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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前存在优先股问题的解决方式及案例

 鹏鸣 2016-01-10


  公司及其前身存在两类优先股,为法人优先股和自然人优先股。

  1.法人优先股

  法人优先股权利人为国营中捷友谊农场,权利存续期间为1998年4月至2004年2月,权利依据来源为“1998年4月1日国营中捷友谊农场《关于捷虹染料化工总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中捷场通字[1998]第23号)”及“1998年8月1日《公司章程》第十四条”。优先股权利内容:根据1998年4月1日国营中捷友谊农场出具的《关于捷虹染料化工总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中捷场通字[1998]第23号)显示:国营中捷友谊农场同意河北省捷虹染料化工总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同意改制后企业总股本设定为1200万元,其中农场法人股金额540万元,占45%,农场法人股为累积且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年股利20%。1998年8月1日,河北捷虹修改公司章程,第14条新增加内容为:“农场法人股为优先股,累积且剩余分配,优先股和普通股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区别明确如下:(1)优先股按约定股利的年率20%支付股利,不随年终企业经营业绩的优劣而浮动;(2)在股利分配时,优先支付;(3)在股东会上无表决权;(4)不享受公司公积金、公益金的权益。

  优先股权利具体行使状态为公司按照章程的约定定期向权利人支付股利。并于2004年2月,国营中捷友谊农场向张合义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400000元,至此,国营中捷友谊农场不再是公司优先股股东。根据《国营中捷友谊农场关于上海捷虹颜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国有股股利和资金占用费等相关事项的确认函》(中捷场字[ 2011)5号),公司共计向中捷友谊农场累计支付优先股股利及各项费用5774万元,已经清偿借款和股权转让款。

  2.自然人优先股

  自然人优先股权利依据来源为2000年5月1日公司章程第14条,权利内容为:“1.农场法人股按约定股利的年利率20%支付股利,不随年终企业经营业绩的优劣而浮动。2.自然人优先股享有优先获得公司当年盈余,并支付固定股利的权益;具体为:公司税后盈利低于1000万元时,支付股利比例为股本金的10%,公司税后盈利高于1000万元低于2000万元时,支付股利比例为股本金的15%,公司税后盈利高于2000万元时,支付股利比例为股本金的20%,如公司当年盈余不足于分配当年优先股股利时,有多少分多少,下年不补,公司亏损时,不支付股利。3.公司清算时,优先股取得的股本金不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4.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股份在其调离本公司或者不能任职时自调离职务之日起股份自动转为优先股。5.转为优先股的股东,自转移之日起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必须等额转让其超过等级的股份,其他股东不购买者除外。6.不享受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的权利。7.不享受公司公积金、公益金的权益,在股东会上无表决权。8.自然人的优先股根据不同情况其出资额可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五万元、B级为二万元、C级为一万元,届时由董事会决定。”自然人优先股权利具体行使状态为公司按照章程的约定定期向权利人支付股利。2004年3月,经股权转让后,自然人优先股全部退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优先股的形成及演变过程没有违反《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对优先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与规范。优先股的设定,对于国有股来说,保证了国有股的保值增值,对于职工股东来说,稳定了职工队伍,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历史上的优先股设立,不存在法律风险,对本次持牌不构成法律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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