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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号公告营业税礼包:集团债券融资可适用统借统还

 快活林88 2016-01-03

集团性债券融资利好 可以适用统借统还营业税政策

随着金融市场发展,近年来,一些企业集团采取发行债券的形式取得资金,并在企业集团内部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其实质与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开展的统借统还业务相同。但是,有的企业在实际做营业税申报时,考虑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的统借统还营业税政策仅是针对金融机构借款,而不是针对发行债券融资,于是就主动放弃了不征收营业税的待遇,依法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但也有一些企业认为实质重于形式,既然没有政策说一定要交,就没有必要承受这么高的税负,而选择不申报缴纳营业税。这种矛盾如何解决呢?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正式公布。公告指出,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财税字〔20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从实务操作角度来说,核心企业在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同时,还会收取一定标准的服务费、代办费、手续费,这些手续费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实质性利息,那么这部分实质性利息一旦和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合并就可能超过债券票面利率,此时仍有营业税征税风险。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实际工作中,如果一个经济事项被确定为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营业税,一般也就不需要就相关收入开具发票。比如,符合92号公告规定的统借统还债券利息,核心企业向下属单位收取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那么核心企业也无需就此收取的利息向下属单位开具发票,支付利息的下属单位在列支利息费用时可以核心企业提供的利息分割单(分配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计息单据复印件等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节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将若干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节选)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近一段时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以发债形式开展统借统还业务等营业税问题存在税企争议,建议税务总局予以明确。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税务总局拟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如何理解《公告》的内容

(一)以发债形式开展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适用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明确,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直接或委托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并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随着金融市场发展,近年来,一些企业集团采取发行债券的形式取得资金,并在企业集团内部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其实质与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开展的统借统还业务相同。因此,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以执行统借统还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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