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市价监字〔2015〕19号 关于通化市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等有关规定,通化市农产品成本调查队会同通化金联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对通化市自来水公司2011—2013年度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事由 为调整通化市城市供水价格提供定价成本依据。 二、审核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定价成本监审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 号令);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44号令); 4.《吉林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吉发改办字〔2006〕119号); 5.《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 6.《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7.《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省价工字〔2003〕39号); 8.《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147号); 9.其他与定价成本监审项目有关的政策规定。 财务制度方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1.《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12.《企业会计制度》。 (二)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 1.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收入、支出和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 3.相关原始凭证; 4.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相关的合同、协议; 5.其他相关资料。 三、审核原则和程序 审核通化市自来水公司定价成本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主要程序是: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监审申请进行初审;向经营者送达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制定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方案;到被审单位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审核相关资料,形成初步监审意见;召开会议集体审议,征求经营者意见;制作成本监审报告。 四、基本情况 通化市自来水公司成立于1950年,注册资本2826万元,是一家集供水经营、管道施工、水表检定、给水设备制造的小型综合国有企业。拥有一座哈泥河水库,三个净水车间,水质水源符合国家地表水Ⅱ-Ⅲ类卫生标准。城市供水面积27.51平方公里,供水用户14.3万户,直径75毫米以上供水管线473公里。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13万立方米,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7.85万立方米,年供水总量2866.58万立方米。 2013年企业职工总人数836人,其中主业从业人员数768人,资产总额29984万元,负债总额25054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49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054万元,主营业务成本3735万元,期间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2859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20万元,主营业务净利润-1860万元。 目前,我市执行的自来水价格是《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通市发改收管〔2010〕28号)制定的标准,即民用水每吨3.20元;公用水每吨5.97元;特业用水每吨13.35元;低保户用水每吨1.50元。 五、定价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核定方法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三个部分。其中制水成本包括原材料费、职工薪酬等8项费用;输配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机物料消耗等7项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和财务费2项费用。 本次定价成本监审主要是对自来水公司2011-2013年度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进行审核。我们通过发放调查表、了解情况、实地审核和分析测算等方式,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所涉及的年度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进行了审核。 在审核时严格按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核定。职工薪酬根据《监审办法》的规定,确定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以此为基础确定工资总额和“五险一金”等相关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成本监审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确定固定资产原值,采用分类年限平均法核定折旧,残值率取4%;管理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根据《监审办法》规定核定;剔除了与主营业务无关和超规定标准的费用;供水量按《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25%管网漏失率确定。在核定总成本时采用简单算术平均和加权算术平均相结合的方法。 六、对经营者成本调整情况说明 经审核通化市自来水公司2011-2013年度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对该公司上报的部分成本费用进行了调整,对6项成本费用进行了核减,核减金额6255612.31元(3年加权平均);1项成本费用进行了核增,核增金额2069111.05元(3年加权平均)。 1、制水成本中的动力费核增2069111.05元(3年加权平均)。根据成本监审合理性原则,对该企业利用自有资源和设备发电,补充制水环节动力需求的电量,按工业电费标准核定电费总额后的合理比例核增。 2、职工薪酬核减4086454.25元(3年加权平均)。按制水、输配和管理等各环节,根据核定的职工平均工资,对超过人员标准上限的工资予以核减,不超的据实核定;对“五险一金”、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等费用,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核减,不足的核增。 3、固定资产折旧核减1304349.81元(3年加权平均)。对与主营业务无关、低于规定折旧年限及政府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予以核减;对应提折旧而未提的予以核增。 4、输配成本中的修理费核减121573.35元(3年加权平均)。2012年的输配成本中的修理费超出《监审办法》第二十条“修理费最高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的规定,超出部分予以核减。 5、业务招待费核减131846.37元(3年加权平均)。《监审办法》第二十二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对超出的部分予以核减。 6、财务费核减189184.15元(3年加权平均)。根据《监审办法》第二十四条“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超出的部分予以核减。 7、管理费中的节水办经费核减422204.38元(3年加权平均)。根据《监审办法》规定,对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节水办经费予以核减。 七、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通过审核通化市自来水公司2011-2013年度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经加权平均后,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如下: 供水总成本:61899526.15元; 供水总量:21753935立方米; 单位供水成本:2.85元/立方米。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报告是根据通化市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通化金联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做出的,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2.本次定价成本监审核定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不包含原水费。 3.成本监审机构及参加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4.本报告仅为此次调整通化市城市供水价格提供成本依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 成本监审人员:徐 武 陈绪花
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