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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外陈述、诽谤与表达自由

 望云1120 2016-01-10

作者何琛。



案情简介


欧洲人权法院的大审判庭于2015年4月23日对MORICE v. FRANCE (Application no. 29369/10)一案全体一致地作出裁决,法国司法当局的判决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个人获得公正诉讼的权利的第六条以及关于表达自由的第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MORICE依据公约第六条提起的相关诉愿不是本文关注的内容,因此笔者在下文会对相关案情有所省却。笔者认为,关于律师司法外陈述、诽谤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张力,可能更会引起内陆法律人对本案的延伸思考。


关于律师的司法外陈述,笔者还曾经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写过短文试析《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3.6条对律师进行司法外陈述的一般禁止及其例外。但本案则是关于一名法国律师在发表了疑似“过火”的司法外陈述后寻求公约救济的一个案例。


案件的起因


1995年10月19日,一名依据合作协议由法国借调到吉布提(历史上曾经是法国的殖民地)司法部的法官, Bernard Borrel,被发现在离首都吉布提市80公里身亡,地点远离公路,其身半裸并部分发生过燃烧,吉布提宪兵队随后进行调查,结论是Borrel法官以自我焚烧的方式自尽。


其后,Borrel法官的遗体被送返法国并进行了尸体检验,图卢兹法庭对其死因展开的一项司法调查得出结论,虽然因尸体腐烂导致无法精确认定死因,但其死亡无可疑之处。


1997年3月3日,Borrel法官的遗孀Mrs Elisabeth Borrel(同是法官)和她的两个儿子对其自杀的说法提出质疑,并认为这是一次谋杀。随后,她委托了Mr Olivier Morice(以下称为Morice),一位巴黎的律师去代理相关的法律程序。


随后,相关的司法调查展开,调查案件于1997年和1998年的时候分配到Ms M. 和Mr L.L.两位调查法官手上,由他们负责开展司法调查。


1999年11月的时候,布鲁塞尔一位律师通知警方,A是吉布提一名前高官,也是吉布提总统卫队的一员,已经在比利时寻求了庇护,对Borrel法官的死有某些消息要披露。但M.和L.L. 法官没有回应。这名要求匿名的证人随后通过律师联系到Morice,让Morice安排费加罗报和法国TF1电视频道对其采访。报道播出以后,M.和L.L. 法官决定去比利时协助当地调查员向证人提取证据。


M.和L.L. 法官询问了A以后,A声称其受到M法官的压力和威胁,并称他将会撤回他的证言,他又补充控诉了吉布提的公诉人曾经威胁他让他放弃作出声明。这位公诉人声称,吉布提特勤局已经命令总统卫队的I队长起草一份声明以减损其证言的可信度。I队长随后确认了A关于他的指控。


2000年2月2日,法国三个法官组织申请成为相关谋杀调查程序的民事主体。


2000年3月16日,Morice代表Mrs Borrel提出申请,要从在比利时的证人A处取证,以及要求组织对吉布提的犯罪现场进行访问,有关民事主体要到场。就此,M.和L.L. 法官作出决定,认为重新询问证人A是有必要的,但却拒绝了再访现场的请求。因为现场勘查1999年已经组织过两次,M.和L.L. 法官觉得民事主体参与到一次新勘查中来对发现真相也没有什么帮助。以前的勘查有包括鉴证的专家参与,也进行了录像拍照。


Morice就此决定提出上诉,认为以往的勘查的唯一目的都是为了呈现死者是自杀身亡这个故事,因此,民事主体应该参与一次新勘查,其又提出申请,请求由起诉部门(Indictments Division)从这两位调查法官手中接手并继续推进这项调查。


2000年6月21日,巴黎上诉法院的起诉部门认为前两次勘查民事主体缺席,须要再组织一次现场勘查,保障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帮助发现真相权利得以实现。并且,决定把调查案件由M.和L.L. 法官手中转交到P法官手中。后来,一位巴黎的公诉人作了一个声明,“这个案件以前人们倾向于自杀这个故事,但新证据收集以后,特别是2002年以后,案情更多指向了一场犯罪,专家的报告认定,Borrel法官曾经躺在地上,液体被随意地洒在他身上。调查本身目前还在进行中。


整个争议事件出现之前,还有一个背景情况。2000年时,Morice律师在另外一个叫Scientology的案件里曾经投诉过M.法官,称她对案件没有展现出足够的小心谨慎,5年的时间没有碰过该案的案卷,又丢失案卷部分材料造成文件永久灭失,巴黎上诉法院起诉部门支持了Morice律师的请求,让M.法官退出了Scientology这个案件。就这起事件后来开展了纪律调查程序,M.法官被国家法律服务委员会斥责没有严格要求自己、未能充分跟踪案件,但没有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争议事件开始了。

P法官代替M.和L.L. 法官接受调查案件后,Morice律师提出一项申请,要求取得2000年3月在吉布提制作的视频录像,这份视频录像是M.和L.L. 法官在2000年3月17日的决定书里引用过的。P法官回复Morice,这份视频录像并不在司法调查卷宗里,也没有登记成为案件呈堂证据,在回复Morice的同日,P法官问M.法官,她还有没有那个视频的录像带,M.法官迅速地向P法官交出了一个密封的只有她名字但没有标注日期的信封,印章完好,没有迹象里面被换过内容,信封上面还写着,M.法官是收信人,吉布提的公诉人是寄件人。这个信封内含一个录像带,还有一张手写的卡片,卡片是吉布提公诉机关的抬头。这些东西都由P.法官拿走了然后置于密封。


那张吉布提公诉人写给M.法官的卡片上面写着:


你好,Marie-Paule (即M.法官,笔者注)


像之前说的那样,我把到访现场的录像带寄给你,我希望那些图片足够清晰了。

我肯定在TF1频道上看到那节目了,我又注意到Mrs Borrel 和她的律师决定继续精心安排对民意的操纵了。

我稍后打给你吧。

Roger如果回来了代我向他问好吧,还有法官D.,向请帮我问好。

再聊了。

祝好。


DJAMA


2000年9月6日,Morice律师和另外一名律师Mr L. de Caunes,写了一封信给司法部长,依据P法官2000年8月1日写的报告记载的事实,对于M.和L.L. 法官进行投诉, “M.和L.L. 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他们请求由General Inspectorate of Judicial Services对这起司法调查案中出现这么多的问题进行调查。他们认为,这封吉布提公诉人给M.法官的信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均揭示他们之间复杂的亲密关系,这令人惊讶和遗憾,这位公诉人直接地属于吉布提行政部门,而吉布提的行政当局又是公开的有严重的嫌疑策动了对Borrel法官的谋杀。


Morice律师把信同时也给了记者,亦向记者作出了声明。在2000年9月7日的法国世界报上,记者刊登了下面这篇文章:


1995年Bernard Borrel法官在不可思议的情况下被发现在吉布提身亡,代表其遗孀的律师,现在猛烈批评今年撤出该案的M.法官。在6号写给司法部长的一封信中,Morice和L. de Caunes律师指责M.法官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显然地没有登记好案卷的证物,也没有把它交到后来的经办人手中。


这两名律师,3月的时候没有被许可到吉布提参加第二次现场勘查,8月1号的时候问法官P对现场进行录像的录像带的情况,法官P告诉他们卷宗没有这盒录像带,也没有登记过作为呈堂证物。P法官于是马上打电话给他的同事,他的同事于是在那天稍后把录像带交给了他。Morice律师抗议说,M.和L.L.法官一直就坐在那录像带上,他们退出了这个案件一个多月了也都没有把它置于密封。


更糟糕的是,P法官在信封中发现了一封吉布提公诉人Djama写的相当友好的信,上面写到:“你好,Marie-Paule (即M.法官,笔者注)像之前说的那样,我把到访现场的录像带寄给你,我希望那些图片足够清晰了。我肯定在TF1频道上看到那节目了,我又注意到Mrs Borrel 和她的律师决定继续精心安排对民意的操纵了。我稍后打给你吧。Roger如果回来了代我向他问好吧,还有法官D.,向请帮我问好。再聊了。祝好。”


Mrs Borrel的律师毫无疑问很生气,他声称“这封信展现了吉布提公诉人和法国法官之间对罪行的默许,任何人看了都觉得太离谱了。”他已经请求司法部长由General Inspectorate of Judicial Services对此进行调查。司法部长9月7日时还没有收到他们的信。M.法官因为在办Scientology那个案件时丢失文件而正在收到国家法律服务委员会的纪律调查。


M.和L.L.法官随后指控法国世界报及该文章的作者公开诽谤公务人员并提起了刑事自诉,后来Morice也因为这篇非难文章成为被告人。


诉讼一路进行到2009年,法国最高上诉法院由10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认为Morice公开诽谤公务人员罪成,其逾越了批评法官行为的边界,对其判处了罚金。


2010年5月7日,Morice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控诉法国司法当局对其定罪是不当的对表达自由的公权干涉,违反了公约第十条的规定。


判决分析


欧洲人权公约第 10 条具体由以下两款组成 :

1 . 人皆有表达自由权。此权利应当包括持有意见的自由、接受和输出信息和观念的自由 ,不受公权干涉 ,不受疆界影响 。该条不应当妨碍国家要求广播、电视或影视实业获得许可证。

  2 .行使这些自由伴随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故应当受制于一定的形式、条件、限制或刑罚。此类制约应该为法律所规定 ,为民主社会所必需 ,并且有利于国家安定、领土完整或公共安全 ,服务于防止秩序混乱或犯罪、维护健康或道德、保障其他人的名誉或权利、防止披露保密获得的消息、或者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无偏。

  第 10 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关系显然是一般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一般原则是保护自由 ,例外是对其限制。换言之,只有出于维护第二款保护的价值的需要 ,才可加以限制。第二款规定了“制约应该为法律所规定”,“为民主社会所必需”这两个必备条件以及其他几个备选的“合法目的”条件。

本案的判决遵循了这类案件一直以来的思路,即从法院裁判的一般法理 ; 是否属于表达自由 ; 是否构成公权干涉 ;公权干涉的正当性的四个层次逐步推进展开了分析。

Morice主张的权利显然属于公约第十条关切的内容,法国司法当局对其定罪也属于公权干涉。焦点问题是公权干涉是否是正当的。就本案而言,两个正当干涉的要件是十分清晰的,1,对其定罪是为法律所规定的;2,对其干涉是为了保障其他人的名誉或权利,这两点大审判庭没有过多展开分析。而对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无偏”这个条件,判决回应,Morice的言论是针对个别法官,新的调查法官和高级法院都不在其非难的范围,因此,不认为对其定诽谤罪能够维护司法权威。真正争议的是第十条第二款其中一个必备条件,即这种干涉“是否为民主社会所必需”,亦即为是否具有“合比例性”。

笔者水平有限,谨此试图对判决的原文作粗浅理解。申请人Morice是一名律师,但法院并不认为其相关言论对其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多大的帮助,而且法院也不认同作为涉案第三人的欧洲律师协会的观点,律师毕竟是和记者是不同的,律师作为司法系统运行的一部分,其规范有自身特殊的地方,因此相关言论并不是因为Morice具备律师身份而当然地被认为能被公约第十条第一款所保护。

但是,Morice言及的事情的确是事关公共利益的事情,法院具体考察本案的前因后果及各种包括M.法官表现在内的细节,认为其言论涉及司法运行质量及相关信息披露,增进了对公共利益关切事项的讨论,因此需要对其表达自由较高的保护。同时,Morice作出的相关非难评论除了纯粹的事实陈述外,更多的是价值评判,而这些价值评判亦是有最起码的事实基础的。因此,他的这些非难评论不能够被认为是为误导他人或无端的攻击。判决然后又一次引用了1976年Handyside 案件中的经典话语:表达自由不仅适用于人们乐于接受或视为无关紧要的“信息”或“观念”,而且适用于那些冒犯、惊扰国家或任何人群的“信息”或“观念”。同样地,Morice对法官使用了刻薄的笔调也与公约第十条没有不相容之处。

最后,法院留意到,Morice在被定罪以后被判处了4000欧元的罚金,以及与记者、责任编辑共同向两名法官赔偿7500欧元的赔偿金。法院已经在很多不同的场合重申过了,对表达自由的干涉会有寒蝉效应,而本案中对Morice施加的制裁也不是尽可能地轻的。


结论

鉴于以上,该院认为,认定Morice犯下共同诽谤罪行并施加相关罚金的判决构成对其表达自由的一种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公权干涉,这种公权干涉因此不是“为民主社会所必需”。据此,法院裁定,法国司法当局的行为违反了公约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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