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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科技创新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昵称22551567 2016-01-10

冬至前后的这两天,虽然空气中的雾霾依然肆虐,但科技创新的步伐却一点也没有停下,尤其是司法界。

昨天郑州中院“利用微信群进行二审开庭”的新闻还在朋友圈里传播,今天浙江某地检察院给公诉人带上摄像头、耳机提供庭审后台支援的“互联网+”新举措又开始在朋友圈里刷屏。

一时间,有人点赞,说这是司法机关与时俱进、将科技与司法工作相结合的新举措,是互联网+法律很好的实践。也有人提出种种质疑,认为这是司法广场化,是一种倒退,无益于法治的进步。

作为80后,我们切身的体会到了科技进步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的巨大变革,可以说,我们现在的生活已经离不开手机、离不开互联网、离不开这些不断变化发展的新科技。但我想问的是:司法活动创新,它的边界到底在哪?到底要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

法者,国之重器,理应是严肃的、神圣的。而微信不过是一种社交软件,就算这软件再高端、再智能,它终归是线上的、虚拟的。法庭的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实体的审查还是程序的审查,都应当在法庭内进行,方能彰显出法律的神圣和权威。如果在微信群里可以开庭审理,那以后是不是陌陌也可以,阿里旺旺也可以,QQ也可以。那我们的法院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同理。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公诉人、辩护律师相向而坐,法官居中裁判,三者之间构成最稳定的三角关系,同时彰显辩护人、公诉人之间平等、对抗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两名辩护律师。如果公诉人可以利用互联网+来组织幕后的智囊团、后援团提供庭审中的“支持”,那辩护律师能不能也利用互联网+来购买两台谷歌眼镜,寻求自己的场外支持呢?

如果也可以,那到底出庭支持公诉的和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又到底是谁呢?是法庭上的这些人,还是幕后的那些人呢?再追问一句,这些幕后支持的人,可以申请回避吗?是否需要向审判长提供名单呢?

诚然,科技手段的运用、互联网+的名头,让这一切听上去都很酷,似乎司法机关死板的、落后的、严肃的形象在一夜之间通过这些就能打造出酷炫的科技感。

但司法活动不是拍科幻电影,人们所需要的,不是这些科技感十足的装备、不是这种感觉听上去非常现代化的审判方式,人们需要的依然是亘古不变的:公平!正义!

科技可以成为手段、创新可以成为一种追求,但无论是科技还是创新,都不应成为目的本身,更不能代替我们人类本身,尤其是在法律的范畴里。

没有任何一款软件能够取代法官内心的判断,也没有一个机器人能够代替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更没有什么高科技的装备能取代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因为,人,是不可被替代的。

在科技化大潮的今天,我们应当正视科技为我们带来的进步,但我们更应当提高警惕,警惕落入唯科技论、唯技术论的陷阱。

假如,我们无需再站在法庭前起立,无需再面对面的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假如,我们的公诉人无需再历经岁月锤炼,只需要成为形象佳、气质好的台前传声筒。

假如,我们的辩护人出庭时也可以利用互联网+组织大规模的场外后援团。

试问,这样的司法,还是原来的司法吗?这样的司法,能够带来我们最初想要的公平、正义吗?

最后一句:我们从来不反对科技创新,但司法科技创新的边界到底在哪?

来,到评论区留下你们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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