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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词法庭 | 白居易真的谋杀了关盼盼吗?(二审)

 泮溪别馆 2016-01-06
来审
上期,本阁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白居易因故意杀害关盼盼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老白同志深觉自己比窦娥还冤,同时也感觉到这世界森森的恶意,为了真相与自由,他愤然提起上诉——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白居易,男,772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新郑,现羁押于大唐刑部天牢。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罪一案,经白藏阁中级审判庭开庭审理,现已作出(2015)白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5)白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中关于上诉人故意杀人的主要证据疑点重重、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故意杀人主要证据有:
  1.宋人张君房证言。其《丽情集》载:张建封仆射节制武宁,舞妓盼盼,公纳之燕子楼。白乐天使经徐,与诗曰:“醉娇无气力,风袅牡丹花。”公薨,盼盼誓不他适,多以诗代问答,有诗近三百篇,名《燕子楼集》。尝作三诗云:“楼上残灯伴晓霜,独眠人起合欢床。相思一夜情多少,地角天涯不是长。”“北邙松柏锁愁烟,燕子楼人思悄然。自埋剑履歌尘散,红袖香消已十年。”“适看鸿雁岳阳回,又睹玄禽逼社来。瑶瑟玉箫无意绪,任从蛛网任从灰。”乐天和曰:“满窗明月满帘霜,被冷灯残伏卧床。燕子楼中霜月夜,秋来只为一人长。”“钿晕罗衫色似烟,几回欲著即潸然。自从不舞霓裳曲,叠在空箱十一年。”“今春有客洛阳回,曾到尚书墓上来。见说白杨堪作柱,争教红粉不成灰。”又一绝云:“黄金不惜买峨眉,拣得如花四五枝。歌舞教成心力尽,一朝身去不相随。”盼盼泣曰:“妾非不能死,恐百载之后,人以我公重于色。”乃和白诗曰:“自守空楼敛恨眉,形同春后牡丹枝。舍人不会人深意,讶道泉台不去随。”
  2.明人蒋一葵证言。其《尧山堂外记》载:居易咨叹,和其诗三首,复寄一绝,微讽焉。盼盼读诗泣曰:“自我公薨,妾非不能死。恐百载后,以我公重色,有从死之妾,是玷污我公清范也。”遂答一绝,旬日不食而卒。
  3.明人陈彦之证言。其诗云:仆射新阡狐兔逰,美人犹在水边楼。乐天才思如春雨,断送残花一夜休。
  4.《全唐诗》鉴定意见。《全唐诗》第802卷载:关盼盼,徐州妓也,张建封纳之。张殁,独居彭城故燕子楼,历十馀年。白居易赠诗讽其死,盼盼得诗,泣曰:“妾非不能死,恐我公有从死之妾,玷清范耳。”乃和白诗,旬日不食而卒。
  上述证据有以下几点明显错误、矛盾之处:
  其一,盼盼并非张建封之妾,而是其子张愔之妾,相关证据内容明显系张冠李戴。
  其二,所谓上诉人“复寄一绝”的七言绝句,诗题为《感故张仆射诸妓》,仆射系张建封之官职,此诗实际是上诉人为张愔之父张建封所作。再则,上诉人的三首和诗中,写及张愔辄称“尚书”而非“仆射”,因为张愔的官衔是兵部尚书,亦足可见此首七绝并非寄给关盼盼。
  其三,有关盼盼和上诉人的绝笔诗实为伪作。据证据来看,盼盼的绝笔诗作于元和十年(815年);诗中第三句“舍人不会人深意”里的“舍人”,无疑是指上诉人。然而上诉人是在长庆元年(821年)才当上中书舍人一职,称上诉人为“舍人”不可能早于此时。由此可见,盼盼的绝笔诗,实为后人编造。
  事实上,不仅上述绝笔诗非为盼盼所作,就连燕子楼诗三首亦非出自盼盼之手。上诉人和燕子楼诗早有序文云:“徐州故张尚书有爱伎曰盼盼,善歌舞,雅多风姿,余为校书郎时,游徐泗间。张尚书宴余,酒酣出盼盼以佐欢,欢甚。余以赠诗云:‘醉娇胜不得,风袅牡丹花。’一欢而去,而后绝不相闻,迨兹仅一纪矣。昨日,司勋员外郎张仲素绘之访余,因吟新诗,有《燕子楼》三首,词其婉丽。诘其由,为盼盼作也。绘之从武宁军累年,颇知盼盼始末,云:‘尚书既殁,归葬东洛,而彭城有张氏旧第,第中有小楼燕子。盼盼念旧爱而不嫁,居是楼十余年,幽独块然,于今尚在。’余爱绘之新咏,感彭城旧游,因同其题,作三绝句。”上诉人的序文已说明,燕子楼诗是张仲素(绘之)为盼盼所作,“余爱绘之新咏”已明确真实作者。御史台却对这一明显有利于上诉人的证据视而不见,不知何故?
  上诉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是极为严格的,证据不但要“确实、充分”,证据之间还必须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并具有严格的排他性,也就是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的。否则就是证据不足,就不能定罪。本案中,大唐御史台指控上诉人犯罪的证据矛盾重重,事实不清,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因此,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上诉人没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根本不曾实施故意杀人行为。
  唐朝的社会环境较为宽松,女性地位相对较高,婚姻制度也较为自由,夫死改嫁者不在少数,上诉人本人也在年老之后遣散侍姬樊素、小蛮,岂能苛责盼盼守贞殉节?
  上诉人实际很是同情、爱重女性,曾有诗道:“为君委曲言,愿君再三听:须知妇人苦,从此莫相轻。”又有寄给妻子的诗云:“漠漠暗苔新雨地,微微凉露欲秋天。莫对月明思往事,损君颜色减君年。”即便从上诉人和燕子楼诗来看,上诉人对盼盼也只有深切的同情,别无其他。
  由此可见,上诉人并无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
  综上所述,御史台指证上诉人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之间的合理怀疑没有排除,不能认定上诉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实际上并没有杀人动机,根本不曾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故此,希望法庭撤销一审判决,依照《大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
  此致
白藏阁
         上诉人:白居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5)白刑终字第001号
(当事人信息、一审经过、二审经过等略)
  本阁认为: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大唐御史台指控被告人白居易犯故意杀人罪,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尚存在一些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因此,大唐御史台指控被告人白居易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关于白居易所提其没实施起诉书指控犯罪、本案证据不足的辩解意见,应予采纳。根据现有证据,依照《大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5)白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
  二、上诉人白居易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愁
         审判员 飘萍浪子
         审判员 一脉花香
         书记员 莫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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