽管之后松尾一直否认作案,但警察根本不听他的辩解,确信案件已经侦破。后来,松尾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后,松尾终身奔波着要为自己洗清罪名,直到他去世之后,终于在“天塌下来也要把正义坚持到底”的律师相马的努力之下,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当时,警察如果不是偏听偏信,侦查深入细致,只要到案发现场做一次侦查实验,就完全可以证明,在那个夜晚,被害人根本不可能认清作案者。也就是说,被害人的陈述不具有客观性。[6]警察的有罪推定意识,导致松尾蒙受莫大冤屈。

就刑事检察来说,检察官绝对不能有先入为主的偏见,尤其是对一些恶性案件,在舆论一片强烈谴责声之中,必须更加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客观公正的立场。《专横的权力—美国检察官权力》一书中讲了一个案子,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犯了强奸罪,但是,检察官根本不予理睬,坚持继续将其羁押。当审理到了期限,因为无法起诉,才不得已释放犯罪嫌疑人。事后,这位检察官竟然这样说:“我知道你的当事人是有罪的。他至少在监狱中蹲了九个月。”这位检察官仅仅凭着自己的感觉,在不能依法证明犯罪时,独自充当陪审团和法官的角色—单方面认定他有罪并“判决”他入狱服刑九个月。[7]样的检察官,已经完全丧失了公正立场。要知道,“检察官的责任是寻求公正,而不仅仅是控诉犯罪。”[8]如果只是为了追诉,整个检察制度都没有存在的价值。

审判工作也是如此,一个法官如果把注意力集中在“我们会审判你,并证明你有罪”,是很危险的。“理想的法官会假设犯罪嫌疑人是无辜的(一个人无辜可能性,本来就大于他是犯罪的可能性)”。[9]如果不严格遵循这样的审判原则,而是有罪推定,审判的公正性也就被彻底颠覆。假如,法官在审理奸淫幼女案时,压根儿不想听取被告人的辩解,总是这样寻找理由:“被告强调自己无可非议的过去是徒劳的。审判的人们会想到,最正派的人在这种事情上也会一时疏忽的。如果是年轻的男人,人们会认为他性欲旺盛;如果他年纪大些,人们就要说他是老色鬼。如果是个色情狂,人们一定会说他放荡而去找那些未成年的女孩子;而如果相反,他本来是寡欲的,人们又会认为他对性欲的抑制是他犯罪的根源。”[10]那么,正义的裁判就不可能作出。自然,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当合理地提出一切能够怀疑的问题,对任何疑惑,都不能粗心大意,甩在一边不管不问。只要怀疑没有得到排除,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那么,法官就没有任何权力给被告人定罪,都应当作出对他们有利的裁断。

“法律决不把有罪或无罪的事情,只是听凭法官的良心和法官随心所欲的意志来决定,而是坚持对法官说:‘如果你们没有确凿如山的证据,你们就不要判罪’。”[11]因此,以捍卫正义为天职的司法人员,在办理事案件的过程中,首要的问题不是“他可能是有罪的人”,而是“他可能是无罪的人”,必须用证据来排除无罪的可能。一个着眼于“有”,一个着眼于“无”,后者更有利于司法公正。因为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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