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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何时开始不再是死罪了?

 萨满巫师 2016-01-07

盗墓,是近几年最热门的词眼,许多以此为主题的小说和影视倍受追捧。神秘诡异的盗墓秘闻满足了大众的猎奇心理,因而走热。事实上,盗墓不是那么好玩的事情,从古至今都是重罪,甚至死罪。


(图为热门电影《寻龙诀》海报)

古代对于盗墓是如何治罪的呢?

早在先秦时期《吕氏春秋》中就有记载对“奸人”盗墓“以严威重罪禁之”。汉代《淮南子》写道:“天下县官法曰:发墓者诛,窃盗者刑”;《二年律令》中规定盗墓为“磔刑”,这是一种割肉离骨处死的酷刑。唐代,《唐律疏议》描述“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盗墓之罪严重程度等同于“十恶”,属于不赦之罪。元代的《刑法志三》规定“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为强盗,毁尸骸者同伤人”。明清时期对盗墓行为处罚更加严厉,《大清律例》中对“发冢”罪罚详列22条之多,很多情况下都是“斩”、“枭示”、“绞”、“死罪”等等,其中“掘墓见尸”的一律“斩立决”,所以后来民间人人都知道盗墓是要砍头的!


那么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对于这种伤天害理的盗墓行为是如何处罚的呢?是不是也还是有死罪呢?其实,在2011年之前,我国刑法里对盗墓行为之中
情况严重的真的还是有死刑的。

原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有如下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直到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包括盗掘古墓在内的13项经济类非暴力死罪,将最高量刑改为无期徒刑。


死刑对潜在的犯罪分子来说是最令人生畏的威慑,取消死刑是否会让盗墓者更肆无忌惮呢?社会上确实普遍有这样的担心。取消这类死刑,原因是对于“非暴力”犯罪客体“生命权”的尊重,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将盗墓最高量刑改为无期徒刑也是一种进步。无期徒刑其实也是一项重罪,也还是具有很大的威慑力的。


除了最重的刑罚外,其它与盗墓相关的法律惩罚还有哪些呢?盗墓,首先属“盗”,无论是盗古墓还是盗现代坟墓,都属于盗窃行为,而且损坏墓地属于破坏他人财物,对于盗窃和破坏他人私有财产,法律也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另外,《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辱尸体行为同样会遭惩罚。

这几年,在古玩收藏热以及文学影视的影响下,有些人对盗墓大感兴趣,甚至网购了洛阳铲等工具,跃跃欲试。有些人是为寻宝发财,有些人则完全是出于好奇,将之视为探险。这些都是不良的倾向,完全不值得任何美化。盗墓,是对逝者的不尊,是对祖先的不敬,践踏了道德的底线,也突破了法律的红线,在任何时代都应该被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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