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如: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是2011年2月10日,那么驾驶证记分周期就是:从2011年2月10日的零时起至2012年2月9日24时止。 驾驶证清分日期是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日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被记满12分的,则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考试科目一,合格后,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方能将分数清零。 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除了参加科目一考试外,还要增加科目三考试。 如果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继续驾车将被处罚。 关注“上海发布”微信号,点击进入左下角“市政大厅”。 点击市交警总队与小布联合推出的“驾照违法记分”功能按钮 输入“驾驶员档案编号”及“驾驶证号”即可查询 (来源:@ 第4焦点上海交警微发布 官方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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