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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仁芬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宵峰 2016-01-09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11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赵仁芬,绰号赵二妹,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511205048,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五台村中湾组2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鹏,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4)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仁芬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周晋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仁芬及其辩护人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赵仁芬自幼因病致肢体活动受限,婚后生活于巴南区双河口镇五台村中湾组。2014年3月,丈夫刘国金因病瘫痪,女儿刘某回家护理。同年4月2日,赵仁芬、刘某母女间因琐事发生争执,赵仁芬遂迁怒于刘国金。4月3日16时许,赵仁芬趁刘某外出之机,持塑料尿壶击打瘫痪在床的刘国金面部数下,邻居姚某某发现后进屋阻止未果,便外出寻求他人帮助制止赵仁芬。随后,被告人赵仁芬相继持木凳、铁錾子猛击刘国金面部。刘国金的亲友在姚某某的呼叫下赶到刘国金家中,发现刘国金伤势严重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到现场后确认刘国金已死亡,随即报警。民警赴现场将赵仁芬抓获。经鉴定,刘国金系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面部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赵仁芬系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为证实指控,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木凳、铁錾子、塑料尿壶等物证;医院出诊登记本等书证;被告人赵仁芬的供述;姚某某、赵某某、刘某等证人证言;尸体检验、DNA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等鉴定意见;检查、提取、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仁芬故意非法剥夺配偶的生命并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赵仁芬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仁芬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赵仁芬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建议对赵仁芬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仁芬自幼因病致肢体活动受限,日常生活中有一定的自理能力,长大后嫁到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五台村中湾组,与丈夫刘国金生育一女名刘某。2014年3月,刘国金因病瘫痪,刘某放弃工作回家护理。同年4月2日,赵仁芬、刘某母女间因琐事发生争执,刘某动手打了赵仁芬,赵仁芬遂迁怒于刘国金。4月3日16时许,赵仁芬趁刘某外出之机,持塑料尿壶殴打瘫痪在床的刘国金面部,邻居姚某某听见刘国金的呻吟声便进屋查看,见赵仁芬用尿壶殴打刘国金遂出手阻止。因姚某某劝阻未果,便出门寻求赵仁芬的亲友帮助制止赵仁芬。姚某某离开后,被告人赵仁芬相继持木凳、铁錾子猛击刘国金头、面部。赵仁芬妹妹赵某某及村民张某甲等人闻讯赶到刘国金家中,获悉刘国金伤势严重,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到现场后确诊刘国金已死亡,随即报警,民警赴现场将赵仁芬抓获。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刘国金系他人用钝器击打造成头面部多处创口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赵仁芬系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被告人赵仁芬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出诊登记表、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抓获经过、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3日17时许,重庆市巴南区第三人民医院(又名巴南区木洞镇中心卫生院)120值班护士朱某某接到巴南区双河口镇五台村中湾组有人脑出血需急救的电话后,与值班医生熊某等人赶到现场,经确诊伤者刘国金已死亡后,由她向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双河口派出所报案,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赵仁芬有重大嫌疑,遂将其带回讯问。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
2.被告人赵仁芬、被害人刘国金及证人的户籍资料,证实本案发生时被告人系成年人以及被害人、证人的身份信息。
3.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衣服)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对赵仁芬手上、面部疑似血迹、口腔进行擦拭并提取、编号,对其上衣外套、毛衣、外裤、棉鞋等物予以提取扣押。然后对赵仁芬外套左袖、左肩、衣领、正面襟部、背部,外裤裆部、左腿部,毛衣衣领、胸部等多处疑似血迹以剪取的方式进行了提取、编号。
4.现场勘验检查卷(含检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现场方位图、照片)、现场录像光盘,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五台村中湾组2号农宅的卧室,勘验中对卧室地面上一表面凹陷并有血迹的塑料尿壶予以原物提取。卧室东南部床上仰卧一具男尸,对尸体头部周围的血迹、南墙篷布的血迹、床上侧篷布上的血迹予以提取。对床铺西北侧地面上一条板凳的凳面、凳腿、凳腿横梁的血迹予以提取。对床上侧木架上遮盖棉絮塑料布上的点状血迹和室内躺椅上床单表面的血迹予以提取。对立柜南侧门表面的流柱状血迹和室内纸箱表面的血迹等予以提取。外围现场位于该农宅院坝西面小路旁的草丛,勘验中对草丛间带有血迹的铁錾子予以提取。对提取的原物予以扣押登记,对提取的血迹进行了编号,同时拍摄了照片和全程录像。
5.渝公鉴(毒化)(2014)0759号毒化检验报告,证实对刘国金的心血、胃内容物进行检验,均未检出常见农药、安眠药以及毒鼠强。
6.渝公鉴(DNA)(2014)3097号DNA鉴定书,证实赵仁芬外套上衣共计18处疑似血迹,分别编为1号-18号;毛衣上共有5处疑似血迹,分别编为19号-23号;外裤上共有6处疑似血迹,分别编为24号-29号;板凳上共有3处疑似血迹,分别编为30-1号、30-2号、30-3号;尿壶壶口粘附物编为31号;铁錾子粘附物编为32号;刘国金血样编为33号;赵仁芬口腔拭子编为34号。经鉴定,9、14、15、18、25、30-1、31、32号与33号即刘国金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4.95×1020;2、10、11、12、20、21、24、28、30-3号与34号即赵仁芬口腔拭子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7.89×1020;29号为混合基因型;26号、27号为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找到刘国金的所有基因型;3、7、13号为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找到赵仁芬的所有基因型;1、4、5、6、22、23、30-2号为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找到刘国金、赵仁芬的所有基因型;8、16、17、19号DNA检验均无结果。
7.渝公巴鉴(DNA)(2014)1130161号DNA鉴定书,证实刘某血样与刘国金血样、赵仁芬口腔拭子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亲权指数为1.31×108。
8.渝公巴鉴(DNA)(2014)1130152号DNA鉴定书,证实纸板表面血迹编为1号,板凳上血迹、板凳边缘粘附物分别编为2-1号、2-2号,东南部床铺上西部血迹编为3号,东南部床铺上侧篷布表面血迹编为4号,尸体南侧篷布表面血迹编为5号,西南部床铺上东部血迹编为6号,西南部床铺上侧塑料表面血迹编为7号,躺椅床单上血迹编为8号,立柜南侧门扇血迹编为9号,立柜西侧篷布血迹编为10号,纸箱表面血迹编为11号,尿壶上血迹、手柄粘附物编为12-1号、12-2号,铁錾子上血迹、粘附物编为13-1号、13-2号,刘国金血样编为14号。经鉴定,1、2-1、3、4、5、6、7、8、9、10、11、12-1、13-1号与14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4.95×1020;2-2号、12-2号、13-2号DNA检验均无结果。
9.渝公巴鉴(DNA)(2014)1130153号DNA鉴定书,证实赵仁芬外套右袖口血迹编为1号、毛衣胸口血迹编为2号、裤子左臀部编为3号、鞋子鞋面血迹编为4号、口腔拭子编为5号,刘某血样编为6号,张某甲口腔拭子编为7号,赵仁芬左手拭子、右手拭子、额部血迹、面部血迹依序编为8号至11号。经鉴定,1号、2号、9号、11号与5号即赵仁芬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7.89×1020;3号为混合基因型;8号、10号均为混合基因型,在上述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找到刘国金所有基因型;6号、7号分别获得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4号DNA检验无结果。
10.渝公巴鉴(病解)(2014)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刘国金右颞部有2.5cm×0.4cm、2.7cm×0.5cm创口,双眼睑青紫,右下睑有多处皮肤裂口,左侧结膜囊有血迹、球结膜出血,有眼球睑结膜出血,角膜轻度浑浊。右面部散在擦挫伤,广泛皮下出血,至上而下分别有2.5cm×0.4cm、2.4cm×0.4cm、5.1cm×0.4cm、5.3cm×0.4cm、2.4cm×0.2cm、2.6cm×0.3cm、1.4cm×0.4cm、1.6cm×0.3cm创口,创口均创缘不齐,创角钝,创腔见组织间桥,深达肌层。扪及右侧颧骨粉碎性骨折。右耳郭有三处创口,双侧外耳道有血迹。鼻根右侧有二处创口,鼻骨骨折,双侧鼻腔有血迹。牙齿有新鲜脱落,口腔内有血迹,右下额有五处浅表破口等等。解剖见右颞部头皮出血,右侧颞肌出血。右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颅前窝有1.3cm线形骨折,右侧颅中窝有1.8cm线形骨折等。在排除窒息、中毒以及病变等原因致死后结合刘国金的损伤进行了分析,结论为刘国金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造成头面部多处创口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11.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2014)5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鉴定,赵仁芬自幼患有神经系统疾病,肢体活动受限,做事冲动,不计后果。检查得出赵仁芬的记忆、计算、理解、常识、判断等能力全面削弱,属于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次案发与其智力水平、精神因素有一定关系。鉴定结论为赵仁芬系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属于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
12.赵仁芬辨认现场、被害人、作案工具的笔录及照片、录像光盘,证实被告人赵仁芬指认巴南区双河口镇五台村中湾组2号刘国金堂屋右侧卧室就是其用夜壶、板凳、铁錾子杀害刘国金的场所;赵仁芬从12张不同的男子照片中辨认出6号男子(刘国金)被其杀害,从7根长短粗细不一的铁錾子中辨认出3号(从现场提取的铁錾子)系其用来打击刘国金头部的铁錾子,从10个形状颜色不一的塑料尿壶中辨认出5号(从现场提取的尿壶)是其用来打刘国金头部的尿壶,从10根高矮长短形状不一的木质板凳中辨认出10号板凳(从现场提取的板凳)就是其用来打刘国金头部的板凳。
13.证人刘某的询问笔录、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登记表、尸体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某父母分别系刘国金、赵仁芬,赵仁芬从小患小儿麻痹症,生活可自理,能够提20多斤的重物,但行动和说话不灵活,没有文化,做事不知对错。母亲个人卫生状况很差,平时一直流口水,从不穿内裤,月经期也不垫卫生巾,经血会直接沾到外裤上。2014年3月6日,她父亲刘国金因患脑溢血致瘫痪在床,她回家照顾父亲。同年4月2日,因赵仁芬将卧室灯具损坏,母女间发生了争执,她打了赵仁芬嘴巴和手背几下。4月3日14时许,她离开家到鱼洞去租房,打算将父母接到自己上班的附近住。后来,在男朋友家接到小姨赵某某电话,被告知母亲将父亲整死了,她回到家时,村书记、邻居以及亲戚、民警已在现场,她给父亲磕头、烧纸,母亲就坐在地坝边上,时不时的自言自语说笑。家里的白色塑料尿壶是父亲生病期间住院时购买后来拿回家的,木凳是爷爷留下的,铁錾子是父亲打石头用的,这三样东西赵仁芬都能拿得起。还证明刘某对尸体进行了辨认,辨认出系其父亲刘国金。同时提取了刘某的指血作亲权鉴定。
14.证人刘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他是刘某交往三年的恋人,2014年4月3日他在迎瑞升压铸厂上班,因前几天和刘某约好到鱼洞看租赁房,他就在16时许下班前问刘某到什么地方了,刘某称在车上并说马上到,16时15分许他骑车在鱼洞鱼湖路口接到刘某,然后到他在优跃城小区的家里,刚到楼下刘某就接到刘某老家打来的电话,说她爸被她妈打得不行了,后来刘某和他就先后赶到了现场。
15.证人姚某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3日17时许,她路过刘国金家门外公路时,听见刘国金在屋里很痛苦的大声叫喊,她知道刘国金因病瘫痪在床,就喊刘国金老婆赵仁芬,但没人答应,她担心有什么事情,就进屋去看。看见刘国金躺在床上,赵仁芬站在床边左手拿一个白色尿壶不停地朝刘国金脑袋上一下一下的敲,刘国金动不了就一直在叫唤,她就前去将尿壶夺下来甩在一边地上,接着她就想把赵仁芬拉出房间,但拉不动,她问赵仁芬在干啥子,赵仁芬说刘国金以前打过她,赵仁芬说今天要报仇。她见拉不动赵仁芬,就跑出去找人帮忙,她跑去喊赵仁芬的妹妹赵某某快点上来,赵某某答应后她就在路边等。一会儿,赵某某、张某甲、陈某某(陈某)、余某某、江某等人一起上来了,她就给对赵某某等人讲赵仁芬把刘国金打了,然后一起向刘国金家里走。到了后,张某甲一个人走进刘国金家里去看,一会儿张某甲提着一根铁錾子出来给他们看,她看见上面有很多血,张某甲将錾子插在地里。后来赵仁芬从家里走出来坐在门口地上,脸上、手上都有血,赵某某就吼赵仁芬“进去看死没得”,赵仁芬进去看后出来说“死了”,然后又坐在地上。后来120来了去看,医生出来后就报警了。以前因赵仁芬将电视损坏了,听说刘国金打了赵仁芬,其他的不清楚。赵仁芬平时说活神神叨叨的,经常自言自语,一惊一乍的,感觉精神不正常,平时生活中经常疯疯癫癫的,行动也不受控制。
16.证人刘某乙的询问笔录,证实刘国金是她亲兄弟,赵仁芬从小患小儿麻痹症,婚后一直是刘国金在照顾,赵仁芬平常性格有点古怪和暴躁,近段时间埋怨刘某照顾父亲不照顾赵仁芬。事发当天得知消息后赶到现场,警察已经在勘察了,赵仁芬坐在大门口外没说话,听姚某某说刘国金是被赵仁芬打的。
17.证人张某甲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3日下午5点左右,他听见姚某某在喊他嫂子赵某某,说刘国金不行了。随后他和妈妈、赵某某、陈某某(陈某)一起走到刘国金家外,然后他一个人走进刘国金卧室,看见刘国金躺在床上,脸上、头上、脖子、衣服上、枕头上有很多血,呼吸很困难,赵仁芬靠在床边的衣柜上坐着,赵仁芬的脸上和手上也有很多血,还有一把錾子斜靠在床沿边,尖部朝地,尖部向上三分之一的部分都是血。他意识到赵仁芬用錾子打了刘国金,害怕赵仁芬继续打刘国金,就把錾子拿出去插在刘国金家外地坝边的土里,赵仁芬也跟着出来坐在堂屋门口上,后来他侄儿“蒋某”也进去看了一次。他出来后听到姚某某向赵某某等人讲,姚某某听见刘国金在家里叫唤后进去看见赵仁芬用夜壶在打刘国金,姚某某夺了夜壶后才去叫赵某某的。没多久,看热闹的人叫赵仁芬进去看看刘国金,赵仁芬看了后出来说死都死了,然后又坐在门口。据他了解,刘国金、赵仁芬就是平时拌一下嘴。
18.证人赵某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大姐赵仁芬与刘国金结婚30年了,夫妻俩没什么矛盾,几乎没吵过嘴。赵仁芬小时候得了小儿麻痹症,精神有时正常,有时连人都认不到,家族中都没有人有过精神病史。她与赵仁芬家步行不到20分钟的距离。2014年4月3日18时许,她听见姚某某在喊她快点上去,她心想姐夫刘国金病了后可能不行了或者已经死了,就叫张某甲、余某某、陈平(陈某某)等人一起去帮帮忙。碰到姚某某后,姚某某说赵仁芬用夜壶把刘国金嘴打出血了,并说赵仁芬讲以前刘国金打了她,今天要报仇。她害怕没敢进去,张某甲进去后拿了一把带血的錾子,插在了路边的土里。赵仁芬跟着出来,并笑着回答他们说刘国金死了,显得不当一回事儿的样子。她电话告知在长寿的弟弟赵仁明,赵仁明打了120,医生赶到后抢救无效,说已经死了,并报了警。
19.证人张某乙的询问笔录,证实他小名叫“蒋敏”,2014年4月3日下午,他听见姚某某喊妈妈赵某某上去,说刘国金出事了,他先回了趟家,再骑摩托到刘国金家。看见赵仁芬在堂屋门口坐着,他直接进刘国金睡的房间,看见刘国金躺在床上,呼吸困难,他喊了几声没见回应,他看见刘国金头上、胸口上、枕头上、墙上以及地上凳子上都有血,他待了一会就出去了,看见小路边插着一根带血的錾子。过了一会儿,有人喊赵仁芬进去看,他站在堂屋门口看见赵仁芬进去后去拉刘国金的手,并喊“车子来了快起来”,刘国金没有反应,赵仁芬就出来说“死都死了”。随后医生就来了。
20.证人陈某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3日下午5点3分左右,赵某某、张某甲等人急匆匆的从他家地坝路过,赵某某喊他一起去刘国金家帮忙。他知道刘国金瘫痪在床,以为刘国金死了,就一起往刘国金家走。在离刘家不远处遇见姚某某,姚某某说赵仁芬用尿壶打了刘国金头部,姚某某拉不开赵仁芬才叫赵某某来帮忙。后来张某甲从刘国金家拿出一根有很多血迹的铁錾子,赵仁芬在地坝边发呆。赵仁芬有小儿麻痹症,走路吃力,精神正常,口头表达有问题。
21.证人钟某的询问笔录,证实了他是摩的司机,2014年4月3日下午1时10分许,他到刘某家接到刘某后,于下午1时30分许将刘某送到双河口镇移动营业厅旁边的车站。路上刘某向他摆谈,说是到鱼洞租房子,打算将父母接下去照顾。
22.情况说明、证人屈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她于2014年3月19日被关押于巴南区看守所第16监舍,赵仁芬是同年4月4日被羁押于该监舍,由于赵仁芬行动不便,不穿内裤,身上很臭,所以直到5月13日一直都是她们在帮助赵仁芬洗澡。4月8日那天她发现赵仁芬裤子上有血,询问得知是月经来了,就拿自己的卫生巾给赵仁芬用,第二天就好了。5月4日,赵仁芬又来月经,是同舍邝某拿卫生巾给赵仁芬用的。
23.被告人赵仁芬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证实她从小患小儿麻痹症,婚后与丈夫刘国金一直在家务农,女儿刘某在巴南区鱼洞打工。2014年4月2日中午,刘某吵她,还用塑料水管打她的头,被打之后心里一直不高兴。第二天下午2点多,刘某到鱼洞租房子,叫她自己做饭。刘某走后,她想起被刘某打了心里就不高兴,但找不到刘某,又想起去年她将电视弄坏了被刘国金打了脚,她就一直不高兴,就想报复刘国金。她就走到瘫痪在床的刘国金的床边,拿起夜壶坐在刘国金的床边,左手用夜壶朝刘国金的头部和面部打了十多下,刘国金就在床上吼“呕呕”,但她没有管刘国金。中途姚某某进屋来,她已经将刘国金面部和嘴打出血了,姚某某叫她不要打了,并夺走夜壶扔在立柜边的地上,然后就去拖(拉的意思)她,她还想打刘国金,就用手使劲拉住床弦,姚某某没拉动,就说去找“赵四”(赵某某)来打她,然后姚某某就离开了。她还想打刘国金,就拿起床边的木凳,双手举起木凳打刘国金头部和面部,打的时候刘国金“呕呕”的叫了两声,打了十下,刘国金面部、枕头都是血,她的面部、胸部及左手上也沾了很多血。然后她丢开板凳,从床边走到门口处,左手握住铁錾子的头头,再走回坐到床边,用錾子朝刘国金头部、嘴部打了十下,刘国金头部流了很多血。后来她把铁錾子丢在地上,刘国金在床上没有动了,但还没死还在出气。隔了一会,“张三”(张某甲)一个人进来,看了一下满脸是血的刘国金,就把她打刘国金的铁錾子拿出屋去,她也跟着出去在地坝边坐起耍。当时她家地坝有“张三”、姚某某、赵某某、“陈平”等人,都在吵她不该打刘国金,她还是在地坝坐起耍。后来救护车来了,医生进去看后说死了就走啦。她身上有她自己的血,那是她的经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仁芬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和排解不良情绪,故意非法剥夺其配偶的生命,致其配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赵仁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仁芬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仁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仁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8年4月2日止。)
二、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凶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冉 烽
代理审判员 乔 梁
人民陪审员 李澄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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