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陕刑一终字第00152号
原公诉机关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水霞,女,1969年4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韩城市新城办重阳村三组。2012年12月4日被韩城市公安局传唤,同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殷鹏星,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水霞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八月六日作出(2013)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水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水霞因生活琐事与婆婆王某云积怨较深,遂产生杀害其婆婆的恶念。2012年12月4日下午,刘水霞到王某云家中,与王某云发生争吵后,其将王从床上拉至地上,用脚踩踏致王死亡。作案后,刘水霞用王某云家的座机电话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到其村辅警韩某生家声称自己杀人,韩某生即拨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刘水霞从韩某生家中带走。经鉴定,王某云系因颈部受钝力作用引起窒息而死亡;刘水霞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症,其2012年12月4日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水霞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积怨较深,遂产生杀害被害人之恶念,后携带刀片、细绳到被害人家中,用脚蹬踩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水霞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成立。刘水霞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刘水霞作案后能主动投案,且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症,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依法对刘水霞从轻处罚。对于刘水霞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建议法庭对刘水霞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刘水霞作案后虽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到本村辅警处报案,但在庭审中拒不认罪,故其行为不应以自首论处。刘水霞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被告人刘水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水霞上诉提出,其作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在一审庭审时,其也如实回答了公诉人和审判员的讯问,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经过,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经鉴定,其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症,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除提出与刘水霞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外,并提出,刘水霞在作案后主动拨打“110”投案,又向村治安辅警讲述作案情况,直到公安人员赶到,刘水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一审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及公诉人、审判员对其供述的讯问、质证均表示无异议,供认属实,虽刘水霞后来当庭有过激言语甚至表示“不认罪”,但刘水霞经司法精神病鉴定患有情感性精神疾病,其不认罪的供述是因其情绪波动、言语混乱所致,鉴于此,请求二审法院认定刘水霞有自首情节,对刘水霞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水霞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韩某生(重阳村辅警)证明,2012年12月4日17时50分左右,他妻子打电话说刘水霞在他家里,刘称自己杀人了。他和刘水霞通话,刘水霞说自己和婆婆打架,婆婆死了,他赶紧乘车往村里返。到家后,刘水霞说人还在家里炕底下躺着。他叫上侄子韩某鹏带着手电到了现场,在西门口喊了几声没有应答声,他和韩某鹏又到了东门,进院子后他喊了几声,没人答应。他和韩某鹏进了东房,发现王某云头北脚南仰面躺在炕下,上衣撩起,肚皮凉在外边,面部有多道血痕。他观察王某云身体僵硬,已经死亡。这时他大哥韩秦某和大嫂冯敏谊也赶来了。之后,他向乔南派出所报警。并证明,刘水霞和王某云婆媳关系一直不好,因为赡养问题,刘水霞经常和其丈夫韩建其、婆婆王某云吵架、打架。王某云平日和四个儿子不在一起住,自己做饭吃。近一年来,他感觉刘水霞说话没有逻辑性,还经常和其丈夫、婆婆吵架,有一次还喝农药。村里人都说刘水霞得了抑郁症。
2、证人韩某鹏(重阳村村民)证明,2012年12月4日17时50分左右,组长韩海清打电话说他四妈刘水霞将他四婆王某云杀死了。他到韩某生家后,见到刘水霞就问怎么回事,刘水霞说:“我将你四婆掐死了,我也报警了”。并证明,刘水霞得抑郁症一两年了,经常和韩建其打架、吵架。韩某鹏证明到现场见到的情况与韩某生证言一致。
3、证人刘某玲(韩某生之妻)证明,2012年12月4日17时许,刘水霞到她家说:“我把你妈妈(婶娘)给杀了,也报警了,让宜生再报一下警”。还说:“人是拿手掐死的”。她给韩某生打电话说了这事,韩某生让韩某鹏和韩建红先到家里。韩某生回来后,就和韩某鹏拿着手电到王某云家去了。并证明,刘水霞到她家之前,她听邻居玉梅说,听夏某莲说下午听见王某云和刘水霞在吵架。刘水霞和王某云没有在一起生活,王某云平时由四个儿子轮流照顾。
4、证人韩秦某(韩某生之哥)、冯敏妮(韩秦某之妻)证明,12月4日17时许,韩某生打电话说刘水霞说把自己婆婆王某云杀了,刘水霞让报警。韩某生让他们去王某云家里查看情况。他们来到王某云居住的老院子后门,叫了几声,韩某生就从里边把门打开,并说人死了。他们进到王某云住的房间,见王某云面朝上平躺在坑边,已经死亡。之后,韩某生用手机报警,又给王某云的儿女说了这事。后来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他们就回家了。并证明,刘水霞和王某云之间关系一直不好,主要是因为一些家务琐事。刘水霞近两三年像是得了抑郁症。王某云的四个儿子平时轮流照顾王某云,每家照顾一个月。
5、证人韩某涛(重阳村三组组长)证明,2012年12月4日18时许,韩某生打电话说刘水霞把婆婆王某云杀了,让他赶紧回来。他回村后来到王某云家,从窗户看见王某云头北脚南躺在地上,公安局民警正在勘查现场。王某云有四个儿子,平时由四个儿子轮流赡养。
6、证人韩某红(重阳村村民)证明,2012年12月4日18时许,韩某鹏给他说,组长韩海涛打电话说刘水霞将其婆婆杀死了,让赶紧看一下。他和韩某鹏到韩某生家,韩某鹏问水霞咋回事,刘水霞说刚在老院子将其婆婆掐死了,还说其打了110报警。后来韩某生和韩某鹏看死者去了,让他在客厅将刘水霞照看着,直到警察来后将刘水霞带走。
7、证人雷某梅(重阳村村民)证明,2012年12月4日下午4时许,她和夏某莲路过王某云家时,夏某莲说听到刘水霞和王某云在家吵架。之后,夏某莲走到王某云家门口推门,但没有推开。她走到门口听见刘水霞在院子里和王某云争吵。
8、证人夏某莲(重阳村村民)证明,2012年12月4日下午,她路过王某云家时,听见王某云家有刘水霞吵架的声音,就把门推了一下,门关着。后来她还给孙玉梅说刘水霞在王某云家吵架的事情。
9、证人潘某彩、史某英、樊某莲、张某琴(重阳村村民)证明,2012年12月4日下午,她们听夏某萍说刘水霞在老院子和王某云吵架。
10、证人韩某军(重阳村村民)证明,2012年12月4日18时54分,他队长韩某涛打电话说,刘水霞把其婆婆打死了,让他联系一下村民代表去趟刘水霞家。他就叫来韩某峰、韩某、韩某涛来到王某云家,当时已经有村民先到了,韩某生说不要进屋,已经报警,让保护好现场。
11、证人孙某梅(重阳村村民)证明,2012年12月4日下午,她在家听见对门王某云家里有人在吵架,她就到王某云家大门口,门从里面关着,她推不开,但能听见王某云和刘水霞在屋里吵架,她在门外叫刘水霞的名字,想给二人说和,但没人开门她就回家了。到下午5、6点,她听韩某生说刘水霞把王某云打死了。
12、证人韩某新(被害人王某云之女)证明,2012年12月4日下午,她给王某云打电话询问王某云这几天的状况,但是打了三次都没人接听。到下午6时许,她又给王某云打电话,接电话的一个中年男的说王某云病重。她赶到王某云住的院子后,见王某云头北脚南,仰面躺在东房窗下,脸发青,人已经死了。当时公安人员在勘查现场,有人告诉她是刘水霞杀死了王某云。并证明,1999年之前,刘水霞和王某云关系还可以。自她父亲12月份去世后,她和哥哥及三个弟弟商量让王某云住到四弟韩某其家后,情况就不对了,刘水霞因嫌王某云住在其家,经常摔锅摔碗,和王某云吵架。到2003年初,她们商量让母亲住在老宅子,兄弟姊妹几个轮流管母亲吃住,结果刘水霞仍不好好管王某云。2005年,有一次轮到刘水霞管王某云时,刘水霞不让王某云进家门,为这事她弟韩建林还和刘水霞打了一架。她因刘水霞对王某云不好也和刘水霞吵过几次,近10年她和刘水霞基本上见面不说话。
13、证人申某芳(被害人王某云儿媳)证明,刘水霞和王某云一直关系不好,后来王某云由四个儿子轮流赡养,有一次轮到刘水霞赡养王某云,刘水霞不让王某云进家门,她丈夫韩建林很生气将刘水霞打了一顿。刘水霞喝农药自杀那次,医生说刘水霞可能患有抑郁症。
14、证人韩某林(被害人王某云之子)证明,2000年,他父亲去世后,母亲王某云就和他四弟韩建其一家生活,在日常生活中他弟媳刘水霞对王某云不尊重,从来不叫“妈”,经常和王某云吵架。这样生活了两三年后实在没有办法在一起生活了,他们兄弟姊妹商量决定轮流赡养王某云,但轮到刘水霞时,刘不让老人进门,没有办法王某云就一人在老屋生活。2007年前后,有一次刘水霞不让老人进门,他还将刘水霞打了。刘水霞和王某云的矛盾主要是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引起的。
15、证人薛某便(重阳村村民)证明,2012年11月29日上午10时许,她给本村人行门户,当她走到刘水霞家门口时,叫刘水霞一起去吃席,刘水霞说不去,还哭着说要把其家妈往死的掐,她说了刘水霞两句就走了。
16、证人韩某其(王某云之子、刘水霞之夫)证明,案发当晚7时许,韩某红打电话说刘水霞和王某云打架了。他赶回王某云家,公安人员已经来了。他在王某云住的房子见王某云仰面躺在炕的西边,头朝北,脚朝南,棉衣扣子解开着。并证明,刘水霞和王某云关系一直不好。2003年以前,王某云和他住在一起,王某云和刘水霞因为一些小事经常吵架。2003年后王某云回老院子住,由他和三个哥哥轮流照顾。2010年后半年,他感觉刘水霞有点不对劲,言语混乱。2011年6月,刘水霞曾经喝农药自杀,他感觉刘水霞的精神出了问题。刘水霞还说他妈生下他是个憨憨,不让他管王某云。从这以后刘水霞和王某云一见面就吵架。自从刘水霞喝农药自杀后,刘水霞经常说还要喝农药,基本不出门,说不想见人。韩城中杰医院医生说,刘水霞患了抑郁症。
17、证人王某(韩城市医院医生)、张某(韩城市医院护士)证明,2012年12月4日18时50分,接120急诊,他们到重阳村一座老房子,看到一老太婆头北脚南躺在地上,经检查判断人已死亡。从现场情况看,老太婆脖子有伤,嘴上有血,脖子上淤青,有抓伤,应是受外力受伤死亡的。
1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韩城市新城办重阳村三组王某云家。中心现场在东房北屋,屋内东北有一水泥炕,王某云尸体位于炕西地面上,尸体头北脚南呈仰卧位,右手沾有煤灰,左手沾附血迹,双脚沾附黑灰,上身棉衣敞开,里边衣服拥至胸部,沾附有灰土下身裤子呈解开状,裤面上沾附有多量灰土,面部和颈部见损伤。头北地面上见一绿色毛线帽,帽子南边地面上见假牙,帽子北边见枕头,枕头下竹垫上沾附有少量血迹。炕南地面上,距炕30cm,距东墙130cm,在17cm×7cm范围见点、片状血迹,血迹北边地面有一根头发;炕西地面枕头套上沾附有点、片状血迹,炕西22cm,距北墙120cm地面上见疑似皮肤组织,炕西地面上在90cm×20cm范围内见花白头发。炕上西侧北边纸盒中放有电话,摁压“去电”按钮,显示屏有“110”字样。现场提取2处血迹、皮肤组织及头发2根。
19、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2年12月4日,公安人员从韩建其处扣押黄色封面笔记本一本,该笔记本内书写有辱骂王某云的话;次日,公安人员从刘水霞处扣押HXKCHE品牌灰色带帽棉质上衣外套一件(两袖有疑似血迹斑)、黑色棉裤一条、绣花布鞋一双、刀片一个、细绳一把(拆开后长度为645cm)。
20、陕西韩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韩)尸鉴(刑技)字(2012)219号尸体检验鉴定证明,死者王某云左领部内侧有疑似血迹样附着物,大小为11cm×6cm,绒衣胸部位置在25cm×19cm范围内有多处条状疑似血迹。口腔内有多量血性液体存在,左颧部血染,左面部有多处点、片状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左颧突处有一呈上下方向、弧状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弧凸向左,其下1.4cm处为同一方向,形状同上的大小为1.5cm×0.3cm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余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呈不规则形。颈部左侧及胸锁关节在16cm×13cm范围内有多处条状、呈左右方向的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最大为3.5cm×0.5cm,最小为0.9cm×0.2cm。胸锁关节处可见皮肤发红、皮下出血区,右下颌角下1cm处有一0.7cm×0.2cm,呈上下方向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弧凸向左,及右后1cm处有3处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大小分别为0.3cm×0.2cm、0.4cm×0.2cm、0.3cm×0.1cm,左下颌缘距中线1cm处有一2.9cm×0.5cm前后方向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反应较弱;左肩胛在15cm×6cm范围内有六处皮肤青紫区,最大为4.5cm×3cm,最小为0.6cm×0.5cm;右肘关节尺侧有一1.9cm×0.9cm皮肤青紫区,右手背有一9.5cm×5.6cm皮肤青紫区,左环指、小指关节背侧有1.6cm×1.4cm皮肤青紫区。死因分析:王某云系因颈部受钝力压迫窒息而死亡。成伤原因分析:系为钝力作用所致。死亡性质分析:系他人所为,本人不易形成。结论:王某云系因颈部受钝力作用引起窒息而死亡。
21、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渭)鉴(刑技)字(2012)726号法医检验鉴定证明,经DNA检验鉴定,现场炕南边地面血迹、现场炕西边地面血迹、现场炕西边地面组织、刘水霞外衣上血迹来源于死者王某云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22、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陕司精鉴字(M211)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证明,被鉴定人刘水霞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症。2012年12月4日涉嫌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3、韩城市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12月4日17时10分,110报警台接一群众报称自己杀人了,接警员询问发案的具体情况时,报警人只说不知道,然后挂断电话。110接警员根据来电显示5303078回拨电话询问时,一直没有人接电话。
24、上诉人刘水霞供述,1999年她公公去世后,婆婆王某云没人管,一直在她家生活。后来王某云由子女轮流赡养时,王某云到她家什么活也不干。2005年,因为王某云的赡养问题,王某云让二儿子将她打了。案发当天,她到王某云家就准备和王某云同归于尽。从家走时,她拿了一个刀片。进门后她把门关了,见王某云在坑上睡觉,她说:“你真过的好,真滋润”。王某云说:“那你不好过啊”。她说:“我好过就不寻你”。之后,两个人就发生了冲突。她见王某云盖着1999年给她的被子,当时王某云把被子给她后没多长时间被子就不见了,这十几年王某云把被子藏着。她就问这被子从哪儿来的,王某云说:“你要你抱走”。之后,王某云就骂她,她抓着王某云的衣领把王某云从床上拉到地上,腿在王某云脖子上压着说:“建其打我时你在跟前,我就让你体会那个感受,你有四个孩子,你二儿子从来没有管过你,你吃了我多少年”。王某云骂她,她打了王某云几耳光,打的流血了。她拉着王某云,王某云说要给女儿打电话,明天要去女儿家,她说不用了。这时电话响了,王某云要接电话,她不让,就把王某云拉到床下,王某云喊救命,她说要再吵,她就动手,王某云的电话一直响。她想自己不想活了,反正也是死,就和王某云同归于尽。然后她爬到炕上,用左脚踩在王某云的脖子上,王某云还在吵,过了一会儿王某云不吵了,她才松了一下脚,听见王某云出了一口气,她就用脚再捻了一下。因当时没有拉灯,她不敢看,脚也没有抬。大约过了半小时后,她打“110”说她杀人了,并说她是重阳村的。后来她从院子东边一个门出去见金玲,让金玲给韩某生打电话,说她把人杀了。她去时带的那把刀没有用,她准备自尽,但害怕受罪。带的尼龙绳是准备用来勒死王某云的,也没有用。公安人员给她看的笔记本记载的内容是她12月4日早上生气愤怒时写的。案发前几天她就想杀王某云,想着活的没意思。薛新便来她家时,她给薛新便说了想杀了王某云。杀王某云是因为她丈夫兄弟几个,只有她们过的不好,王某云还一次一次作践、欺负她们。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水霞在赡养被害人过程中,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遂产生杀害被害人之恶念,采用脚蹬踩被害人颈部的方法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水霞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唯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刘水霞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其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症,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刘水霞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水霞在作案后,主动拨打“110”投案,又向村辅警讲述作案情况,直到公安人员赶到,刘水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一审庭审时,刘水霞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及公诉人、审判员对其的讯问、质证均表示无异议,供认属实,虽刘水霞后来当庭有过激言语,但鉴于刘水霞患有情感性精神疾病,其在二审时对其杀人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认定刘水霞有自首情节。故对刘水霞及其辩护人所提刘水霞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刘水霞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未认定上诉人刘水霞有自首情节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刑一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刘水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上诉人刘水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 洁
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
代理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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